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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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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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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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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和基金合同等的规定,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履行公告义务。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 称: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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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登记业务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17号北京银行大厦7层
法定代表人:李晓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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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 真:010-66583100
联系人:朱辉毅
(三)律师事务所及经办律师
名 称:上海市源泰律师事务所
住 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楼
负责人:廖海
电 话:(021)51150298
传 真:(021)51150398
经办律师:刘佳、张兰
(四)会计师事务所及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 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 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东三办公楼16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东三办公楼16层
执行事务人:吴港平
经办注册会计师:李慧民,王珊珊
联系电话:(010)58152145
传真:(010)58114645
联系人:王珊珊
六、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募集。本基金募集申请已经中国证监会2013年5 月 15日证监许可 [2013] 658号文核准。
(二)基金类型
混合型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的方式运作,即本基金以保本运作周期和到期操作期相结合的方式运作。本基金的到期操作期为保本运作周期到期日(不含当日)之后5个工作日(含第5个工作日),在到期操作期,本基金接受申购、赎回、转换转出申请。
本基金以3年为一个保本运作周期,每个保本运作周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或每个过渡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至3年后的年度对日的前一日止。如该对日为非工作日,保本运作周期到期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本基金将在到期操作期结束后设置5至20个工作日的过渡期。过渡期的具体期间由基金管理人在上一个保本运作周期结束前公告说明。投资者在过渡期内可以申请购买或者转换转入本基金基金份额。过渡期内,本金将暂停办理日常赎回、转换转出业务。
本基金的每个保本运作周期以封闭期和受限开放期相交替的方式运作,共包含为6个封闭期和5个受限开放期。
在首个保本运作周期中,本基金的受限开放期为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的每6个月对日(若该对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最近一个工作日)。在第二个及以后的保本运作周期中,本基金的受限开放期为该保本运作周期首日的每6个月对日(若该对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最近一个工作日)。本基金的每个受限开放期为1个工作日。
在每个受限开放期,本基金将对净赎回数量(净赎回数量=申购数量+转换转入数量-赎回数量-转换转出数量)进行控制,确保净赎回数量占该受限开放期前一日基金份额总数的比例在[0,特定比例]区间内,该特定比例不超过15%(含),且该特定比例的数值将在基金发售前或在到期操作期、过渡期前通过指定媒体公告。如净赎回数量占比超过特定比例,则对当日的申购(含转换转入)申请进行全部确认,赎回(含转换转出)申请的确认总额度为该日净赎回额度(即受限开放期前一日基金份额总数乘以特定比例)加计当日的申购(含转换转入)申请。投资者的赎回(含转换转出)申请按照相同比例进行部分确认,该比例为确认的赎回(含转换转出)申请总额度占该日实际赎回(含转换转出)申请的比例。如净赎回数量小于特定比例时,则对当日的申购(含转换转入)及赎回(含转换转出)申请全部确认。在本基金的第一个运作周期内,上述特定比例设定为10%。
在每个保本运作周期内,除受限开放期以外,均为封闭期。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接受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和转入转出。
除封闭期以外的开放期,其第一个工作日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自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的影响因素消除之日起的下一个工作日开始。开放期内因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而发生基金暂停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将按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而暂停申购与赎回的期间相应延长。
在本基金的第一个保本运作周期内,上述特定比例设定为10%,即本基金在受限开放期将对当日的净赎回数量进行控制,确保净赎回数量占该受限开放期前一日基金份额总数的比例在[0,10%]区间内。适用于第二个保本运作周期的特定比例数值将在第一个到期操作期开始前在指定媒体进行公告,以此类推。
例1:假设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13年12月18日生效,则本基金的第一个保本运作周期为2013年12月18日至2016年12月19日(2016年12月17日该日为周六,顺延至19日周一),其中受限开放期分别为2014年6月18日、2014年12月18日、2015年6月18日、2015年12月18日、2016年6月20日(2016年6月18日为周六,顺延至20日周一)。在以上每个受限开放期,投资者可提出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申请,本基金将对当日的净赎回数量进行控制,确保净赎回数量占该受限开放期前一日基金份额总数的比例在[0,10%]区间内。
本基金的的首个保本运作周期到期日之后即开始进入首个到期操作期,为2016年12月19日其后的5个工作日,为2016年12月20日至2016年12月26日(2016年12月24日为周六,顺延至26日周一),在此期间投资者可以办理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业务。若本基金与担保公司达成第二个保本运作周期协议,则自2016年12月27日起进入本基金第一个过渡期,若首个过渡期确定为20个工作日,则在2016年12月27日至2017年1月24日(假设元旦休假1天)投资者可以办理申购及转换转入,而不能办理赎回及转换转出基金份额。自2017年1月25日起,本公司进入第二个保本运作周期,以此类推。
(四)基金存续期间
不定期
(五)基金的面值
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六)募集方式
本基金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向投资者公开发售
(七)募集期限
本基金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
本基金自2013年 6月 3日至2013年6 月 21日进行发售。基金管理人也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八)基金的募集目标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
(十)基金的募集金额上限
人民币80 亿元(不包括募集期利息)。
在募集期内任何一天(含第一天),若当日募集时间截止后,本基金募集总规模(以认购金额计,不含募集期间利息)超过80亿元人民币,基金管理人将结束募集并于次日在指定媒体上公告。若募集期内本基金接受的有效认购申请总金额未超过80亿元,则对所有有效认购申请予以确认。若募集期内任何一天当日募集时间截止后,接受的有效认购申请总金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则最后一个发售日的有效认购申请采用“比例确认”的原则予以部分确认,未确认部分的认购款项将在募集期结束后退还给投资者,由此产生的利息等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之前提交的有效认购申请全部予以确认。
(十一)募集对象
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十二)募集场所
本基金通过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网点向投资者公开发售。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增加其他代销机构,并另行公告。
(十三)认购安排
1、认购时间:本基金向中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同时发售,具体发售时间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基金合同,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确定并披露。
2.、投资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3.、认购原则和认购限额:认购以金额申请。投资者认购基金份额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认购款项,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份额。投资者通过销售机构认购,单个基金帐户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1000元,追加认购每笔最低金额为1000元,实际操作中,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电子自助交易系统认购,每笔最低金额(含认购费)为1000(含1000)元,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金额为1000元,具体认购限额以投资者指定结算机构的规定为准。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认购,单个基金账户的首次最低认购金额为100万元人民币,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金额为1000元,已在直销中心有认/申购本公司旗下基金记录的投资者不受上述认购最低金额的限制,单笔认购/追加最低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当日的认购申请在销售机构规定的时间之后不得撤销。基金募集期间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规模没有限制。投资者在T 日规定时间内提交的认购申请,通常可在T+2 日到原认购网点查询认购申请的确认情况。
(十四)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本基金根据认购费、申购费、赎回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者认购/申购、赎回时,收取认购/申购、赎回费用的,称为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申购、赎回费用,但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B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A类和B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B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并分别公告,计算公式为计算日各类别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
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费率水平等由基金管理人确定,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相关内容。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基金管理人可在不损害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或者调整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申购费率或者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等,调整实施前基金管理人需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十五)认购费用
1、投资者在认购A类基金份额时需交纳认购费,本基金的认购费率按认购金额进行分档。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认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本基金认购费率如下:
■
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募集期间发生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和律师费等各项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2、投资者在认购B类基金份额时不需要交纳认购费用。
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十六)认购价格及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认购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1.00元。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1、当投资者认购A类基金份额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1)净认购金额 = 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2)认购费用 = 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3)认购份额 = (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例2:某投资者投资50万元认购工银瑞信保本3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假设该笔认购产生利息500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 =500,000/(1+1.0%)=495,049.50元
