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 000566 证券简称: 海南海药 公告编号:2013-026 债券代码: 112092 债券简称: 12海药债
海南海药股份有限公司“12海药债”2013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特别提示:
海南海药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本次付息的债权登记日(最后交易日)为2013年6月13日,凡在2013年6月13日(含)前买入并持有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2013年6月13日卖出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不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
海南海药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本公司”)于2012年6月14日发行的海南海药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债券(简称“12海药债”、“本期债券”、债券代码112092)至2013年6月14日将期满1年。根据本公司“12海药债”《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和《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有关条款的规定,在本期债券的计息期限内,每年付息一次,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海南海药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债券
2、债券简称及代码:12海药债(112092)。
3、发行总额:人民币5亿元。
4、发行主体:海南海药股份有限公司。
5、债券品种和期限:本次发行的债券为固定利率债券,期限为5年,附第3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及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6、债券利率:本期公司债券票面利率为5.20%,期限为5年,附第3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及投资者回售选择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在债券存续期限的前3年内固定不变。如发行人行使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未被回售部分债券在存续期限后2年票面利率为债券存续期限前3年票面利率加上上调基点,在债券存续期限后2年固定不变。如发行人未行使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则未被回售部分债券在存续期限后2年票面利率仍维持原有票面利率不变。
7、上市时间及地点:本期债券于2012年7月16日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8、起息日:2012年6月14日。
9、付息日:2013年至2015年每年的6月14日为上一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如投资者选择回售,则2015年至2017年每年的6月14日为回售部分债券上一个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
10、兑付日:本期债券兑付日为2017年6月14日到期支付本金及最后一期利息。如投资者选择回售,则回售部分债券的兑付日为2015年6月14日,到期支付本金及最后一期利息。(如遇法定及政府指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
11、信用级别及资信评级机构:经鹏元资信评估有限公司评定,发行人主体信用等级为AA,本期公司债券的信用等级为AA。
12、债券受托管理人: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3、担保方式:发行人将持有的重庆天地药业有限责任公司99.14%的股权向本期债券持有人设定股权质押担保。
二、本次付息方案
按照《海南海药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债券票面利率公告》,“12海药债”的票面利率为5.20 %,每手“12海药债”(面值1,000元)派发利息为人民币:52.00元(含税。扣税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实际每手派发利息为:41.60元;扣税后非居民企业(包含QFII、RQFII)取得的实际每手派发利息为:46.80元)。
三、付息债权登记日、除息日及付息日
1.债权登记日(最后交易日):2013年6月13日
2.除息日:2013年6月14日
3.付息日:2013年6月14日
四、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2013年6月13日(该日期为债权登记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2海药债”持有人(界定标准请参见本公告的“特别提示”)。
五、付息办法
公司将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进行本次付息。
在本次付息日2个交易日前,公司会将本期债券本次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本期债券本次利息划付给相应的付息网点(由债券持有人指定的证券公司营业部或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
本公司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相关协议规定,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付息资金划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后续付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相关公告为准。
六、关于本次付息对象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个人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持有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由本公司负责代扣代缴。
2.非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等规定,本期债券非居民企业(包括QFII、RQFII)债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应缴纳10%企业所得税,由本公司负责代扣代缴。
3.其他债券持有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其他债券持有者的债券利息所得税需自行缴纳。
七、咨询联系方式
咨询机构:海南海药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南海大道西66号
邮编:570311
联系人:张晖、钟晓婷
咨询电话:0898-68653568
传真:0898-68656780
八、相关机构
1.主承销商: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北路183-187号大都会广场43楼
联系人:李青蔚、舒晗
联系电话:020-87555888
传真:020-87557978
2.托管人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地址:深圳市深南中路1093号中信大厦18楼
联系人:戴文华
邮政编码:518031
特此公告
海南海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0一三年六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