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0778 证券简称:友好集团 编号:临2013-022
新疆友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一)、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公司于2013年5月27日以书面形式向全体董事(共9名,其中独立董事4名)、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发出了本次会议的通知。
(三)、公司于2013年6月7日在公司六楼会议室以现场表决方式召开本次会议。
(四)、公司全体董事出席了会议。
(五)、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聂如旋先生主持,公司监事会主席肖会明先生、监事周芳女士、王常辉先生、姜胜先生、张桅女士、赵晖女士、袁桂玲女士及相关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审议并一致通过了如下决议:
(一)、关于公司与公司全资子公司新疆友好华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联合开发乌鲁木齐红光山国际会展中心片区友好商业综合体购物城项目的议案。
本议案内容详见公司临2013-023号“关于公司与公司全资子公司新疆友好华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联合开发乌鲁木齐红光山国际会展中心片区友好商业综合体购物城项目的公告”。
表决结果:表决票9票,赞成票9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二)、关于公司拟与公司全资子公司新疆友好华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就开发友好商业综合体购物城项目签署《统借统还贷款分拨协议》的议案。
本议案内容详见公司临2013-024号“关于公司拟与公司全资子公司新疆友好华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就开发友好商业综合体购物城项目签署《统借统还贷款分拨协议》的公告”。
表决结果:表决票9票,赞成票9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三)、关于公司拟租赁位于阿克苏地区库车县的商业房产开设综合性购物中心的议案。
本议案内容详见公司临2013-025号“关于公司拟租赁位于阿克苏地区库车县的商业房产开设综合性购物中心的公告”。
表决结果:表决票9票,赞成票9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四)、关于召开公司201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本议案内容详见公司临2013-026号“关于召开公司201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的公告”。
表决结果:表决票9票,赞成票9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上述第一至第三项议案均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备查文件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新疆友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3年6月8日
证券代码:600778 证券简称:友好集团 编号:临2013-023
新疆友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与公司全资子公司新疆友好华骏房地产开发
有限公司联合开发乌鲁木齐红光山国际会展中心片区
友好商业综合体购物城项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公告中“新疆友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为“友好集团”、“公司”或“本公司”,“新疆友好华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为“华骏房地产公司”或“该公司”。
●投资标的名称:乌鲁木齐红光山国际会展中心片区友好商业综合体购物城项目简称为“该项目”、“本项目”或“项目”。
●投资金额:项目总投资金额约196,222.54万元,其中本公司投资金额约107,476.58 万元,华骏房地产公司投资金额约88,745.96万元。
●本项目不属于关联交易和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特别风险提示:
1、上述项目有可能存在因房地产的市场变化而带来的达不到预期盈利能力的风险。
2、上述项目投资金额巨大,建设周期较长,属重大投资行为,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因此该项目存在不被股东大会批准的风险。
一、对外投资的基本情况
(一)、项目概述
1、项目背景