认购费用 =500,000-495,049.50=4950.50元
认购份额 = (495,049.50+500)/1.00 = 495,549.50份
2、当投资者选择认购B类基金份额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份额=(认购总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3:某投资人投资1万元认购本基金B类基金份额,假定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为5.50元,则认购金额和利息折算份额为:
认购份额=(10,000+5.5)/1.00=10,005.50份
(十七)认购的方法与确认
1、认购方法
投资者认购时间安排、投资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基金合同,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确定并披露。
2、认购确认
销售网点(包括本公司直销中心、本公司电子自助交易系统和销售网点)受理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已经成功的确认,而仅代表销售网点确实收到了认购申请。申请是否有效应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登记为准。投资者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各销售网点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和认购的份额。
(十八)募集资金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1、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募集结束之日起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3、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人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用账户,任何人不得动用。认购资金在募集期形成的利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折成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归投资人所有。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二)基金募集失败
1、基金募集期届满,未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则基金募集失败。
2、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在基金募集期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代销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20个工作日达不到200人,或连续2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一)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投资者可以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销售机构名单和联系方式见上述第五章第(一)条。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在受限开放期、到期操作期和过渡期内接受投资者的申购和转换转入申请。本基金办理基金份额申购和转换转入等业务的开放日为受限开放期、到期操作期内的每个工作日。 本基金在受限开放期和到期操作期内接受投资者的赎回和转换转出申请。本基金办理基金份额赎回和转换转出等业务的开放日为受限开放期和到期操作期内的每个工作日。
投资人可在对应的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入或者转换转出,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转换转入或者转换转出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赎回的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自每个封闭期或保本运作周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含该日),本基金进入受限开放期或到期操作期、过渡期,开始办理对应的申购、赎回、转换转入或者转换转出等业务。在受限开放期接受申购、赎回、转换转入或者转换转出申请,每个受限开放期为上一封闭期结束后的第1个工作日。在每个受限开放期,本基金将对净赎回数量(净赎回数量=申购数量+转换转入数量-赎回数量-转换转出数量)进行控制,确保净赎回数量占该受限开放期前一日基金份额总数的比例在[0,特定比例]区间内,该特定比例不超过15%(含),且该特定比例的数值将在基金发售前或在到期操作期、过渡期前通过指定媒体公告。每个到期操作期为上一个保本运作周期到期日(不含当日)之后5个工作日(含第5个工作日),在到期操作期间,本基金接受申购、赎回、转换转入或者转换转出申请,到期操作期赎回或者转换转出不受净赎回数量限制。如果本基金进入下一个保本运作周期,本基金将在到期操作期结束后设置5至20个工作日的过渡期,具体日期在到期操作期、过渡期前通过指定媒体公告。投资者在过渡期内可以申请购买或者转换转入本基金基金份额。过渡期内,本金将暂停办理日常赎回、转换转出业务。
基金管理人应在每次开放期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开放期的开始与结束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的,且基金管理人或者注册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后进先出”的原则,对该持有人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即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进行赎回处理时,申购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后赎回,申购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先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若保本运作周期到期后,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本基金转入下一保本运作周期,其持有期将从原份额取得之日起连续计算;
4、若保本运作周期到期后,本基金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变更为非保本的混合型基金,则变更后对所有基金份额的赎回按照“先进先出”的原则,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对于由本基金转入变更后基金的基金份额,其持有期将从原份额取得之日起连续计算;
5、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6、在每个受限开放期,本基金将对净赎回数量(净赎回数量=申购数量+转换转入数量-赎回数量-转换转出数量)进行控制,确保净赎回数量占该受限开放期前一日基金份额总数的比例在[0,特定比例]区间内,该特定比例不超过15%(含),且该特定比例的数值将在基金发售前或在到期操作期、过渡期前通过指定媒体公告。如净赎回数量占比超过特定比例,则对当日的申购(含转换转入)申请进行全部确认,赎回(含转换转出)申请的确认总额度为该日净赎回额度(即受限开放期前一日基金份额总数乘以特定比例)加计当日的申购(含转换转入)申请。投资者的赎回(含转换转出)申请按照相同比例进行部分确认,该比例为确认的赎回(含转换转出)申请总额度占该日实际赎回(含转换转出)申请的比例。如净赎回数量小于特定比例时,则对当日的申购(含转换转入)及赎回(含转换转出)申请全部确认。在本基金的第一个运作周期内,上述特定比例设定为10%。
7、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性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但最迟应在新的原则实施前依照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上予以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投资人已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交后,基金管理人应通过注册登记机构按规定向投资者支付赎回款项,赎回款项在自受理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不超过7个工作日的时间内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以及保本运作周期到期赎回时,赎回款项的支付办法按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银行账户。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申购时,投资者通过销售网点每笔申购本基金的最低金额为1000元;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电子自助交易系统申购,每个基金账户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1000元;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申购,首次最低申购金额为100万元人民币,已在直销中心有认/申购本公司旗下基金记录的投资者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实际操作中,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投资人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再投资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2、每次赎回基金份额不得低于1,000份,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000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实际操作中,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电子自助交易系统赎回,每次赎回份额不得低于1,000份。
如遇巨额赎回等情况发生而导致延期赎回时,赎回办理和款项支付的办法将参照基金合同有关巨额赎回或连续巨额赎回的条款处理。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费与赎回费
1.A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1)投资人受限开放期、到期操作期、过渡期等开放申购日期申购A类基金份额时,需交纳申购费用,费率按申购金额递减。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具体费率如下:
■
(2)投资者在受限开放期、到期操作期、过渡期等开放申购日期申购B类份额时,不需交纳申购费用
2.赎回费率
(1)投资人在受限开放期、到期操作期等开放赎回日期办理赎回时,本基金A类份额赎回费率结构如下表所示:
■
注:N为持有年限,1年为365天,1.5年为547天
若保本运作周期到期后,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本基金转入下一保本运作周期,其持有期将从原份额取得之日起连续计算;对于由本基金转入变更后的“工银瑞信成长收益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其持有期将从原份额取得之日起连续计算。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在A类基金份额投资者赎回该类基金份额时收取,扣除用于市场推广、注册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后的余额归基金财产,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不得低于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比例下限
若保本期到期后,本基金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转为变更后的“工银瑞信成长收益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5%,具体费率以届时公告为准。
(2)本基金B类份额不收取赎回费用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和调低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费率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3个工作日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4.对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低于柜台交易方式的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基金投资者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对基金投资者适当调整基金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转换费率。
(七)申购份数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 申购A类基金份额的计算方式:
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 =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数=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各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4:某投资者投资5万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元,则可得到的申购A类基金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 (1+1.2%)=49,407.11
申购费用=50,000-49,407.11=592.89
申购份额=49,407.11/1.050=47,054.39份
即:投资者投资5 万元申购本基金的A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元,则其可得到47,054.39份A类基金份额。
2.申购B类基金份额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5:某投资人于开放期申购本基金B类份额1万元,假设申购当日B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056元,则可得到:
申购份额 = 10,000/1.056=9,469.70份
