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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银瑞信保本3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013-05-31       来源:上海证券报      

      重要提示

      1、工银瑞信保本3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募集已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3年5 月15 日证监许可 [2013]658 号文批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核准并不代表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风险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推荐或者保证。

      2、本基金是契约型、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的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3、本基金的管理人和注册登记机构为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基金托管人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银行”),首个保本周期担保人为中海信达担保有限公司。

      4、本基金的发售对象为中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5、本基金将自2013年6月3日至2013年6 月 21日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销售机构(包括直销和代销机构)公开发售。

      6、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直销机构为本公司直销中心,代销机构包括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厦门证券有限公司、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齐鲁证券有限公司、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等。投资者还可登录本公司网站(www.icbccs.com.cn),通过本公司电子自助交易系统办理认购等业务。

      7、投资者欲购买本基金,需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本基金直销机构和指定代销网点同时为投资者办理开立基金账户的手续。投资者的开户和认购申请可同时办理。

      8、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一个投资者只能开设和使用一个基金账户。

      9、投资者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形成的利息归投资者所有,如基金合同生效,则折算为基金份额计入投资者的账户,具体份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10、投资者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份额,认购费按单次认购金额分别计算。通过销售机构认购每笔认购金额最低为1,000元人民币,追加认购每笔最低金额为1,000元,实际操作中,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以各代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本公司电子自助交易系统可接受投资者单笔认购金额在1,000元人民币以上(含1000元)的认购申请,追加认购每笔最低金额为1,000元,具体认购限额以投资者指定结算机构的规定为准。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的首次最低认购金额为100万元,已在直销中心有认/申购本公司旗下基金记录的投资者不受上述认购最低金额的限制,单笔认购/追加最低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本基金募集期间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最高累计认购份额不设限制。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消。如果法律法规对单笔认购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以上金额均含认购费)。

      11、本基金首次募集规模上限为80亿元人民币(不包括募集期利息)。在募集期内任何一天(含第一天),若当日募集时间截止后,本基金募集总规模(以认购金额计,不含募集期间利息)超过80亿元人民币,基金管理人将结束募集并于次日在指定媒体上公告。若募集期内本基金接受的有效认购申请总金额未超过80亿元,则对所有有效认购申请予以确认。若募集期内任何一天当日募集时间截止后,接受的有效认购申请总金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则最后一个发售日的有效认购申请采用“比例确认”的原则予以部分确认,未确认部分的认购款项将在募集期结束后退还给投资者,由此产生的利息等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之前提交的有效认购申请全部予以确认。

      12、销售机构(包括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本公司电子自助交易系统、代销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表示对该申请的成功确认,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受了认购申请,认购申请的成功确认应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登记为准。投资者在T 日规定时间内提交的认购申请,通常可在T+2 日后及时到原认购网点查询认购申请的确认情况。

      13、本公告仅对本基金份额发售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刊登在2013年5 月31 日《上海证券报 》上的《工银瑞信保本3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本公告将发布在本公司网站(www.icbccs.com.cn),投资者亦可通过本公司网站下载有关申请表格和了解基金募集相关事宜。

      14、中国工商银行、招商银行及其他代销机构的具体代销网点详见各代销机构的相关业务公告。

      15、在募集期间,除本公司所列的代销机构外,如增加其他代销机构,本公司将及时公告。

      16、投资者可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400-811-9999咨询认购事宜,也可拨打中国工商银行客户服务电话(95588)、招商银行客户服务电话(95555)及其他代销机构的客户服务电话咨询认购事宜。

      17、对未开设销售网点的地方的投资者,可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400-811-9999咨询认购事宜。

