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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京运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2013-06-05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1908 证券简称:京运通 公告编号:临2013-026

      北京京运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派发现金红利0.03元(税前);每10股分配比例:派发现金红利0.3元(税前)

      ● 扣税前与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

      扣税前每股现金红利:0.03元;

      扣税后,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每股现金红利:0.0285元,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每股现金红利:0.027元

      ● 股权登记日:2013年6月13日

      ● 除息日:2013年6月14日

      ●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3年6月20日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时间

      北京京运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2013年4月25日召开的公司201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刊登于2013年4月26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二、 分配方案

      (一) 发放年度:2012年度

      (二) 发放范围:

      截止股权登记日(2013年6月13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三) 利润分配方案:以公司2012年末总股本85,977.0272万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3元人民币(含税),共计派发现金25,793,108.16元(含税);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下一年度。

      三、 实施日期

      (一) 股权登记日:2013年6月13日

      (二) 除息日:2013年6月14日

      (三)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3年6月20日

      四、 分派对象

      截止2013年6月13日(A股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五、 分红实施办法

      1、有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发放。

      2、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3、对于公司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有关规定,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本次派发现金红利,对截止股权登记日个人(含证券投资基金)已持股超过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公司按20%的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0285元;对截止股权登记日个人(含证券投资基金)持股1年以内(含1年)且尚未转让的,公司暂按股息红利所得的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0285元,待个人转让股票时,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4、对于属于《企业所得税法》项下居民企业含义的公司股东,其所得税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03元。

      5、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公司根据国家有关税法规定,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0.027元。该类股东如能在本公告刊登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公司提供相关合法证明文件,如:1、以居民企业身份向中国税务机关缴纳了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凭证;2、以居民企业身份向中国税务机关递交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3、该类股东虽为非居民企业,但其本次应获得的红利属于该类股东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证明文件。由公司确认有关股东属于居民企业股东后,则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并由公司向相应股东补发相应的现金红利款。如该类股东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供证明文件,则将按照规定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六、有关咨询办法

      咨询机构:公司证券部

      联 系 人:鲁炳波

      联系电话:010-80803016-8080/3016

      联系传真:010-80803016-8298

      公司地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海四路158号

      邮政编码:100176

      七、 备查文件

      1、北京京运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及公告。

      特此公告。

      北京京运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3年6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