即:投资者投资1万元申购本基金的B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B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56元,则其可得到9,469.70份B类基金份额。
3.赎回A类基金份额的金额计算
本基金赎回A类基金份额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金额=赎回份数×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例6: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万份A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两年六个月,对应的赎回费率为1.0%,假设赎回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25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1.250=12,500 .00元
赎回费用=12,500.00×1.0%=125.00元
净赎回金额=12,500.00-125.00=12,375.00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万份A类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250元,持有期限为两年六个月,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2,375元。
4.赎回B类基金份额的金额计算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日B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7:某投资人于到期操作期赎回1万份本基金B类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B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056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 = 10,000×1.056=10560.00元
5.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本基金A类、B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基金份额净值单位为元,均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资产。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基金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两类基金份额净值;在开放期前最后一个工作日的次日,基金管理人应披露开放期前最后一个工作日的两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在基金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交易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基金管理人将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述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两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八)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1.经基金销售机构同意,基金投资者提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之前可以撤销。
2.投资者T日申购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增加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3.投资者T日赎回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除非基金合同约定的封闭期或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为了保障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基金管理人可在保本运作周期到期前的最后一个受限开放期视情况暂停本基金的日常申购业务。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情形(第4项除外)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开放期内因发生不可抗力等原因而发生暂停申购情形的,开放期将按因不可抗力而暂停申购的期间相应延长。
(十)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除非基金合同约定的封闭期或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不得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 到期操作期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4.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基金管理人可在保本运作周期到期前最后一个受限开放期视情况暂停本基金的日常赎回和转换转出业务。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若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延期支付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在指定媒体上公告。投资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十一)到期操作期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在到期操作期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2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2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基金发生暂停申购或赎回并重新开放的,基金管理人应提前在指定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以上暂停及恢复基金申购与赎回的公告规定,不适用于基金合同约定的开放期与封闭期基金运作方式转换引起的暂停或恢复申购与赎回的情形。开放期与封闭期基金运作方式转换的有关信息披露按照本招募说明书的相关约定执行。
(十三)到期操作期、过渡期申购的特别规定
1.在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期保本运作周期到期前公告处理规则,允许投资人在下一保本运作周期起始日前的到期操作期、过渡期内申请购买或者转换转入本基金下一保本运作周期的基金份额,投资人在上述期限内申请购买或者转换转入本基金下一保本运作周期基金份额的行为称为“到期操作期、过渡期申购或转换转入”。投资人在到期操作期、过渡期内申购或者转换转入本基金的,按其申购的基金份额在下一保本运作周期开始前的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和申购费用,根据公司届时的招募说明书及相关公告确认下一保本运作周期的保本金额并适用下一期的保本条款。
2.在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在当期保本运作周期到期前,将根据担保人提供的下一保本运作周期担保额度确定并公告下一保本运作周期的担保规模上限,规模控制的具体方案详见相关公告的处理规则。
(十四)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五)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受理非交易过户申请的销售机构可按规定标准收取过户费用。
(十六)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七)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届时发布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八)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账户或是基金份额被冻结的,对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
(十九)基金上市交易
在满足交易所关于基金上市要求的前提下,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报交易所批准及证监会核准,基金可以根据相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规则安排本基金上市交易事宜。具体上市交易安排,见招募说明书或基金管理人届时提前发布的相关公告。
九、保本
一、担保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海信达担保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7号财富中心写字楼A座3101
办公地址:北京市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7号财富中心写字楼A座3101
法定代表人:陈国安
成立日期:2007年4月3日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000000000.00元人民币
净资产:2003209736.36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 :
为中小企业提供贷款、融资租赁及经济合同的担保;个人消费信贷担保;汽车消费信贷担保;投资及投资管理;接受委托对企业进行管理;信息咨询。其他担保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中海信达担保有限公司成立于二00七年四月三日,是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北京市工商管理局注册成立的国有资产完全控股的全国性国有担保公司。公司注册资本10亿人民币,净资产逾二十亿人民币,公司总部设在北京,目前已在全国设立了13家分公司和2家办事处与2家子公司(香港—中海信达控股集团与台湾—中海信达股份有限公司,是大陆目前在香港与台湾的唯一担保机构)。截止目前,公司已在北京、上海、南京,广州,海南,安徽、重庆,大连等地担保房地产、风力发电、矿产、金融等多个项目,担保规模累计逾百亿人民币,进入同行前几名,在全国上千家担保公司中,综合实力名列前茅。
二、担保人对外承担保证责任的情况
截止2012年第三季度,中海信达担保有限公司在保责任余额80.95亿元人民币,其中保本基金在保责任余额19.69亿元人民币。
截止2012年第三季度,中海信达担保有限公司总资产208.033.84万元人民币,净资产200.695.69万元人民币。
三、保证合同
鉴于:
《工银瑞信保本3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约定了基金管理人的保本义务(见《基金合同》第十二部分)。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关于保本基金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担保人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特订立《工银瑞信保本3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保证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或“《保证合同》”)。担保人就本基金的第一个保本运作周期内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本合同中,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包含该持有人的净认购金额对应份额与募集期内产生的利息所折算成的基金份额部分)所承担保本义务的履行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人保证责任的承担以本《保证合同》为准。
《保证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担保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者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保证合同》的当事人,其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保证合同》的承认、接受和同意。
除非本《保证合同》另有约定,本《保证合同》所使用的词语或简称与其在《基金合同》中的释义部分具有相同含义。
(一)保证的范围和最高限额
1、本基金为认购本基金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的保本金额为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所对应的净认购金额、认购费用及募集期利息之和。
本基金的募集规模上限为80亿元人民币(不含募集期利息)。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最高限额为81亿元人民币。
2、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金额即保证范围为:保本运作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保本运作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之乘积(即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与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于持有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保本金额的差额部分(该差额部分即为保本赔付差额)。
3、基金份额持有人受限开放期申购或转换转入,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但在保本运作周期到期日前(不包括该日)赎回或转换出的基金份额不在保证范围之内,且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最高限额不超过按《基金合同》生效之日确认的基金份额所计算的保本金额。
4、保本运作周期到期日是指本基金保本运作周期(如无特别指明,保本运作周期即为本基金第一个保本运作周期)届满的最后一日。本基金的保本运作周期为三年,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三个公历年后的年度对应日的前一日,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保本运作周期到期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二)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为基金保本运作周期到期日起六个月。
(三)保证的方式
在保证期间,担保人在保证范围内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保证责任。
(四)除外责任
下列情形之一,担保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1、保本运作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与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于持有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不低于保本金额。