经公司七届二次董事会会议和公司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与公司全资子公司华骏房地产公司于2012年6月8日联合参与了乌鲁木齐市国土资源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竞买【挂牌出让公告为(市国土挂告字[2012]4号)】,竞买地块位于乌鲁木齐市会展大道以东,挂牌编号:2011-C-114和2011-C-115,面积分别为26,458.57平方米和33,195.69平方米,并与乌鲁木齐市国土资源局签订了《挂牌成交确认书》。2012年11月,公司和公司全资子公司华骏房地产公司与乌鲁木齐市国土资源局签订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下简称“出让合同”),出让合同编号依次为65010020120139和65010020120140。竞买的土地将规划建设为友好商业综合体项目。
2、友好商业综合体项目总体方案介绍
友好商业综合体项目是集商业、娱乐、休闲购物、写字楼(公寓)、酒店、友好集团总部办公为一体的大型城市综合体。该项目由四座独立的建筑物及一个功能组合区形成,经过统一的使用功能规划设计、建筑与结构设计,分期施工建造,即:①友好商业综合体购物城项目:一座大型的综合性商业、娱乐服务的购物中心类建筑物;②酒店项目:一座为区域提供住宿等服务的商务酒店或服务式公寓;③友好商业综合体超高层写字楼项目:一座具有国际标准的商业办公大楼建筑物,是友好商业综合体项目中的建筑主塔,属于城市标记物;④友好商业综合总部办公楼项目:一座供友好集团总部办公的建筑物;⑤友好商业综合体友好中亚商街项目:由以上建筑物底商形成的24小时营业的商业服务街道。
3、友好商业综合体项目分期建设实施方案
按照初步设计方案,友好商业综合体项目计划分为三期施工建设:一期拟开发建设购物城项目,总建筑面积约240,000平方米;二期拟开发建设一幢超高层写字楼与酒店;三期拟开发建设友好集团总部办公楼,作为公司的企业管理及运营管理总部的办公地址;自用后剩余面积部分,将通过市场公开销售,或者接受投资合作、合营、独立经营等多种方式开展日常经营。
4、现公司拟与公司全资子公司华骏房地产公司联合开发上述一期工程项目,即友好商业综合体购物城项目,总建筑面积约240,000平方米。
(二)董事会审议情况
上述项目于2013年6月7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以9票同意、0 票反对、0票弃权通过。将于2013年6月25日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上述投资项目不属于关联交易和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二、公司全资子公司基本情况
名称:新疆友好华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乌鲁木齐市西虹西路570号
法定代表人:李宗平
注册资本:贰仟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2007年11月22日
房地产开发资质等级:叁级
经营范围:一般经营项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有专项审批的项目除外;需取得专项审批待取得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或颁发的行政许可证书后方可经营,具体经营项目和期限以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和颁发的行政许可为准);房地产开发经营、房屋租赁、建筑工程设备租赁、仓储服务、物业管理。
与本公司关系:华骏房地产公司为本公司全资子公司,公司持有该公司100%的股权。
三、投资项目的基本情况
(一)项目地理位置
该项目所在区域范围内共有八块宗地,均规划为商业金融性质。目前所有地块已被国内大型企事业单位摘牌。项目地处国际会展中心会展大道中心地段东侧,以“礼仪大道”为主题的会展大道及纬六路交汇处,所在区域主要道路呈三横三纵式交叉分布,毗邻红光山国际会展中心及公务员住宅小区,人流可由红光山路、会展大道及纬六路等多条主支道路汇集于此,地理位置优越,交通十分便利。
(二)、友好商业综合体购物城项目开发方案
目前公司计划与公司全资子公司华骏房地产公司联合开发乌鲁木齐红光山国际会展中心片区友好商业综合体购物城项目,该项目初步设计为地下三层至地上五层的商业建筑,总建筑面积约240,000平方米,包含高端百货、精品超市、特色餐饮、休闲娱乐、演艺中心、影院、溜冰场等多种业态。
地下三层(停车场及设备房):约35,000平方米
地下二层(停车场及设备房):约35,000平方米
地下一层(商业):约35,000平方米(超市)
地上一层(商业):约27,000平方米(百货)
地上二层(商业):约27,000平方米(百货)
地上三层(商业):约27,000平方米(百货)
地上四层(商业):约27,000平方米(百货)
地上五层(商业):约27,000平方米(百货)
(三)、由公司负责开发建设的商业部分情况
1、总建筑面积约240,000平方米的友好商业综合体购物城项目中约160,000平方米(包含停车场及设备用房)由公司开发建设,拟开设大型综合性购物中心。
2、该部分商业房产面积约160,000平方米(包含地下停车场及设备用房约70,000平方米;商业部分约90,000平方米),全部用于自持开设大型综合性购物中心;
