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526 证券简称:菲达环保 公告编号:临2013-030
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扣税前与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
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前) | 0.10元 |
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后) | 根据持股主体的不同,分为0.095元、0.09元 |
● 股权登记日:2013年6月7日
● 除息日:2013年6月13日
●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3年6月19日
一、 通过利润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时间
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2012年度利润分配议案经2013年4月23日召开的201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刊登在2013年4月24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二、 利润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12年度
2、发放范围:截止2013年6月7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
3、本次分配以203,444,725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00元(含税),共计派发股利20,344,472.50元。
(1)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公司先按5%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095元。
如股东的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实际税负为5%。
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本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有关规定,公司按10%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09元。如该类股东取得的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法人股东(含机构投资者),公司不代扣代缴税金,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10元。
4、分派对象
截止2013年6月7日(A股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
三、 实施日期
1、股权登记日:2013年6月7日
2、除息日:2013年6月13日
3、现金红利发放日2013年6月19日
四、利润分配实施办法
股东菲达集团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发放,其余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登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五、有关咨询办法
咨询机构: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电话:0575-87211326
传真:0575-87214308
地址:浙江省诸暨市望云路88号
六、备查文件
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3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