2、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但在基金保本运作周期到期日前(不包括该日)赎回或转换出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运作周期内申购、转换转入的基金份额;
4、在保本运作周期内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
5、在保本运作周期内发生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或更换基金管理人的情形,且担保人不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6、在保本运作周期到期日之后(不包括该日),基金份额发生的任何形式的净值减少;
7、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修改《基金合同》条款,可能加重担保人保证责任的,担保人对加重部分不承担担保责任,但根据法律法规要求进行修改的除外;
8、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投资亏损;或因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按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或延迟履行义务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基金管理人免于履行保本义务的。
(五)关于股指期货投资风险的确认和相关承诺
担保人确认其已阅读《基金合同》的投资条款,知悉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明确包含股指期货,理解《基金合同》阐述的股指期货交易策略,充分了解股指期货的特点和各种风险,认可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符合《基金合同》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并且对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已作出充分评估。在此基础上,担保人进一步确认,担保人为本基金的保本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已经充分考虑到了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相关风险,并承诺因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而发生的投资金额损失不影响其保证责任的履行。
(六)责任分担及清偿程序
1、如果保本运作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与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于持有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保本金额,基金管理人未能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全额履行保本义务的,基金管理人应立即通知担保人并在保本运作周期到期日后5个工作日内,向担保人发出书面《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应当载明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的本基金保本赔付差额总额、基金管理人已自行偿付的金额、需担保人支付的代偿款项以及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指定账户信息)。
2、担保人应在收到基金管理人发出的《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载明的代偿款项划入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指定账户中,由基金管理人将该代偿款项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担保人将上述代偿金额全额划入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指定账户中后即为全部履行了保证责任,担保人无须对基金份额持有人逐一进行代偿。代偿款项的分配与支付由基金管理人负责,担保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3、基金管理人最迟应在保本运作周期到期日后20个工作日(含第20个工作日)内将保本赔付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4、如果保本运作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与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于持有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保本金额,基金管理人及担保人未履行《基金合同》及本合同上述条款中约定的保本义务及保证责任的,自保本运作周期到期后第21个工作日起,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第二十三部分“争议的处理”约定,直接向基金管理人或担保人请求解决保本赔付差额支付事宜。但基金份额持有人直接要求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在保证期间内提出。
(七)追偿权、追偿程序和还款方式
1、担保人履行了保证责任后,即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归还担保人履行保证责任支付的全部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担保人按《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所载明金额支付的实际代偿款项、基金份额持有人直接向担保人要求代偿的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向担保人要求代偿的金额及担保人为履行保证责任支付的其他金额,前述款项重叠部分不重复计算)和自支付之日起的利息以及担保人的其他合理费用和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担保人为代偿追偿产生的律师费、调查取证费、诉讼费、保全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差旅费、抵押物或质押物的处置费等。
2、基金管理人应自担保人履行保证责任之日起一个月,向担保人提交担保人认可的还款计划,在还款计划中载明还款时间、还款方式,并按担保人认可的还款计划归还担保人为履行保证责任支付的全部款项和自支付之日起的利息以及担保人的其他费用和损失(如有)。基金管理人未能按本条约定提交担保人认可的还款计划,或未按还款计划履行还款义务的,担保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立即支付上述款项及其他费用,并赔偿给担保人造成的损失。
(八)担保费的支付
1、基金管理人应按本条规定向担保人支付担保费。
2、担保费支付方式:担保费从基金管理人收取的本基金管理费中列支,按本条第3款公式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基金管理人应于每月收到基金管理费之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向担保人支付担保费。担保人于收到款项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向基金管理人出具合法发票。
3、每日担保费计算公式=担保费计提日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2%。×1/当年日历天数。
担保费的计算期间为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担保人解除保证责任之日或保本期到期日较早者止,起始日及终止日均应计入期间。
(九)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方式
本《保证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发生争议时,各方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且仲裁裁决为终局,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十)其他条款
1、基金管理人应向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公告本《保证合同》。
2、本《保证合同》自基金管理人、担保人双方加盖公司公章或由基金管理人、担保人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或加盖人名章)并加盖公司公章后成立,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
3、本基金保本运作周期到期日后,基金管理人、担保人双方全面履行了本合同规定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全面履行了其在《基金合同》项下的义务的,本合同终止。
4、担保人承诺继续对下一保本运作周期提供担保或保本保障的,基金管理人、担保人另行签署书面保证合同。
四、担保费用的费率和支付方式
担保费收取方式:担保费从基金管理人收取的本基金管理费中列支。
每日担保费计算公式=担保费计提日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0.2%÷当年日历天数。
担保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基金管理人应于每月收到基金管理费之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担保人支付担保费。担保人收到款项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基金管理人出具合法发票。
五、保本
(一)保本
在第一个保本运作周期到期日,如按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其保本金额,则基金管理人应补足该差额(即保本赔付差额),并在保本运作周期到期日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含第二十个工作日,下同)将该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担保人对此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其后各保本运作周期到期日,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到期操作期或者过渡期申购或者转换转入、或从上一保本运作周期转入当期保本运作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该部分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运作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其保本金额,由当期有效的《基金合同》、《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约定的基金管理人或保本义务人将该差额(即保本赔付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运作周期的保本金额,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投资金额,即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净认购金额、认购费用及募集期间的利息收入之和。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运作周期后各保本运作周期保本金额为经基金份额折算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至各保本运作周期到期的基金份额的投资金额及到期操作期、过渡期申购费用之和。.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运作周期的保本赔付差额,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该部分基金份额在第一个保本运作周期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其保本金额的差额部分。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运作周期后各保本运作周期的保本赔付差额,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到期操作期或者过渡期申购或者转换转入、或从上一保本运作周期转入当期保本运作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该部分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运作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其保本金额的差额部分。
(二)保本运作周期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运作周期为三年,即基金管理人提供保本的期限。
(三)适用保本条款的情形
1、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到期操作期或者过渡期申购或者转换转入并持有到期、或从上一保本运作周期转入当期保本运作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
2、对于认购并持有到期、到期操作期或者过渡期申购或者转换转入并持有到期、或从上一保本运作周期转入当期保本运作周期并持有到期的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无论选择赎回、转换、转入下一保本运作周期还是转型为“工银瑞信成长收益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都同样适用保本条款。
(四)不适用保本条款的情形
1、在第一个保本运作周期到期日,按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保本运作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不低于其保本金额的;以及在其后各保本运作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到期操作期或者过渡期申购或者转换转入、或从上一保本运作周期转入当期保本运作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该部分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运作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不低于其保本金额的。
2、基金份额持有人受限开放期、到期操作期和过渡期申购或转换转入,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或从上一保本运作周期转入当期保本运作周期,但在基金当期保本运作周期到期日前(不包括该日)赎回或转换转出的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某一保本运作周期内申购或转换转入的基金份额;
4、在某一保本运作周期内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