      18、基金管理人可综合各种情况对募集安排做适当调整。

      19、风险提示

      证券投资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具有良好流动性的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地方政府债、商业银行金融债与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银行存款等固定收益类资产,股票(包括创业板、中小板或中国证监会核准的上市的股票)、权证及股指期货等权益类资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根据中国宏观经济情况和证券市场的阶段性变化,按照投资组合保险机制对安全资产(包括债券、货币市场工具等固定收益资产)和风险资产(股票、权证及股指期货等权益资产)的投资比例进行动态调整。其中,股票等风险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高于40%;债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等安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60%;本基金开放期内,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但在封闭期内,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受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在每个受限开放期的前10个工作日和后10个工作日、到期操作期的前3个月和过渡期的后3个月不受前述投资组合比例的限制。本基金在封闭期内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受限制,但在受限开放期、到期操作期、过渡期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本基金以保本运作周期和到期操作期相结合的方式运作。本基金以3年为一个保本运作周期,本基金的到期操作期为保本运作周期到期日(不含当日)之后5个工作日(含第5个工作日),在到期操作期,本基金接受申购、赎回、转换转出申请。本基金将在到期操作期结束后设置5至20个工作日的过渡期,过渡期内,本基金将暂停办理日常赎回、转换转出业务。本基金的每个保本运作周期以封闭期和受限开放期相交替的方式运作,本基金封闭期内不接受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和转入转出,本基金的每个受限开放期为1个工作日,受限开放期间隔6个月,在受限开放期本基金仅有限度地确认赎回申请。因而,基金份额持有人面临因不能全部赎回基金份额而产生的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初始募集净值1元。在市场波动因素影响下,本基金净值可能低于初始面值。本基金未持有到期,投资者赎回时不能获得保本保证,将承担市场波动的风险。投资者投资于保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保本基金在极端情况下仍然存在本金损失的风险。

      本基金是一只保本混合型基金,属于基金中的低风险品种。因为本基金可以配置二级市场股票和股指期货,所以预期收益和风险水平高于投资范围不含二级市场股票和股指期货的债券型基金。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因素判断本基金是否和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并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购买和赎回基金,本基金代销机构名单详见本《发售公告》以及其它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基金初始募集面值1元。在市场波动因素影响下,本基金净值可能低于初始面值。本基金为保本基金,但是投资者投资于保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在出现保证风险或不可抗力风险等极端情况下保本基金仍然存在本金损失的风险。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导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一、本次募集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工银瑞信保本3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A类简称:工银保本3号混合A ;基金A类代码:000195 )

      (基金B类简称:工银保本3号混合B ;基金B类代码:000196 )

      (二)基金类型和运作方式

      混合型、契约型、定期开放式。

      (三)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四)基金份额面值

      初始面值为1.00元人民币。

      (五)发售对象

      本基金的发售对象为中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个人投资者指年满18周岁,合法持有现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军人证件等有效身份证件的中国公民,以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自然人;机构投资者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机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可投资于中国证券市场,并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额度批准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六)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名称: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17号北京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17号北京银行大厦8层

      公司网址:www.icbccs.com.cn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400-811-9999

      投资者还可通过本公司电子自助交易系统认购本基金。

      2、代销机构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厦门证券有限公司、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齐鲁证券有限公司、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等。

      以上代销机构信息如有变化,请以各代销机构公告为准。

      在募集期内增加的代销机构将另行公告。

      (七)基金募集期与基金合同生效

      本基金自2013年6 月3 日至2013年6 月 21日面向投资者发售。基金募集期如需调整,基金管理人将及时公告,并且募集期最长不超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三个月。

      1、基金备案和基金合同生效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募集结束之日起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本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人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用账户,任何人不得动用。认购资金在募集期形成的利息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折成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归投资人所有。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2、基金募集失败

      基金募集期届满,未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则基金募集失败。

      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在基金募集期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代销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3、末日比例确认的说明

      本基金的募集金额上限为人民币80 亿元(不包括募集期利息)。

      在募集期内任何一天(含第一天),若当日募集时间截止后,本基金募集总规模(以认购金额计,不含募集期间利息)超过80亿元人民币,基金管理人将结束募集并于次日在指定媒体上公告。若募集期内本基金接受的有效认购申请总金额未超过80亿元,则对所有有效认购申请予以确认。若募集期内任何一天当日募集时间截止后,接受的有效认购申请总金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则最后一个发售日的有效认购申请采用“比例确认”的原则予以部分确认,未确认部分的认购款项将在募集期结束后退还给投资者,由此产生的利息等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之前提交的有效认购申请全部予以确认。

      末日认购申请确认比例的计算方法如下:

      募集期末日认购申请确认比例 = (80亿元-募集期内认购末日之前有效认购金额)÷末日有效认购金额(公式中的金额均不包括募集期利息)

      按照上式计算的确认比例,投资者在募集期末日提交的有效认购申请将部分予以确认。计算结果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募集期认购申请确认比例将于募集期结束日起的2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告。

      举例如下:

      某投资者投资1,000,000元认购本基金。假设募集期内有效认购金额超过80亿元。若该笔认购申请发生在募集期末日,且本次募集期末日之前有效认购金额达到77.5亿元,募集期末日的有效认购金额为10亿元,投资者得到的认购份额确认比例为(80 -77.5)÷10 = 25%,有效认购申请确认金额为1,000,000×25%=250,000元。

      (八)认购方式与费率

      1、基金份额初始面值:本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1.00元人民币。

      2、认购费率

      (下转A26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