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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3-06-07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120 证券简称:浙江东方 编号2013-021

      浙江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会议召开情况

      浙江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13年6月6日上午9时在公司1808会议室举行。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高康先生主持。出席本次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2名,代表股数228,636,372股,占总股本的45.23%,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所做决议合法有效。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管以及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的见证律师列席了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大会审议了提交议案,并采用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进行了现场表决。大会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更换公司董事的议案

      股东大会对两位董事会候选人进行了逐个表决,具体表决结果为:

      选举林平先生为六届董事会董事,参加表决的股份数为228,636,372股,其中同意票228,636,372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选举严炜尔先生为六届董事会董事,参加表决的股份数为228,636,372股,其中同意票228,636,372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三、律师见证情况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张爱华律师、陈辉律师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载有公司与会董事签名的本次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6月7日

      股票代码:600120 股票简称:浙江东方 编号: 2013-022

      浙江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及每10股分配比例: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25元(含税);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2.5元(含税)。

      ●扣税前与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25元(含税),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暂按5%税率代扣所得税,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为0.2375元,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按10%税率代扣所得税,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为0.225元。

      ●股权登记日:2013年6月17日

      ●除息日:2013年6月18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3年6月24日

      一、 通过利润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浙江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2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2013年4月25日召开的公司201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会议决议公告刊登于2013年4月26日的《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二、 利润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12年度

      2、发放范围:截止2013年6月17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简称“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公司股东。

      3、本次利润分配以公司2012年末总股本505,473,454股为基数, 每10股分配现金红利2.50元(含税),共计分配利润126,368,363.50元,剩余未分配的利润915,768,046.84元滚存至2013年。2012年度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4、扣税说明:

      1)对于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有关规定:流通股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率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率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率为5%。

      公司先统一按5%的税率代扣所得税后进行发放,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2375元。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在转让公司股票时,所转让的股票持股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将按照上述通知有关规定执行差别化个人所得税。由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至公司,公司将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225元。如QFII股东取得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

      3)对于除自然人股东、证券投资基金、QFII以外持有公司股份的投资者,其现金红利所得税自行缴纳,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25元。

      三、 股权登记日、除息日及红利发放日

      1、股权登记日:2013年6月17日

      2、除息日:2013年6月18日

      3、红利发放日:2013年6月24日

      四、 利润分配对象

      截止2013年6月17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公司股东。

      五、 利润分配方法

      1、本公司控股股东浙江省国际贸易集团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公司直接发放。

      2、本公司其他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股东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其红利暂由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托管,待其办理全面指定交易后即可在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

      六、 咨询办法

      1、咨询部门:公司综合办公室

      2、地址:杭州市西湖大道12号

      3、邮编:310009

      4、联系电话:0571-87600383

      5、传真:0571-87600324

      6、联系人:姬峰

      七、 备查文件

      1、2012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2012年年度报告。

      特此公告  

      浙江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3年6月7日

      证券代码:600120 证券简称:浙江东方 公告编号: 2013-023

      浙江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设立新能源投资公司后续进展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3年3月6日,公司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关联方共同投资设立新能源投资公司的议案》,相关决议公告已刊载于2013年3月7日的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上海证券报》。依据会议决议,“新能源投资公司成立后,如需各出资方提供配套资金,各出资方将按照出资比例同比例提供。”

      浙江国贸新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已经于2013年3月28日设立完毕,各项工作正常进行中,现因项目开发需要各股东提供第二批配套资金。因此,我公司按照35%的股权比例向新能源投资公司以借款方式提供配套资金共计人民币7000万元,借款期限为半年,借款利率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特此公告

      浙江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3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