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1107 证券简称:四川成渝 公告编号:临2013-024
四川成渝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度A股分红派息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扣税前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8元
●扣税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自然人股东(含证券投资基金)为人民币0.076元;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为人民币0.072元
●股权登记日: 2013年6月14日(星期五)
●除息日: 2013年6月17日(星期一)
●现金红利发放日: 2013年6月24日(星期一)
●H股股东的现金红利发放不适用本公告
四川成渝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201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2013年5月28日召开的2012年度股东周年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周年大会决议公告刊登于2012年5月29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及公司网站http://www.cygs.com)。现将此次利润分配的具体事宜公告如下:
一、公司201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12年度
2. 发放范围:全体股东
3. 本次分配以本公司2012年末总股本3,058,060,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股派发现金股息人民币0.08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股息约人民币24,464.48万元(含税)。剩余利润结转下一年度。
对于A股的自然人股东(含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公司先按5%的税率代扣所得税后进行发放,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076元。如股东的持股期限(持股期限是指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续时间)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实际税负为5%。个人及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本公司,本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构申报纳税。
对于持有公司A股中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1月23日颁发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072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通知》的规定在取得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
对于A股的居民企业股东(含其他机构投资者),本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08元。
二、利润分配具体实施日期
1.股权登记日: 2013年6月14日(星期五)
2.除息日: 2013年6月17日(星期一)
3.现金红利发放日: 2013年6月24日(星期一)
三、分派对象
截止2013年6月14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A股股东。
四、分红派息实施办法
1. 四川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招商局华建公路投资有限公司两家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发放。
2. 除上述两家股东以外的A股股东现金红利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现金红利暂由中登上海分公司保管,待股东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3.H股股东的现金股息派发不适用本公告。有关H股股息发放的安排,请参见本公司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网站http://www.hkex.com.hk及本公司网站http://www.cygs.com发布的日期为2013年5月28日的公告。
五、咨询办法
1.咨询电话:028-85527510
咨询传真:028-85530753
2.咨询地址:四川省成都市武侯祠大街252号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邮政编码:610041
六、备查文件
本公司2012年度股东周年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四川成渝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三年六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