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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发展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2013-06-04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033 证券简称:福建高速 公告编号:临2013-010

      福建发展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扣税前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10 元,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1.00元。

      ●扣税后派发现金红利: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95元,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95元;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90元,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90元。

      ● 股权登记日:2013年6月13日

      ● 除权(除息)日:2013年6月14日

      ●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3年6月19日

      一、 通过分配、转增股本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时间

      福建发展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经2013年5月8日召开的公司201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已于2013年5月9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证券日报》上进行了公告。

      二、 分配、转增股本方案

      (一)发放年度:2012年度

      (二)发放范围:截至2013年 6 月13日15:00 时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A股股东。

      (三)本次分配以2,744,400,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元(含税),共计派发股利274,440,000元。

      三、 实施日期

      (一)股权登记日:2013年6月13日

      (二)除权(除息)日:2013年6月14日

      (三)现金红利发放日:2013年6月19日

      四、 分派对象

      截止2013年6月13日(A股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五、 分红、转增股本实施办法

      (一)现金红利派发办法:

      1、有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发放。

      2、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中以下5名股东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发放:

      ① 福建省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

      ② 招商局华建公路投资有限公司

      ③ 福建省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④ 福建省公路物资公司

      ⑤ 福建福通对外经济合作公司

      3、除上述股东外,其余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的现金红利均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二)现金红利扣税办法:

      1、对于 A 股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2〕85 号)的有关规定,其股息红利所得统一暂按 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 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为5%,由本公司代扣代缴,扣税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95元。

      个人及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个工作日内划付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 1个月以内(含 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个月以上至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5%。

      2、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由本公司按 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扣税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 0.09 元。如其认为取得的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本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10元。

      六、 有关咨询办法

      咨询机构:公司证券投资部

      地址:福州市东水路18号福建交通综合大楼26层

      电话:0591-87077366  传真:0591-87077366

      七、 备查文件目录

      公司2012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及公告。

      福建发展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日期:2013年6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