5、在某一保本运作周期内发生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或更换基金管理人的情形,且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不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6、在某一保本运作周期到期日之后(不包括该日)基金份额发生的任何形式的净值减少;
7、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投资亏损;或因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按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或延迟履行义务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基金管理人免于履行保本义务的;
六、保本基金到期的处理方案
(一)保本运作周期到期后基金的存续形式
保本运作周期届满时,经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与本基金管理人签订《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同时本基金满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规定的基金存续要求的情况下,本基金将转入下一保本运作周期,下一保本运作周期的具体起讫日期以本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如保本运作周期到期后,本基金未能符合上述保本基金存续条件,本基金转型为非保本基金“工银瑞信成长收益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投资、基金费率、分红方式等相关内容也将做相应修改,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提前在临时公告或更新的基金招募说明书中予以说明。
如果本基金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对基金的存续要求,则本基金将根据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终止。
(二)保本运作周期到期的处理方式
1、本基金的到期操作期间为保本运作周期到期日(不含当日)之后5个工作日(含第5个工作日)。
2、在本基金的到期操作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将持有的部分基金份额或全部基金份额做出如下选择:
(1)赎回基金份额;
(2)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可转入的基金将另行公告;
(3)转入下一保本运作周期或转型为“工银瑞信成长收益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管理人将提前进行公告。
3、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将其持有的所有基金份额选择上述三种处理方式之一,也可以部分选择赎回、转换出、转入下一保本运作周期,或转型为“工银瑞信成长收益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4、持有完整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赎回时无需支付赎回费用;选择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时无需支付赎回费用和补差费用;转入下一保本运作周期和转型为“工银瑞信成长收益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无需支付赎回费用和申购/认购费用。
5、保本运作周期到期后,如基金份额持有人没有作出到期选择,本基金转入下一保本运作周期,则基金份额持有人默认方式为转入下一保本运作周期;保本运作周期到期后,如本基金转型为非保本基金“工银瑞信成长收益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则基金份额持有人默认方式为转型为“工银瑞信成长收益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管理人默认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到期操作的日期为到本基金的到期操作期间的最后一个工作日。
6、为了保障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基金管理人可在保本运作周期到期前最后一个受限开放期视情况暂停本基金的日常赎回和转换转出业务,并提前公告。
7、在本基金的到期操作期间,本基金接受申购、赎回、转换转出申请和转换转入申请。
8、基金赎回或转换出采取“未知价”原则,即赎回价格或转换出的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9、本基金的到期操作期间,除暂时无法变现的基金财产外,基金管理人应使基金财产保持为现金形式(无法变现的基金财产,如在到期操作期间内具备变现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安排变现),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收该期间的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
(三)保本运作周期到期的保本条款
1、在保本运作周期到期日(不含本日)之后,认购并持有到期、在受限开放期、到期操作期或者过渡期申购或者转换转入并持有到期、或从上一保本运作周期转入当期保本运作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无论选择赎回、转换、转入下一保本运作周期还是转型为“工银瑞信成长收益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都适用保本条款。
2、在第一个保本运作周期到期日,如按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其保本金额,则基金管理人应补足该差额,并在保本运作周期到期日后20个工作日内将该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如基金管理人未按《基金合同》的约定向基金持有人支付差额的,担保人将在收到基金管理人发出的《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应当载明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的本基金保本赔付差额总额、基金管理人已自行偿付的金额、需担保人清偿的金额以及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信息)后的5个工作日内主动将《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载明的清偿金额一次性足额划入本基金在托管银行开立的账户中,由基金管理人将该差额支付给基金持有人。若基金管理人未能在保本运作周期到期日后20个工作日(含第二十个工作日)内将保本赔付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自保本运作周期到期后第21个工作日起,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按本《基金合同》争议的处理章节的相关约定向基金管理人和担保人请求解决。
3、保本运作周期到期日后的下一工作日至其实际操作日(含该日)的净值下跌风险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
(四)到期操作期、过渡期及期间申购
到期操作期间为保本运作周期到期日(不含当日)之后5个工作日(含第5个工作日)。
到期操作期间结束日的下一工作日至下一保本运作周期开始日前一工作日的期间为过渡期;过渡期为5至20个工作日,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投资人在上述期限内申请购买或者转换转入本基金下一保本运作周期基金份额的行为称为“到期操作期、过渡期申购或转换转入”。
(1)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提供的下一保本运作周期保证额度或保本偿付额度确定并公告本基金到期操作期、过渡期申购或转换转入规模上限以及规模控制的方法。
(2)到期操作期、过渡期申购或转换转入采取“未知价”原则,即到期操作期、过渡期申购或转换转入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3)投资者进行到期操作期、过渡期申购或转换转入的,其持有相应基金份额至过渡期最后一日(含该日)期间的净值波动风险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
(4)到期操作期、过渡期申购费率
到期操作期、过渡期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5%,具体费率在届时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到期操作期、过渡期申购费用由到期操作期、过渡期申购的投资者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5)到期操作期、过渡期申购的日期、时间、场所、方式和程序等事宜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提前公告。
(6)在到期操作期,本基金接受申购、赎回、转换转出申请。
(7)过渡期内,本基金将暂停办理日常赎回、转换转出业务。
(8)过渡期内,除暂时无法变现的基金财产外,基金管理人应使基金财产保持为现金形式(无法变现的基金财产,如在过渡期内具备变现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安排变现),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收该期间的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
(五)下一保本运作周期资产的形成
1、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
在第一个保本运作周期到期日,如按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其保本金额,差额部分即为保本赔付差额,基金管理人应补足该差额并以现金形式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其后各保本运作周期到期日,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到期操作期或者过渡期申购或者转换转入、或从上一保本运作周期转入当期保本运作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该部分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运作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其保本金额,由当期有效的《基金合同》、《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约定的基金管理人或保本义务人将该差额(即保本赔付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对于投资者认购或者受限开放期申购、转换转入的基金份额,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保本运作周期的,转入下一保本运作周期的转入净值等于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保本运作周期的相应基金份额在下一保本运作周期开始前一工作日(即折算日)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
2、到期操作期、过渡期申购的基金份额
对于投资者到期操作期或者过渡期申购或者转换转入的基金份额,转入下一保本运作周期的转入净值等于相应基金份额在下一保本运作周期开始前一工作日(即折算日)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
(六)基金份额折算
过渡期最后一个工作日(即下一保本运作周期开始日前一工作日)为基金份额折算日。
在基金份额折算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包括投资者认购、在受限开放期、到期操作期或者过渡期申购或者转换转入的基金份额、保本运作周期结束后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个保本运作周期的基金份额)所代表的资产净值总额保持不变的前提下,变更登记为基金份额净值为1.00 元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数额按折算比例相应调整。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持有期的计算仍以投资者认购、申购(包括转换转入)或者到期操作期或者过渡期申购或者转换转入基金份额的实际操作日期计算,不受基金份额折算的影响。
(七)下一保本运作周期
折算日的下一个工作日为下一保本运作周期开始日,本基金进入下一保本运作周期运作。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期保本运作周期认购、在受限开放期、到期操作期或者过渡期申购或者转换转入的基金份额、保本运作周期结束后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个保本运作周期的基金份额,经基金份额折算后,适用下一保本运作周期的保本条款。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经折算的基金份额至下一保本运作周期到期的,如果下一保本运作周期到期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其保本金额,低出的部分即为保本赔付差额,则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补足该差额,并由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提供保本保障。下一保本运作周期保本金额为:经基金份额折算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至下一保本运作周期到期的基金份额的投资金额及到期操作期、过渡期申购费用之和。
(八)转型后的“工银瑞信成长收益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资产的形成
1、保本运作周期届满时,若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本基金转型为“工银瑞信成长收益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在保本运作周期到期日,如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其保本金额,差额部分即为保本赔付差额,基金管理人应补足该差额并以现金形式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2、保本运作周期届满,如本基金转型为“工银瑞信成长收益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申购的具体操作办法由基金管理人提前予以公告。
3、对于投资者在本基金募集期内认购、在受限开放期、到期操作期或者过渡期申购或者转换转入的基金份额,选择或默认选择转为转型后的“工银瑞信成长收益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的,转入金额等于选择或默认选择转为“工银瑞信成长收益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在“工银瑞信成长收益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前一工作日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
(九)保本运作周期到期相关业务公告
