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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厦门金达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13-06-0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626 证券简称:金达威 公告编号:2013-021

      厦门金达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厦门金达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3年3月18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用于投资内蒙古60吨/年辅酶Q10扩产项目暨对子公司增资的议案》,公司使用超募资金9,900.00万元在公司全资子公司内蒙古金达威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达威药业”)投资“内蒙古60吨/年辅酶Q10扩产项目”。为方便和加强超募资金的存储、使用和管理,金达威药业将增设一个超募资金专用账户用于存放该项目的建设资金和流动资金,并对该超募资金进行专户储存和管理,签订四方监管协议,实施四方监管。

      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公司、金达威药业、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证券”)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海沧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主要条款如下:

      (一)金达威药业在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海沧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352000680018170136330,截止2013年4月24日,专户余额为9,900.0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金达威药业60吨辅酶Q10扩产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金达威药业将募集资金转为存单方式存放,应将存单开户日期,期限通知华泰联合证券。金达威药业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华泰联合证券。金达威药业存单不得质押。

      (二)金达威药业与募集资金存放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金达威药业应当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制定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三)华泰联合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金达威药业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华泰联合证券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金达威药业和募集资金存放银行应当配合华泰联合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华泰联合证券每季度对公司及金达威药业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公司、金达威药业及募集资金存放银行授权华泰联合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杜卫民、杨涛可以随时到公司、金达威药业及募集资金存放银行查询、复印金达威药业专户的资料;募集资金存放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募集资金存放银行查询公司及金达威药业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华泰联合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募集资金存放银行查询公司及金达威药业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募集资金存放银行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公司及金达威药业出具对账单,并抄送华泰联合证券。募集资金存放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金达威药业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募集资金存放银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华泰联合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华泰联合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华泰联合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募集资金存放银行,同时按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公司、金达威药业、募集资金存放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协议的效力。

      (八)募集资金存放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华泰联合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华泰联合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华泰联合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金达威药业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自公司、金达威药业、募集资金存放银行、华泰联合证券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华泰联合证券督导期结束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厦门金达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