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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13-05-3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代码:600595 股票简称:中孚实业 公告编号:临2013-054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甲方”)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0]1871号文核准,于2011年1月向公司股东配售股份,募集资金已由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出具《验资报告》((2011)京会兴验字第2-1号)验资确认。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别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巩义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巩义支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经三路支行(以下简称“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或 “乙方”)签订了《中孚实业配股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截至目前,配股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有关规定,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公司签署了《终止保荐工作协议书》,终止履行持续督导义务,上述三方监管协议终止;2013年5月15日,财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财通证券”或“丙方”)与公司签署了《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财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度配股之持续督导协议》,承接公司2010年配股持续督导义务(详见公司临2013-052号公告)。

      为此,公司、财通证券近期分别与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协议约定的主要条款如下: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本次配股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季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李伟敏、胡庆颖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按本协议笫七条之约定并出具其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5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一次或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 万元且达到募集资金净额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在更换保荐代表人之前,应与甲方商量,并在征得甲方同意后,方可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特此公告。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3年5月30日

      股票代码:600595 股票简称:中孚实业 公告编号:临2013-055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11中孚债”、“12中孚债”

      2013年跟踪评级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合评级”)对公司发行的“11 中孚债”、“12中孚债”进行跟踪评级。

      联合信用在对本公司经营状况及相关行业进行综合分析与评估的基础上,出具了《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跟踪评级分析报告》。联合评级确定:公司的主体长期信用等级维持为“AA”,评级展望为“稳定”,同时维持“11 中孚债”、“12 中孚债”的信用等级为“AA”。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跟踪评级分析报告》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ee.com.cn)。

      特此公告。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