保本运作周期到期前,基金管理人将就有关到期的上述事宜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保本运作周期到期处理方式的有关业务规则、转入下一保本运作周期或转型为“工银瑞信成长收益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有关法律文件、申购赎回安排等。
基金管理人可以修改相关规则,此等事宜的相关规定以届时公告为准。
在保本运作周期到期前,基金管理人将进行提示性公告。
七、基金保本的保证
本节所述基金保本的保证责任仅适用于第一个保本运作周期。本基金第一个保本运作周期后各保本运作周期涉及的基金保本的保障事宜,由基金管理人与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届时签订的《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决定,并由基金管理人在当期保本运作周期开始前公告。
(一)为确保履行保本条款,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本基金的第一个保本运作周期由中海信达担保有限公司作为担保人。
(二)担保人与基金公司签订《工银瑞信保本3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保证合同》。基金份额持有人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视为同意该保证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由担保人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担保,担保范围为基金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保本运作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其保本金额的差额部分。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最高限额不超过按《基金合同》生效之日确认的基金份额所计算的保本金额。保证期为基金保本运作周期到期日起六个月。
(三)当确定发生足以影响担保人继续履行保证责任能力的情形时或在担保人歇业、停业、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宣告破产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更换新的担保人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新的担保人必须具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担任基金担保人的资质和条件。基金管理人与新的担保人签订《保证合同》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监会备案后2 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上公告担保人的有关事项以及基金管理人与新担保人签订的《保证合同》。
(四)如果符合条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其保本金额,且基金管理人无法全额履行保本义务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保证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保本运作周期到期日后5个工作日内,向担保人发出书面《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应当载明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的本基金保本赔付差额总额、基金管理人已自行偿付的金额、需担保人清偿的金额以及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信息)。担保人将在收到基金管理人发出的《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载明的清偿款项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中,由基金管理人将该金额支付给基金持有人。若担保人在保本运作周期到期日后20个工作日(含第20个工作日)内未主动履行担保责任的,自保本运作周期到期后第21个工作日起,基金持有人有权直接就差额部分向基金管理人或担保人追偿。担保人将清偿款项全额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中后即为全部履行了担保责任,无须对基金份额持有人逐一进行清偿。
(五)除本部分第八节所指的“更换担保人的,原担保人承担的所有与本基金担保责任相关的权利义务由继任的担保人承担”以及《保证合同》中所列明的免责情形外,担保人不得免除担保责任。当发生以下情形时,担保人不承担任何支付义务:
1、在保本运作周期到期日,按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保本运作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不低于其保本金额的;
2、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但在基金保本运作周期到期日前(不包括该日)赎回或转换转出的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保本运作周期内申购或转换转入的基金份额;
4、在保本运作周期内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
5、在保本运作周期内发生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或更换基金管理人的情形,且担保人不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6、在保本运作周期到期日之后(不包括该日)基金份额发生的任何形式的净值减少;
7、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投资亏损;或因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按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或延迟履行义务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基金管理人免于履行保本义务的。
(六)因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任何一方无法按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或延迟履行义务的(视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程度而定),该方将免于承担责任,但应及时通知他方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及其影响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不可抗力事件是指无法预见、无法避免并无法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地震、台风、火灾、水灾等自然灾害,以及罢工、政治动乱、战争等事件。
(七)保本运作周期届满时,担保人同意继续提供保本保障,基金管理人与担保人将另行签署书面《保证合同》。
八、更换担保人
保本运作周期内更换担保人必须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但确定发生足以影响担保人继续履行保证责任能力的情形时或在担保人歇业、停业、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宣告破产的情况下更换新的担保人除外)。担保人的更换必须符合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保本运作周期内更换担保人的程序:
1、提名
新任担保人由基金管理人提名。
基金管理人提名的新任担保人必须符合如下条件:(1)具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担任基金担保人的资质和条件;(2)符合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被提名的新任担保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含1/2)表决通过。
3、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新任担保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方可执行。
4、签订《保证合同》
更换担保人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与新任担保人签订《保证合同》。
5、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后2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更换担保人的有关事项以及基金管理人与新任担保人签订的《保证合同》。
6、交接
原担保人职责终止的,原担保人应妥善保管保本运作周期内保证业务资料,及时向基金管理人和新任担保人办理保证业务资料的交接手续,基金管理人和新任担保人应及时接收。
保本运作周期内更换担保人的,原担保人承担的所有与本基金保证责任相关的权利义务由继任的担保人承担。在新任担保人接任之前,原担保人应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十、基金的投资
第一部分 保本周期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依照保证合同,通过运用恒定比例投资组合保险策略,控制本金损失的风险,并在基金本金安全的基础上实现基金资产的稳定增值。
(二)投资理念
运用投资组合保险技术,按照恒定比例投资组合保险机制(CPPI)对债券和股票等资产的投资比例进行动态调整,实现投资组合保值增值。
(三)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具有良好流动性的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地方政府债、商业银行金融债与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银行存款等固定收益类资产,股票(包括创业板、中小板或中国证监会核准的上市的股票)、权证及股指期货等权益类资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根据中国宏观经济情况和证券市场的阶段性变化,按照投资组合保险机制对安全资产(包括债券、货币市场工具等固定收益资产)和风险资产(股票、权证及股指期货等权益资产)的投资比例进行动态调整。其中,股票等风险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高于40%;债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等安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60%;本基金开放期内,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但在封闭期内,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受限制。
当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变更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对上述资产配置比例进行适当调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在每个受限开放期的前10个工作日和后10个工作日、到期操作期的前3个月和过渡期的后3个月不受前述投资组合比例的限制。本基金在封闭期内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受限制,但在受限开放期、到期操作期、过渡期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用恒定比例投资组合保险策略(Constant-Proportion Portfolio Insurance,CPPI)来实现保本和增值的目标。CPPI是国际通行的一种投资组合保险策略,它主要是通过数量分析,根据市场的波动来调整、修正风险资产的可放大倍数(风险乘数),以确保投资组合在一段时间以后的价值不低于事先设定的某一目标价值,从而达到对投资组合保值增值的目的。在基金资产可放大倍数的管理上,基金管理人的金融工程团队在定量分析的基础上,根据CPPI数理机制、历史模拟和目前市场状况定期出具保本基金资产配置建议报告,给出放大倍数的合理上限的建议,供基金管理人投资决策委员会和基金经理作为基金资产配置的参考。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资产配置策略分为两个层次:一层为对风险资产和安全资产的配置,该层次以恒定比例组合保险策略为依据,即风险资产部分所能承受的损失最大不能超过安全资产部分所产生的收益;另一层为对风险资产部分的配置策略,依据稳健投资、风险第一的原则,以低风险性、在保本运作周期内具备中期上涨潜力为主要标准,构建风险资产组合。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情况对这两个层次的策略进行调整。
CPPI的投资步骤可分为:
第一,根据本基金保本运作周期到期时的最低目标价值和合理的折现率确定当前应持有的安全资产的数量,即确定组合的价值底线;
第二,计算组合的现时价值超过价值底线的数额,即安全垫(cushion);
第三,本基金主要根据市场中长期趋势的判断、数量化研究等来确定风险资产与安全垫的放大倍数,即组合的风险乘数;
第四,根据组合的安全垫和风险乘数确定权益类资产投资比例,并将相当于安全垫特定倍数的资金规模投资于风险资产,以创造高于最低目标价值的收益,其余资产则投资于安全资产上;
第五,适时调整资产配置。本基金将根据数量分析、市场波动等对风险资产与安全资产的比例将进行动态调整,确保风险资产实际投资比例不超过风险资产投资比例上限。
根据CPPI进行资产配置是一个动态调整的过程,在投资的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对投资组合调整规则及参数的合理设计,结合基金管理人基于基本面因素分析而得出的关于股票、债券等市场预期收益及风险的判断,优化资产配置,实现基金保本增值的目标。
2、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可转债以外的债券组合根据投资策略分为两个层次。
第一,按照剩余存续期与本基金剩余保本运作周期限相匹配的原则,采取买入并持有的长期投资策略,以回避利率风险及再投资风险,实现基金资产保本目标。
第二,在期限与基金剩余保本运作周期限匹配的前提下,根据久期、凸性、信用级别及流动性等因素,选择相对投资价值更高的债券。
本基金将采取利率策略、信用策略、债券选择策略等积极投资策略,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发掘和利用市场失衡提供的投资机会,构建本基金组合的基本配置,以实现组合避险增值的目标。
(1)利率策略
通过全面研究GDP、物价、就业以及国际收支等主要经济变量,分析宏观经济运行的可能情景,并预测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等宏观经济政策取向,分析金融市场资金供求状况变化趋势及结构。在此基础上,预测金融市场利率水平变动趋势,以及金融市场收益率曲线斜度变化趋势。
组合久期是反映利率风险最重要的指标。本基金将根据对市场利率变化趋势的预期,制定出组合的目标久期:预期市场利率水平将上升时,降低组合的久期;预期市场利率将下降时,提高组合的久期。
(2)信用策略
根据国民经济运行周期阶段,分析企业债券、公司债券等发行人所处行业发展前景、业务发展状况、市场竞争地位、财务状况、管理水平和债务水平等因素,评价债券发行人的信用风险,并根据特定债券的发行契约,评价债券的信用级别,确定企业债券、公司债券的信用风险利差。
债券信用风险评定需要重点分析企业财务结构、偿债能力、经营效益等财务信息,同时需要考虑企业的经营环境等外部因素,着重分析企业未来的偿债能力,评估其违约风险水平。
(3)债券选择策略
根据单个债券到期收益率相对于市场收益率曲线的偏离程度,结合其信用等级、流动性、选择权条款、税赋特点等因素,确定其投资价值,主要选择定价合理或价值被低估的企业(公司)债券进行投资。
