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
证券代码:002685 证券简称:华东重机 公告编号:2013-018
无锡华东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特别提示:
(一)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数量为49,500,000股;
(二)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日为2013年6月13日。
二、首次公开发行和股本情况
公司于2012年4月11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2]676号文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5000万股,于2012年6月12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本为15,000万股,发行上市后总股本为20,000万股。
截至本公告发布之日,公司总股本为20,000万股,其中有限售条件股份15,000万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5,000万股。
三、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的股份锁定承诺及其履行情况
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限售股份持有人对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如下:
翁耀根、翁杰和孟正华承诺如下:“1、自股份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股份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股份公司回购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股份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2、在本人在股份公司任职期间,本人将向股份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人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本人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股份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股份公司股份。3、在本人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月内,本人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的股份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所持有股份公司股份总数的50%。”
无锡华东重机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无锡振杰投资有限公司和无锡杰盛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承诺如下:“自股份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股份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股份公司回购本公司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股份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Jiuding Mars Limited、长基(香港)有限公司(英文名称为Smart Base (Hong Kong) Limited)和Vertex China Capital Limited承诺如下:“自股份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股份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股份公司回购本公司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股份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将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关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及锁定的有关规定。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Jiuding Mars Limited、长基(香港)有限公司(英文名称为Smart Base (Hong Kong) Limited)和Vertex China Capital Limited均严格履行了作出的上述各项承诺。本次可上市流通限售股份持有股东均未发生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情况,公司也未发生对其违规担保情况。
四、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一)本次限售股份的实际上市流通日期为 2013 年 6 月 13 日。
(二)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数量为49,500,000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24.75 %;本次实际可上市流通数量为49,500,000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24.75 %。
(三)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人数为 3 人,是外资股东。
(四)本次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明细表:
股东名称 | 所持限售股份数 (股) | 本次解除限售数(股) |
Jiuding Mars Limited | 42,442,500 | 42,442,500 |
长基(香港)有限公司 | 3,870,000 | 3,870,000 |
Vertex China Capital Limited | 3,187,500 | 3,187,500 |
共计 | 49,500,000 | 49,500,000 |
以上股东所持的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不存在质押或冻结的情况。
(五)本次解除限售前后的股本变动情况表
股份性质 | 本次变动前 | 本次变动 | 本次变动后 | |
增加 | 减少 | |||
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份 | 150,000,000 | 49,500,000 | 100,500,000 | |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 | 50,000,000 | 49,500,000 | 99,500,000 | |
总股本 | 200,000,000 | 0 | 0 | 200,000,000 |
五、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公司限售股份持有人均严格履行了其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中做出的各项承诺,并正在执行其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中所做的承诺。公司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不存在实质性障碍。
保荐人对公司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无异议。
六、备查文件
1、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书
2、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表
3、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无锡华东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3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