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为“华能澜沧江第二期水电上网收费权专项
资产管理计划”提供转让服务的公告
资产管理计划”提供转让服务的公告
2013-06-06 来源:上海证券报
各相关单位:
根据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本所将自2013年6月7日起在综合协议交易平台为“华能澜沧江第二期水电上网收费权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澜沧江收益”)提供转让服务。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持有深圳A股证券账户和基金账户的机构投资者可以参与“澜沧江收益”的转让业务。
二、“澜沧江收益”设立日期为2013年5月31日,其中一年期资产支持证券简称“澜沧江1”,证券代码为“119029”,到期日为2014年5月30日,还本付息方式为按季等额还本付息;二年期资产支持证券简称“澜沧江2”,证券代码为“119030”,到期日为2015年5月30日,还本付息方式为首年按季付息,次年按季等额还本付息;三年期资产支持证券简称为“澜沧江3”,证券代码为“119031”,到期日为2016年5月30日,还本付息方式为前两年按季付息,最后一年按季等额还本付息;四年期资产支持证券简称为“澜沧江4”,证券代码为“119032”,到期日为2017年5月30日,还本付息方式为前三年按季付息,最后一年按季等额还本付息;五年期资产支持证券简称为“澜沧江5”,证券代码为“119033”,到期日为2018年5月30日,还本付息方式为前四年按季付息,最后一年按季等额还本付息。次级资产支持证券为一期,计划存续期内不转让。
三、“澜沧江收益”单笔成交申报最低数量为500份。
四、对首次参加“澜沧江收益”转让业务的投资者,本所会员应当在其参与转让业务前,进行全面的相关业务规则介绍,充分揭示可能产生的风险,并要求其在参与转让业务前签署风险揭示书。
五、“澜沧江收益”转让及相关事宜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证券化指引》及其他相关规则。
特此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13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