3、可转换债券投资策略
可转换债券同时具有股票特性与债券特性,为确保基金最低资产保存底线不被击破,同时避免在市场处于熊市末端因基金资产完全转变为债券资产而丧失市场随后反转的投资机遇。因此,本基金将投资于可转换债券。
本基金将选择公司基本素质优良、其对应的基础证券有着较高上涨潜力的可转换债券进行投资,并采用期权定价模型等数量化估值工具评定其投资价值,以合理价格买入并持有。本基金持有的可转换债券可以转换为股票。
4、股票投资策略
(1)二级市场股票投资
在资产配置策略的基础上,本基金可直接进行二级市场股票投资。对于二级市场股票投资将采取行业配置与个股精选相结合的投资策略。
a.行业配置
本基金将密切关注国内外经济运行情况、国内财政政策和产业政策等政策取向,深入分析国民经济各行业的发展现状及政策影响,并结合行业景气分析,对具有良好发展前景特别是国家重点扶植的行业进行重点配置。
b.个股精选策略
上市公司持续的现金收益和盈利的稳定增长前景是股价上涨的长期内在推动力。本基金在个股选择中将坚持价值投资理念,理性地分析中国证券市场的特点和运行规律,用产业投资眼光,采用长期投资战略,辅以金融工程技术,发掘出价值被市场低估的,具有长期增长能力的公司的股票,买入并长期持有,将中国经济长期增长的潜力最大程度地转化为投资者的长期稳定收益。
(2)新股投资
本基金将研究首次发行股票(IPO)及增发新股的上市公司基本面因素,根据股票市场整体定价水平,估计新股上市交易的合理价格,并参考一级市场资金供求关系,从而制定相应的新股申购策略。通过参与新股认购所获得的股票,本基金对其合理内在价值进行评估,确定继续持有或者卖出。
5、 权证投资策略
为实现基金投资目标,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本基金还将在法规和基金合同允许的范围内并基于谨慎原则适度进行权证投资。本基金进行权证投资时,将在对权证标的证券进行基本面研究及估值的基础上,结合股价波动率等参数,运用数量化期权定价模型,确定其合理内在价值,从而构建套利交易或避险交易组合。
6、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本基金选择采用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股指期货合约对权益类资产进行多头或空头套期保值。此外,本基金还将运用股指期货来对冲诸如预期大额申购赎回、分红等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以进行有效的现金管理。
多头套期保值指当基金需要增加权益类资产时,为避免市场冲击,提前建立股指期货多头头寸,然后逐步买入现货并解除股指期货多头,当完成现货建仓后将股指期货平仓;空头套期保值指当基金需要减少权益类资产时,先建立股指期货空头头寸,然后逐步卖出现货并解除股指期货空头,当现货全部清仓后将股指期货平仓。采用股指期货投资策略可以有效对冲投资组合的系统性风险,有效管理现金流量,降低建仓或者调仓过程中的冲击成本。本基金在股指期货套期保值过程中,将定期测算权益类投资组合与股指期货的相关性、投资组合beta的稳定性,精细化确定最优套保比例、套保时机、展期策略并进行保证金管理。
(五)投资组合限制
1、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8)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基金,则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股票等风险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高于40%;债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等安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60%;
(2)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在每个受限开放期的前10个工作日和后10个工作日、到期操作期的前3个月和过渡期的后3个月不受前述投资组合比例的限制。本基金在封闭期内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受限制,但在受限开放期、到期操作期、过渡期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3)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10%;
(5)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6)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7)本基金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还应遵循以下投资组合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3)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8)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债券或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债券或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9)本基金投资于股指期货还应遵循以下投资组合限制:
1)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不高于40%;
2)开放期内,本基金在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但在封闭期内,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受限制;
3)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保本策略和投资目标,且每日所持有的期货合约及有价证券的最大可能损失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扣除用于保本部分资产后的余额。
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本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的要求向其报告所交易和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情况、交易目的及对应的证券资产情况等。
(10)本基金投资于权证还应遵循以下投资组合限制: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
2)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3)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10%;
4)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1)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12)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的组合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上述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十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3、债券信用级别确定
本基金持有的债券其信用级别不低于BBB级。BBB级债券具有很高的或者良好的信用质量,债券发行人具有足够的履行债券发行承诺的能力,出现不能支付债券本金及利息的违约风险很小。本基金将债券投资范围限定于BBB级债券,有利于控制基金资产的信用风险。
因为不同信用评级机构评级体系不一致,而导致对债券信用评级结果不相同时,本基金将考察信用评级机构的权威性及其市场认可程度,参照评级机构的实质评级标准,遵循谨慎的原则进行投资。
(六)业绩比较基准
人民币税后三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0.25%
在本基金成立当年,上述“三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指基金合同生效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三年期“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基准利率”。其后的每个自然年,“三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指当年第一个工作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三年期“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基准利率”。
如果今后证券市场中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或者更科学客观的业绩比较基准适用于本基金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相应调整。调整业绩比较基准应经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前2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予以公告。
(七)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是一只保本混合型基金,属于基金中的低风险品种,投资者投资于保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保本基金在极端情况下仍然存在本金损失的风险。
第二部分 转型为“工银瑞信成长收益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后的投资目标、范围、理念、策略
工银瑞信保本3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第一个保本运作周期届满时,如果担保人同意继续提供保本保障或基金管理人认可的其他机构继续提供保本保障,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同时满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存续要求的情况下,基金将转入下一保本运作周期。否则基金转型为非保本基金“工银瑞信成长收益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如果基金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对基金的存续要求,则基金将终止运作。
(一)投资目标
在合理控制风险并保持良好流动性的基础上,追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获得超过业绩比较基准的长期投资收益。
(二)投资理念
通过分析权益类资产、固定收益类资产及其他类别资产的相对价值变动,侧重各类资产的投资价值评价,结合优势主题策略与个股精选策略,对基金资产配置进行动态调整,对基金资产进行积极、主动的灵活资产配置,及时跟踪市场环境变化,有效提高不同市场状况下基金资产的整体收益水平。
(三)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创业板、中小板以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上市的股票)、权证、股指期货、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地方政府债、商业银行金融债与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银行存款等、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于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股票等权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比例为0%-95%,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比例不低于5%,权证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0-3%。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股指期货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四)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基金将由投资研究团队及时跟踪市场环境变化,根据宏观经济运行态势、宏观经济政策变化、证券市场运行状况、国际市场变化情况等因素的深入研究,判断证券市场的发展趋势,结合行业状况、公司价值性和成长性分析,综合评价各类资产的风险收益水平。在基于充足的宏观形势判断和策略分析的基础上,采用动态调整策略,对基金资产进行灵活资产配置,在市场上涨阶段中,增加权益类资产配置比例,在市场下行周期中,降低权益类资产配置比例,力求实现基金财产的长期稳定增值,从而有效提高不同市场状况下基金资产的整体收益水平。
2、股票选择策略
基金采用积极主动的投资管理策略,在构建股票投资组合时,灵活运用多种投资策略,积极挖掘和利用市场中可行的投资机会,以实现基金的投资目标。基金将契合“成长收益”这一原则,将优势主题策略与个股精选策略相结合的策略框架下,采取“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相结合的分析方法进行股票投资。
(1)优势主题策略
基于“自上而下”的原则对市场的投资主题进行挖掘,通过运用定量和定性分析方法,深入挖掘市场发展的内在驱动因素以及潜在的投资主题,从中筛选出未来的优势主题,并选择那些受益于优势主题的公司进行重点投资。具体步骤如下:
1)主题发掘。从制度变革,产业调整,技术创新,区域振兴等各个角度出发,分析和挖掘导致这些行业产生变化的根本驱动因素,提前发现值得投资的主题。
2)主题遴选。在发现这些主题因素后,对其进行全面的分析和评估。根据这些主题因素对上市公司经营绩效传导的路径和影响程度、受益于该投资主题的行业与产业之数量、受益于该投资主题的上市公司之数量与质量、持续时间的长短等等,遴选出未来具有比较优势的主题。
3)主题投资。根据这些优势主题所关联的行业及主题板块,找出与主题投资关联度较高的公司,再做进一步的研究,以确定投资标的。
4)主题转换。密切跟踪主题投资的变化情况,在主题投资开始转换时逐步退出原有的投资主题,并发现和挖掘新的投资主题。
(2)个股精选策略
基金管理人在行业分析的基础上,选择治理结构完善、经营稳健、业绩优良、具有可持续增长前景或价值被低估的上市公司股票,以合理价格买入并进行中长期投资。基金股票投资具体包括行业分析与配置、公司财务状况评价、价值评估及股票选择与组合优化等过程。
1)行业分析与配置
基金将根据各行业所处生命周期、产业竞争结构、近期发展趋势等数方面因素对各行业的相对盈利能力及投资吸引力进行评价,并根据行业综合评价结果确定股票资产中各行业的权重。
一个行业的进入壁垒、原材料供应方的谈判能力、制成品买方的谈判能力、产品的可替代性及行业内现有竞争程度等因素共同决定了行业的竞争结构,并决定行业的长期盈利能力及投资吸引力。另一方面,任何一个行业演变大致要经过发育期、成长期、成熟期及衰退期等阶段,同一行业在不同的行业生命周期阶段以及不同的经济景气度下,亦具有不同的盈利能力与市场表现。基金对于那些具有较强盈利能力与投资吸引力、在行业生命周期中处于成长期或成熟期、且预期近期经济景气度有利于行业发展的行业,给予较高的权重;而对于那些盈利能力与投资吸引力一般、在行业生命周期中处于发育期或衰退期,或者当前经济景气不利于行业发展的行业,则给予较低的权重。
2)公司财务状况评估
在对行业进行深入分析的基础上,对上市公司的基本财务状况进行评估。结合基本面分析、财务指标分析和定量模型分析,根据上市公司的财务情况进行筛选,剔除财务异常和经营不够稳健的股票,构建基本投资股票池。
3)价值评估
基于对公司未来业绩发展的预测,采用现金流折现模型等方法评估公司股票的合理内在价值,同时结合股票的市场价格,挖掘具有持续增长能力或者价值被低估的公司,选择最具有投资吸引力的股票构建投资组合。
4)股票选择与组合优化
