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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汇丽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
    2013-06-06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900939 证券简称:汇丽B 公告编号:临2013-013

      上海汇丽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本诉和反诉的一审阶段。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公司控股子公司上海中远汇丽建材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上海中远汇丽建材有限公司三厂是本诉原告和反诉被告。

      ●涉案的金额:本诉的金额是195.39万元,反诉的金额是480万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诉结果将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正面影响,反诉结果将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由于反诉涉及金额高于本诉涉及金额,因而案件整体将对公司业绩产生负面影响。

      一、本次公告的诉讼案件基本情况

      2012年4月,上海汇丽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之控股子公司上海中远汇丽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远汇丽”)及其分公司上海中远汇丽建材有限公司三厂(以下简称“汇丽三厂”)作为原告,通过诉讼代理人上海金茂律师事务所对被告上海梦图情海浴场有限公司拖欠房屋租金及房屋使用费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之诉。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因为案件涉案金额未达到披露标准,公司未予以披露。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8日受理了本案,案号为(2012)浦民一(民)初字第18588号,并于2012年7月12日组织了第一次庭审。庭后,梦图情海浴场通过诉讼代理人上海徐卫红律师事务所向浦东新区法院提起反诉,要求汇丽三厂支付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周祝公路71号第5幢、23幢及附属场地享有的补偿权益及反诉的诉讼费,但未确定反诉金额。2013年6月4日反诉原告确定了反诉金额480万元。

      目前本诉和反诉在合并审理中。

      二、本次公告的诉讼案件事实、请求、答辩、反诉等情况

      2004年4月15日,汇丽三厂与上海南园集团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园公司”)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将其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周祝公路71号第5幢和第23幢房屋出租给南园公司使用,租赁期限自2004年8月1日起至2009年7月31日止,租金为每年人民币30万元整。2005年5月,汇丽三厂与上海梦图情海浴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梦图情海浴场”)签订《房屋租赁名称变更协议》,约定将上述《房屋租赁合同》的承租人变更为梦图情海浴场,合同条款仍旧参照原合同执行。

      2006年10月24日,汇丽三厂与上海市南汇区土地储备中心签订了《土地收购储备协议书》,由上海市南汇区土地储备中心收购其位于周浦镇塘东六组31街坊7/1丘地块(门牌号上海市浦东新区周祝公路71号)的土地使用权用于土地储备(土地储备相关情况详见公司于2006年10月25日和2007年11月28日刊登在上海证交所网站、《上海证券报》、《大公报》,编号是临2006-15、临2006-16和临2007-37的公告)。为减少土地交接矛盾,上海市南汇区土地储备中心同意汇丽三厂继续以自己名义处理相关租赁关系,但2009年7月31日《房屋租赁合同》到期后,梦图情海浴场仍然强占涉案房屋至今。

      因原南汇区与浦东新区行政区域合并,原上海市南汇区土地储备中心并入上海市浦东新区土地储备中心。2012年1月11日,上海市浦东新区土地储备中心出具《有关租赁合同关系的证明》,表示汇丽三厂有权以自己名义向承租人主张房屋出租人的一切权利。

      2012年4月,中远汇丽和汇丽三厂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之诉,要求被告梦图情海浴场支付房屋租金及房屋使用费人民币1,700,000元(暂计至起诉之日)、房屋租金及房屋使用费利息损失人民币253,854.70元(暂计至起诉之日)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2012年7月5日,梦图情海浴场提起反诉,但未明确反诉金额,反诉金额需根据涉案租赁房屋的评估金额确定。

      2013年4月27日,经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委托,上海东方投资监理有限公司对涉案租赁房屋工程造价进行司法鉴定并出具《(2012)浦民一(民)初字第18588号案件【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涉案租赁房屋的2004年新建浴场工程造价原值为2,686,198元,2005年改建浴场工程造价原值为597,285元,存在的争议工程造价原值为100,946元,合计3,384,429元。因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并未委托上海东方投资监理有限公司对上述工程造价的残值进行鉴定,根据涉案当事人主张意见,报告列明:梦图情海浴场要求折旧年限按11年、已使用年限按2年计算,残值为2,769,078元;汇丽三厂提出折旧年限按5年、已使用年限按5年计算,残值为0元。最终残值有待法院判决裁定。2013年6月4日,在庭审过程中,梦图情海浴场确定其反诉金额为480万元。

      目前本诉和反诉均在一审合并审理阶段。

      另外2012年4月,上海市浦东新区土地储备中心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排除妨碍纠纷之诉,要求梦图情海浴场腾空并迁出周浦镇周祝公路71号内占用的房屋,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27日受理了该案,并追加了汇丽三厂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案号(2012)浦民二(商)初字第1214号。该案现已审理完毕,根据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3年1月15日的判决书,判决梦图情海浴场在判决生效后六个月内腾空并迁出上海市浦东新区周浦镇周祝公路71号内占用的房屋,案件受理费80元由梦图情海浴场承担。

      梦图情海浴场于2013年1月26日提起了上诉,案号(2013)沪一中民四(商)终字第360号,要求撤销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2)浦民二(商)初字第1214号民事判决书并依法驳回被上诉人上海市浦东新区土地储备中心的诉讼请求。汇丽三厂于2013年5月13日收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案件二审《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是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上述公告案件的本诉和反诉均处在一审审理阶段,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具体结果以法院判决为准。

      本公司将及时披露诉讼的进展情况。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本公司无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事项。

      特此公告。

      上海汇丽建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3年6月6日

      ● 报备文件:

      (一)本诉起诉状

      (二)反诉起诉状

      (三)上海东方投资监理有限公司对涉案租赁房屋工程造价进行司法鉴定并出具的【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意见书】》

      (四)(2012)浦民二(商)初字第1214号《民事判决书》

      (五)(2013)沪一中民四(商)终字第360号《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