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一二年度股东周年大会决议公告
股票简称:宁沪高速 股票代码:600377 编号:临2013-007
江苏宁沪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二年度股东周年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不存在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 本次会议召开前不存在补充提案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江苏宁沪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于2013年06月07日(星期五)上午9:00时在江苏省南京市仙林大道6号本公司1号楼3楼会议室召开了2012年度股东周年大会(“股东大会”), 本公司股份总数为5,037,747,500股,出席本公司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有13人,亲自出席本公司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及机构股东授权代表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目为4,165,037,140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约82.6766%;详情如下表: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 13 |
其中:内资股股东人数 | 11 |
外资股股东人数 | 2 |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 | 4,165,037,140 |
其中:内资股股东持有股份总数 | 3,370,736,483 |
外资股股东持有股份总数 | 794,300,657 |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 82.6766 |
其中:内资股股东持股占股份总数的比例 | 66.9096 |
外资股股东持股占股份总数的比例 | 15.767 |
本次股东大会由本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主席杨根林先生主持会议。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方式均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公司在任董事11人,出席9人(董事张永珍女士因公务未能出席此次会议,董事方铿先生因身体不适未能出席此次会议);公司在任监事5人,出席5人;公司高管及董事会秘书出席此次会议。
二、提案审议情况如下表
议案 序号 | 议案 内容 | 赞成 票数 | 赞成 比例 | 反对 票数 | 反对 比例 | 弃权 票数 | 弃权 比例 | 是否 通过 |
本次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案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 ||||||||
1 | 批准本公司截至2012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董事会报告书; | 内资股:3,370,053,879 外资股:794,300,657 | 99.9836 | 内资股: 外资股: | 0 | 内资股:682,604 外资股: | 0.0164 | 通过 |
2 | 批准本公司截至2012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监事会报告书; | 内资股:3,370,053,879 外资股:794,300,657 | 99.9836 | 内资股: 外资股: | 0 | 内资股:682,604 外资股: | 0.0164 | 通过 |
3 | 批准本公司201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 内资股:3,370,053,879 外资股:794,300,657 | 99.9836 | 内资股: 外资股: | 0 | 内资股:682,604 外资股: | 0.0164 | 通过 |
4 | 批准本公司截至2012年12月31日止期间的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 | 内资股:3,370,053,879 外资股:794,300,657 | 99.9836 | 内资股: 外资股: | 0 | 内资股:682,604 外资股: | 0.0164 | 通过 |
5 | 确定2012度末期利润分配预案:本公司拟决定2012年度每股分配现金红利人民币0.36元(含税); | 内资股:3,370,053,879 外资股:794,300,657 | 99.9836 | 内资股: 外资股: | 0 | 内资股:682,604 外资股: | 0.0164 | 通过 |
6 | 批准聘任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为本公司2013年度审计师,批准其薪酬不超过人民币210万元/年; | 内资股:3,365,883,879 外资股:790,130,657 | 99.8835 | 内资股:0 外资股:4,170,000 | 0.1001 | 内资股:0 外资股:159,699 | 0.0164 | 通过 |
7 | 批准聘任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为本公司2013年度内部控制审计师,批准其薪酬为人民币68万元/年; | 内资股:3,365,883,879 外资股:790,130,657 | 99.8835 | 内资股:0 外资股:4,170,000 | 0.1001 | 内资股:0 外资股:159,699 | 0.0164 | 通过 |
8 | 批准本公司发行规模不超过人民币30亿元的短期融资券,授权钱永祥董事处理相关发行事宜,周年股东大会批准日起一年内发行; | 内资股:3,370,053,879 外资股:794,300,657 | 99.9836 | 内资股: 外资股: | 0 | 内资股:682,604 外资股: | 0.0164 | 通过 |
议案一至议案八为普通决议案已获得超过一半票数赞成,获正式通过。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经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居建平律师和万巍律师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其结论性意见为:本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列席会议的人员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的股东大会决议;
2. 2012年度股东周年大会法律意见书。
江苏宁沪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一三年六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