综合定性分析与定量价值评估的结果,选择定价合理或者价值被低估的股票构建投资组合,并根据股票的预期收益与风险水平对组合进行优化,在合理风险水平下追求基金收益最大化。同时监控组合中证券的估值水平,在市场价格明显高于其内在合理价值时适时卖出证券。
3、债券投资策略
基金在固定收益证券投资与研究方面,实行投资策略研究专业化分工制度, 专业研究人员分别从利率、债券信用风险等角度,提出独立的投资策略建议,经固定收益投资团队讨论,并经投资决策委员会批准后形成固定收益证券指导性投资策略。
(1)利率策略
通过全面研究GDP、物价、就业以及国际收支等主要经济变量,分析宏观经济运行的可能情景,并预测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等宏观经济政策取向,分析金融市场资金供求状况变化趋势及结构。在此基础上,预测金融市场利率水平变动趋势,以及金融市场收益率曲线斜度变化趋势。
组合久期是反映利率风险最重要的指标。基金将根据对市场利率变化趋势的预期,制定出组合的目标久期:预期市场利率水平将上升时,降低组合的久期;预期市场利率将下降时,提高组合的久期。
(2)信用策略
根据国民经济运行周期阶段,分析企业债券、公司债券等发行人所处行业发展前景、业务发展状况、市场竞争地位、财务状况、管理水平和债务水平等因素,评价债券发行人的信用风险,并根据特定债券的发行契约,评价债券的信用级别,确定企业债券、公司债券的信用风险利差。
债券信用风险评定需要重点分析企业财务结构、偿债能力、经营效益等财务信息,同时需要考虑企业的经营环境等外部因素,着重分析企业未来的偿债能力,评估其违约风险水平。
(3)债券选择策略
根据单个债券到期收益率相对于市场收益率曲线的偏离程度,结合其信用等级、流动性、选择权条款、税赋特点等因素,确定其投资价值,主要选择定价合理或价值被低估的企业(公司)债券进行投资。
4、可转换债券投资
可转换债券兼具权益类证券与固定收益类证券的特性,具有抵御下行风险、分享股票价格上涨收益的特点,是基金的重要投资对象之一。基金将选择公司基本素质优良、其对应的基础证券有着较高上涨潜力的可转换债券进行投资,并采用期权定价模型等数量化估值工具评定其投资价值,以合理价格买入并持有。
5、权证投资策略
为实现基金投资目标,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基金还将在法规和基金合同允许的范围内并基于谨慎原则适度进行权证投资。基金进行权证投资时,将在对权证标的证券进行基本面研究及估值的基础上,结合股价波动率等参数,运用数量化期权定价模型,确定其合理内在价值,从而构建套利交易或避险交易组合。
6、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基金投资股指期货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基金选择采用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股指期货合约对权益类资产进行多头或空头套期保值。此外,基金还将运用股指期货来对冲诸如预期大额申购赎回、分红等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以进行有效的现金管理。
多头套期保值指当基金需要增加权益类资产时,为避免市场冲击,提前建立股指期货多头头寸,然后逐步买入现货并解除股指期货多头,当完成现货建仓后将股指期货平仓;空头套期保值指当基金需要减少权益类资产时,先建立股指期货空头头寸,然后逐步卖出现货并解除股指期货空头,当现货全部清仓后将股指期货平仓。采用股指期货投资策略可以有效对冲投资组合的系统性风险,有效管理现金流量,降低建仓或者调仓过程中的冲击成本。基金在股指期货套期保值过程中,将定期测算权益类投资组合与股指期货的相关性、投资组合beta的稳定性,精细化确定最优套保比例、套保时机、展期策略并进行保证金管理。
(五)投资组合限制
1、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8)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基金,则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基金股票等权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比例为0%-95%,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比例不低于5%;
(2)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3)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10%;
(4)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基金的总资产,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5)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6)基金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还应遵循以下投资组合限制:
1)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3)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4)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7)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债券或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债券或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8)基金投资于股指期货还应遵循以下投资组合限制:
1)在任何交易日日终,基金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
2)在任何交易日日终,基金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
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3)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0%-95%;
4)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5)基金在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的要求向其报告所交易和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情况、交易目的及对应的证券资产情况等。
(9)基金投资于权证还应遵循以下投资组合限制:
1)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
2)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3)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10%;
4)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0)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11)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的组合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基金,则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上述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十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3、债券信用级别确定
基金持有的债券其信用级别不低于BBB级。BBB级债券具有很高的或者良好的信用质量,债券发行人具有足够的履行债券发行承诺的能力,出现不能支付债券本金及利息的违约风险很小。基金将债券投资范围限定于BBB级债券,有利于控制基金资产的信用风险。
因为不同信用评级机构评级体系不一致,而导致对债券信用评级结果不相同时,基金将考察信用评级机构的权威性及其市场认可程度,参照评级机构的实质评级标准,遵循谨慎的原则进行投资。
(六)业绩比较基准
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60%×沪深300指数+40%×中证全债指数
如果今后证券市场中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或者更科学客观的业绩比较基准适用于基金时,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相应调整。调整业绩比较基准应经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前2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予以公告。
(七)风险收益特征
基金属于混合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及风险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属于中等风险水平基金。
三、投资管理程序
本基金管理人实行“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团队制”管理模式,建立了严谨、科学的投资管理流程,具体包括投资研究、投资决策、组合构建、交易执行和风险管理及绩效评估等全过程,如图1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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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 投资管理流程
1.投资研究
研究员独立开展研究工作,在借鉴外部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开展宏观经济及政策分析、债券市场分析、行业及上市公司分析,重点分析行业的景气度和各类资产的相对价值,为投资决策委员会及各基金经理提供独立、统一的投资决策支持平台。
风险管理部运用风险监测模型以及各种风险监控指标,对市场预期风险和投资组合组合风险进行风险测算,并提供权益类资产以及股指期货的数量化风险分析报告;运作部每日提供基金申购赎回的数据分析报告,供基金经理决策参考。
2.投资决策
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基金投资的最高决策机构,投资决策委员会依据风险管理部的研究报告,定期或遇重大事项时召开投资决策会议,决定基金总体投资策略及资产配置方案。审核基金经理提交的投资计划,提供指导性意见,并审核其他涉及基金投资管理的重大问题。
基金经理在公司总体投资策略的指导下,根据基金合同关于投资目标、投资范围及投资限制等规定,制定相应的投资计划,报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批。
3.投资组合构建
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议,以及量化风险分析报告和申购赎回报告,利用数量投资管理系统,选择证券构建基金投资组合,并根据市场变化调整基金投资组合,或者相机使用股指期货进行风险对冲,进行投资组合的日常管理。
4.交易执行
交易员负责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执行基金经理的投资指令,并实施一线风险监控。
5.风险分析及绩效评估
风险管理部对投资组合的风险水平及基金的投资绩效进行评估,报风险管理委员会,抄送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总监、基金经理。并就基金的投资组合提出风险管理建议。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的投资行为进行合规性监控,并对投资过程中存在的风险隐患向基金经理、投资总监、投资决策委员会及风险管理委员会进行风险提示。
6.投资组合再平衡
基金经理根据风险管理及绩效评估结果,结合宏观经济、债券市场、行业分析结果及最新的公司研究,并结合股指期货市场状况、股票市场流动性、基金申购赎回情况,在风险优化目标下,对投资组合进行调整、优化、再平衡。
四、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相关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五、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一、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财产以基金名义开立银行存款账户,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证券交易清算资金的结算备付金账户,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处分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按基金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以及其他基金合同约定的费用。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二、基金财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二)估值依据及原则
估值应符合本合同、《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证监会计字[2007]21号《关于证券投资基金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估值业务及份额净值计价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国证监会[2008]38号公告《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投资基金估值业务的指导意见》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如法律法规未做明确规定的,参照证券投资基金的行业通行做法处理。估值数据依据合法的数据来源独立取得。对于固定收益类投资品种的估值应依据中国证券业协会基金估值工作小组的指导意见及指导价格估值。
估值的基本原则:
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市场参与者普遍认同,且被以往市场实际交易价格验证具有可靠性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运用估值技术得出的结果,应反映估值日在公平条件下进行正常商业交易所采用的交易价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时,应尽可能使用市场参与者在定价时考虑的所有市场参数,并应通过定期校验,确保估值技术的有效性。
有充足理由表明按以上估值原则仍不能客观反映相关投资品种的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具体情况与托管人进行商定,按最能恰当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三) 具体投资品种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下转A28版)
情形 | 费率 | |
认购费 | M < 100万元 | 1.0% |
100万元 ≤ M < 300万元 | 0.80% | |
300万元 ≤ M < 500万元 | 0.40% | |
M ≥ 500万元 | 1000元/笔 |
申购金额(M,含申购费) | 申购费率 |
M<100万 | 1.2% |
100万≤M<300万 | 0.8% |
300万≤M<500万 | 0.4% |
M≥500万 | 每笔1000元 |
情形 | 费率 | |
赎回费 | N<1.5年 | 2.0% |
1.5年≤N<3年 | 1.0% | |
N≥3年 | 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