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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监会首席律师兼法律部主任黄炜:基金公司不能以
    踩“红线”方式获取利润
    2013-06-03       来源:上海证券报      

      ○市场主体发挥主观能动性和创造活力,追求利润的最大化,是应有之义

      ○但同时也必须保证利润是合法的、安全的、可持续的,不是以踩“红线”的方法获取的

      ⊙记者 郭玉志 ○编辑 戴礼

      

      新《基金法》在为资管业创新发展带来制度空间的同时,也为行业规范运作划出了清晰的制度红线。

      证监会首席律师兼法律部主任黄炜5月31日表示,市场主体发挥主观能动性和创造活力,追求利润的最大化,是应有之义,但同时也必须保证利润是合法的、安全的、可持续的,不是以踩“红线”的方法获取的。

      当日,黄炜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2013年年会上以法律的视角做了新《基金法》的解读。

      黄炜认为,新《基金法》在“谁可以从事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可以投资哪些品种,以及基金募集、投资运作的业务规范和行为准则”等方面作了大幅修改完善,不仅降低基金管理公司主要股东的门槛,拓宽了基金财产的投资范围,而且还界定了“公募”和“私募”的标准,更加强调基金活动信托关系的法律本质。

      黄炜说,“特别需要说明的是,本次法律修订的最大亮点,是将私募基金作为金融工具纳入调整范围,既包括投资于二级市场上市证券的私募证券基金,也包括投资于非上市公众公司股票的私募股权基金。这将充分发挥市场促进资本形成和财富管理的功能,更广泛地吸纳社会闲散资金,促进机构投资者队伍发展壮大。”

      在为行业改革发展提供更为优化的制度环境的同时,新《基金法》也为市场创新留出了制度空间。黄炜认为,新《基金法》为市场打开了发挥创造活力的制度空间,“我们有什么样的创新思维、有什么样的创新举措,我们就有可能收获相应的创新成果和经营业绩。”

      更为值得注意的是,在为市场提供创新空间的同时,新《基金法》也为资产管理行业的规范运行划出更为清晰的制度红线,基金公司等市场主体不能以踩“红线”的方法获取利润。

      对于新《基金法》的“红线”,黄炜解读为,一是利用基金财产向自己或者他人进行利益输送,如采取“抬轿子”、“接盘子”、“对倒”、“锁仓”,以及不公允的关联交易等方式,在基金账户和其他账户之间进行操作,转移本属基金的利益;二是利用基金的投资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即滥用基金投资运作相关的非公开信息,或者利用本应专门服务于基金投资运作的信息,从事“老鼠仓”交易;三是损害基金财产的独立性,将基金财产与其他财产混同,或者侵占、挪用基金财产,或者将本应归入基金财产的资金据为己有;四是运用基金财产从事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或者玩忽职守、在投资运作过程中不履行自己的职责,损害基金的利益。

      “新《基金法》针对这些强制性或禁止性行为划出了清晰的制度‘红线’,涉足这些违法违规行为,无异于踩雷。”黄炜表示,市场主体应当牢固树立合规经营意识,拉紧不碰“底线”、不进“雷区”这根弦,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紧抓内部控制和合规管理等环节,真正建立起责任清晰、相互制衡、确实管用的内部约束机制,使公司始终处于合法、合规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