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0732 证券简称:泰禾集团 公告编号:2013-36号
泰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泰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通知于2013年5月31日发出,于2013年6月5日在公司福州会议室召开。会议应出席董事7名,实到董事7名。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经审议表决,通过以下议案:
一、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通过了《关于为下属公司融资提供担保的议案》。
1、北京中维泰禾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中维泰禾置业”) 是公司全资子公司福州泰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州泰禾”)投资设立的全资公司,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人民币,是北京通州区台湖镇4-1-011、4-1-013、4-1-018、4-1-026、4-1-037地块(F3其他类多功能用地),4-1-022地块(F2公建混合住宅用地)的开发与建设主体(简称“台湖总部基地项目”)。现重庆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国际信托”)拟设立“中维泰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计划规模为20亿元人民币(福州泰禾拟以70,000万元的财产参与该信托计划),用于上述项目的开发建设。
董事会同意授权公司经营班子在上述框架范围内与重庆国际信托就本次融资事项进一步进行洽商,以签订相关正式协议。
同时本公司为福州泰禾、北京中维泰禾置业在与重庆国际信托合作中所涉的对重庆国际信托的全部负债和义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担保额度最高不超过250,000万元人民币,担保期限两年。
另外,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201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同意为北京通州台湖总部基地项目提供200,000万元的担保额度,期限三年。因融资方式变更,公司同意取消该项担保。
2、为满足下属公司福州泰禾新世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州泰禾新世界”)项目开发的融资需求,公司同意为福州泰禾新世界追加提供360,000万元额度的连带责任担保,期限三年。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2013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通过了《关于召开2013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股东大会时间另行通知。
泰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三年六月五日
证券代码:000732 证券简称:泰禾集团 公告编号:2013-37号
泰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下属公司融资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1、北京中维泰禾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中维泰禾置业”) 是公司全资子公司福州泰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州泰禾”)投资设立的全资公司,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人民币,是北京通州区台湖镇4-1-011、4-1-013、4-1-018、4-1-026、4-1-037地块(F3其他类多功能用地),4-1-022地块(F2公建混合住宅用地)的开发与建设主体(简称“台湖总部基地项目”)。现重庆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国际信托”)拟设立“中维泰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计划规模为20亿元人民币(福州泰禾拟以70,000万元的财产参与该信托计划),用于上述项目的开发建设。
董事会同意授权公司经营班子在上述框架范围内与重庆国际信托就本次融资事项进一步进行洽商,以签订相关正式协议。
本公司同意为福州泰禾、北京中维泰禾置业在与重庆国际信托合作中所涉的对重庆国际信托的全部负债和义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担保额度最高不超过250,000万元人民币,担保期限两年。
另外,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201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同意为北京通州台湖总部基地项目提供200,000万元的担保额度,期限三年。因融资方式变更,公司同意取消该项担保。
2、为满足下属公司福州泰禾新世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州泰禾新世界”)项目开发的融资需求,公司同意为福州泰禾新世界追加提供360,000万元额度的连带责任担保,期限三年。
以上事项已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表决结果为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根据相关规定,该项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福州泰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鼓楼区湖东路43号奥林匹克大厦七层
法定代表人:郑钟
注册资本:35,000万元
设立时间:2003年7月12日
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与销售等
股权情况:本公司全资子公司
经营状况: (单位:万元)
2012年12月31日 | 2011年度12月31日 | |
资产总额 | 471,986.21 | 773,616.92 |
负债总额 | 316,877.96 | 541,955.72 |
归属于母公司的净资产 | 155,108.25 | 187,282.43 |
2012年度 | 2011年度 | |
营业收入 | 128,363.74 | 252,594.08 |
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 | 17,574.49 | 32,095.82 |
2、北京中维泰禾置业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通州区台湖高端总部基地铺西路1号
法定代表人:葛勇
注册资本:1,000万元
设立时间:2013年5月10日
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与销售等
股权情况:福州泰禾持股100%
3、福州泰禾新世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晋安区福新路中段312号1#楼五层
法定代表人:郑钟
注册资本:75,000万元
设立时间:2011年4月25日
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与销售等
股权情况:本公司间接持股100%
序号 | 股东名称 | 出资(万元) | 出资比例 |
1 | 福州泰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57,000 | 76% |
2 | 福建中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18,000 | 24% |
合计 | 75,000 | 100% |
经营状况:截止2012年12月31日,福州泰禾新世界总资产为354,643.22万元,净资产为73,396.83万元。公司是福州东二环泰禾广场的开发和建设主体,目前该项目正在开发及预售,2012年度尚未产生可结转销售收入。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担保协议尚未签署。
四、董事会意见
1、提供担保的原因
公司为福州泰禾、北京中维泰禾置业在与重庆国际信托合作中所涉的对重庆国际信托的全部负债和义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担保额度最高不超过25亿元),为福州泰禾新世界融资提供担保,是为了满足北京中维泰禾置业、福州泰禾新世界下一步运营的融资需求,福州泰禾、北京中维泰禾置业、福州泰禾新世界为本公司下属全资公司,项目情况良好,风险可控,符合公司利益。
2、董事会和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董事会审核后认为,上述三家公司系本公司下属全资公司,所开发项目发展前景良好,公司为上述三家公司提供担保风险可控。
独立董事任真女士、洪波先生和张白先生就上述担保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公司为福州泰禾、北京中维泰禾置业在与重庆国际信托合作中所涉的对重庆国际信托的全部负债和义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为福州泰禾新世界融资提供担保,是为了满足北京中维泰禾置业、福州泰禾新世界下一步运营的融资需求,有利于增强北京中维泰禾置业、福州泰禾新世界的可持续发展能力,符合公司的利益,此项担保风险可控。相关决策符合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违规担保的行为,未损害上市公司及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同意上述担保事项。
3、无反担保情况。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止目前,本公司实际对外担保总额为874,056万元人民币,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88.91%,全部为对下属控股公司提供的担保。
特此公告。
泰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三年六月五日
证券代码:000732 证券简称:泰禾集团 公告编号:2013-38号
泰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竞得土地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3年6月5日,公司全资子公司福州泰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参加上海市土地交易市场举行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出让活动,经公开竞价,以人民币64,800万元竞得上海市闸北区103街坊27丘地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上述土地的基本情况如下:
土地编号 | 土地位置 | 土地面积 (平方米) | 土地用途 | 出让年限 | 容积率 |
201307402 | 东至恒丰路,南至汉中路,西至时代欧洲花园,北至上海交运(集团)公司 | 5230.2 | 办公、商业用地 | 办公50年、商业40年 | 4.0 |
福州泰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将根据本次竞拍成交确认书的有关约定,签订上述地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公司将根据项目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泰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三年六月五日
泰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泰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任真女士、洪波先生、张白先生对《关于为下属公司融资提供担保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为福州泰禾、北京中维泰禾置业在与重庆国际信托合作中所涉的对重庆国际信托的全部负债和义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为福州泰禾新世界融资提供担保,是为了满足北京中维泰禾置业、福州泰禾新世界下一步运营的融资需求,有利于增强北京中维泰禾置业、福州泰禾新世界的可持续发展能力,符合公司的利益,此项担保风险可控。相关决策符合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违规担保的行为,未损害上市公司及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同意上述担保事项。
根据相关规定,本议案应在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独立董事:洪波
任真
张白
二〇一三年六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