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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3-05-3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748 股票简称:上实发展 公告编号:临2013-06

      上海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本次会议无否决或修改提案情况;

    2、本次会议无新增提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上海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年度股东大会于2013年5月30日上午9:00在上海东大名路815号高阳商务中心多功能厅召开,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网络投票时间为5月30日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交易时间。出席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24人,代表股份736,828,31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68.0126%。其中,通过现场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人数10人,代表股份736,493,45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7.9817%;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人数14人,代表股份334,86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09%。出席股份数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大会决议有效。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陆申先生主持了会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还有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大会采取现场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公司201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全体股数同意股数反对股数弃权股数同意比例
    全体股东736,828,318736,500,253179,300148,76599.9555%

    2、《公司201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全体股数同意股数反对股数弃权股数同意比例
    全体股东736,828,318736,500,253179,300148,76599.9555%

    3、《公司2012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全体股数同意股数反对股数弃权股数同意比例
    全体股东736,828,318736,500,253187,300140,76599.9555%

    4、《公司201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全体股数同意股数反对股数弃权股数同意比例
    全体股东736,828,318736,500,253179,300148,76599.9555%

    5、《公司2012年度利润分配议案》

    公司以2012年末总股本1,083,370,873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60元(含税),合计分配现金红利65,002,252.38元,剩余未分配利润655,168,784.10元结转下一年度。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须由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全体股数同意股数反对股数弃权股数同意比例
    全体股东736,828,318736,397,053331,76599,50099.9415%

    本议案分区段表决结果如下:

    投票区段同意股数该区段同意比例(%)反对股数该区段反对比例(%)弃权股数该区段弃权比例(%)
    持股1%以下95,96818.2022331,76562.925799,50018.8721
    持股1%-5%(含1%)46,735,036100.000000.000000.0000
    持股5%以上(含5%)689,566,049100.000000.000000.0000
    持股1%以下且持股市值50万元以下8,9123.6305228,56593.11068,0003.2589
    持股1%以下且持股市值50万元以上(含50万)87,05630.8977103,20036.627491,50032.4749

    6、《关于续聘上海上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公司2013年度财务报告及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

     全体股数同意股数反对股数弃权股数同意比例
    全体股东736,828,318736,500,253179,300148,76599.9555%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为本次股东大会见证,意见为:公司 201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公司本次年度股东大会是由董事会召集,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审议通过的表决票数符合《公司章程》规定,其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上海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上海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三年五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