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简称:巢东股份 证券代码:600318 编号:临2013-009
安徽巢东水泥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补充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指引第十二条“上市公司在将利润分配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时,应当为投资者提供网络投票便利条件,同时按照参与表决的A股股东的持股比例分段披露表决结果”的要求,现就公司2012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补充公告如下:
原公告:5、审议《201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同意12155272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1200股,弃权0股。
补充为:5、审议《201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同意12155272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1200股,弃权0股。
根据持股比例分段表决情况如下:
股东类别 | 代表股份数量(股) | 占总股本的比例 |
持股 1%以下 | 2,168,226 | 0.9% |
持股 1-5%(含 1%) | 0 | 0 |
持股 5%以上 | 119,385,700 | 49.33% |
持股 1%以下且持股市值 50 万元以下 | 28172 | 0.01% |
持股 1%以下且持股市值在50 万元以上 | 2140054 | 0.9% |
补充后的《安徽巢东水泥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13-009)附后。
安徽巢东水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日
附件:补充后完整公告
安徽巢东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
重要内容提示:
1、本次会议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2、本次会议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召开及出席情况
安徽巢东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2012 年年度股东大会于2013年5月28日在公司二楼会议室召开,会议由董事王彪先生主持。公司总股本242000000 股,均为社会公众股。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授权代表人数7人,代表股份12155392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0.23%。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中,出席现场会议并投票的社会公众股股东及授权代表人数2人,代表股份1193857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9.33%;参加网络投票的社会公众股股东人数5人,代表股份216822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90%。均为截止至2013 年5月22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公司董事、监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要求。
二、提案审议情况
本次大会采用与会股东(股东代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公司201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12155392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2、审议《公司201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12155392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3、审议《公司2012年度财务决算的议案》
同意12155392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4、审议《公司2012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同意12155392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5、审议《201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同意12155272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1200股,弃权0股。
根据持股比例分段表决情况如下:
股东类别 | 代表股份数量(股) | 占总股本的比例 |
持股 1%以下 | 2,168,226 | 0.9% |
持股 1-5%(含 1%) | 0 | 0 |
持股 5%以上 | 119,385,700 | 49.33% |
持股 1%以下且持股市值 50 万元以下 | 28172 | 0.01% |
持股 1%以下且持股市值在50 万元以上 | 2140054 | 0.9% |
6、审议《关于2013年度公司与关联方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同意8216822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7、审议《2012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同意12155392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8、审议《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同意12155392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三、公证或者律师见证情况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鲍金桥、夏旭东律师出席了本公司2012年度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提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本次股东大会决议;
2、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安徽巢东水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