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证券代码:600125 证券简称:铁龙物流 公告编号:临2013-011
中铁铁龙集装箱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100元(含税)
扣税前每股现金红利0.1100元;扣税后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的现金红利为每股0.1045元,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的现金红利为每股0.0990元。
● 股权登记日:2013年6月14日
● 除息日:2013年6月17日
●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3年6月21日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公司201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2013年4月23日召开的公司201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刊登于2013年4月24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二、利润分配方案
1、利润分配方案:以2012年12月31日总股本1,305,521,874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100元(含税),共计派发股利143,607,406.14元。
2、发放年度:2012年度
3、发放范围:截至2013年6月14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4、扣税情况: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的个人股东(包括证券投资基金),本次现金红利暂由本公司按照5%的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1045元。依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文规定,持股期限(指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率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实际税率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实际税率为5%。 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扣收并划付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再由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划付本公司,由本公司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由公司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0990元。如该类股东能在本公告刊登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本公司提供相关合法证明文件,如:①以居民企业身份向中国税务机关缴纳了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凭证;②以居民企业身份向中国税务机关递交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③该类股东虽为非居民企业,但其本次应获得的红利属于该类股东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证明文件。由上市公司确认有关股东属于居民企业股东后,则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并由上市公司向相应股东补发相应的现金红利款。如该类股东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供证明文件,则将按照规定代扣代缴QFII股东的现金红利所得税。
(3)对于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项下居民企业股东的所得税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1100元。
三、相关日期
1、股权登记日:2013年6月14日
2、除息日:2013年6月17日
3、现金红利发放日:2013年6月21日
四、分派对象
截至2013年6月14日(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分配实施办法
1、公司第一、二大股东中铁集装箱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和大连铁路经济技术开发总公司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发放。
2、其他股东的现金红利由公司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部门:公司证券事务部
联系电话:0411-82810881
联系传真:0411-82816639
七、备查文件目录
公司2012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及公告
特此公告。
中铁铁龙集装箱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3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