3、项目投资总额预计为:107,476.58 万元,包括①购置土地费用:8,794.00万元(已缴纳);②楼体建造及装修投入:91,000.00万元;③消防、监控等设备购置:5,320.00万元;④电子设备购置:362.58万元;⑤满足商品经营需营运资金:2,000.00万元。
4、经公司财务等部门的测算,该项目由公司开发建设的购物中心部分第五年可盈利,项目静态投资回收期为9.76年。
5、资金来源:自筹、银行贷款、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及其他方式。
(四)、由华骏房地产公司负责开发建设的商业部分情况
1、总建筑面积约240,000平方米的友好商业综合体购物城项目中约80,000平方米(地上一层至地上五层)由华骏房产开发建设,用于出售。
2、该部分商业房产面积约80,000平方米商业房产,全部用于出售以减少项目资金压力、降低投资风险,该商业房产主要销售对象为银行、专卖店等与购物中心产生互动的经营业态。
3、项目总投资约88,745.96万元,包括①购置土地费用:7,818.00万元(已缴纳);②楼体建造及装修投入:56,000.00万元;③土地增值税:9,600.00万元;④营业税及附加:8,800.00万元;⑤契税:234.54万元;⑥利息支出:4,293.42万元;⑦其他成本:2,000.00万元。
4、经公司财务等部门的测算,项目毛利约71,254.04万元,平均毛利率44.53%。
5、资金来源:自筹、银行贷款(主要为母公司统借统还分拨)及其他方式。
(五)、公司对该项目的整体规划安排
公司计划于2014年4月前完成该项目整体设计及前期手续办理,在 2014年4月开工建设大型综合性购物中心,预计2015年12月竣工并于2016年正式开业。
四、对外投资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乌鲁木齐市老城区的商业门店布局已趋于饱和,为了进一步拓展公司主营业务发展空间, 提升公司主营业务的市场占有率,巩固公司在疆内的商业龙头地位,为公司可持续发展奠定基础,公司一直谋求在乌鲁木齐市新城区百货业态的扩张,本项目是公司进入乌鲁木齐市新城区发展的契机。投资建设本项目,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并能满足乌鲁木齐市城北地区人口、经济快速增长后消费者对一站式服务的需求,同时有利于进一步增强公司的综合竞争实力。
该项目的实施会使公司的资产负债率进一步提高,给公司的资金面带来影响,公司将合理调整资本结构、资金借贷规模和周期,降低资金风险。
华骏房地产公司参与该项目用于出售部分的开发建设与销售有利于公司综合平衡该项目的建设成本,获取一定的投资收益、降低投资风险,提高项目运营效果。
五、对外投资的风险分析
(一)、上述项目有可能存在因房地产市场变化而带来的达不到预期盈利能力的风险。
(二)、上述项目投资金额巨大,属重大投资行为,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因此该项目存在不被股东大会批准的风险。
六、上网公告附件:项目市场分析暨可行性研究报告。
七、备查文件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新疆友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3年6月8日
证券代码:600778 证券简称:友好集团 编号:临2013-024
新疆友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拟与公司全资子公司新疆友好华骏房地产
开发有限公司就开发友好商业综合体购物城项目签署
《统借统还贷款分拨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交易内容:新疆友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公司”或“本公司”)拟与公司全资子公司新疆友好华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骏房地产公司”或“该公司”)联合开发友好商业综合体购物城项目(以下简称“该项目”),为使华骏房地产公司顺利开展并完成该项目中由该公司开发建设部分的施工建设工作,公司拟与该公司就开发友好商业综合体购物城项目签署《统借统还贷款分拨协议》,公司将根据项目进度向银行申请统借统还贷款,并向华骏房地产公司进行分拨,以降低项目开发的财务费用。
●本次交易已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本次交易不属于关联交易和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本次交易尚需通过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一、交易概述
公司拟与公司全资子公司华骏房地产公司联合开发友好商业综合体购物城项目,为使华骏房地产公司顺利开展并完成该项目中由该公司开发建设的部分的施工建设工作,公司拟与该公司就开发友好商业综合体购物城项目签署《统借统还贷款分拨协议》,公司将根据项目进度向银行申请统借统还贷款,并向华骏房地产公司进行分拨,以降低项目开发的财务费用。
上述交易事项已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以9票同意、0 票反对、0票弃权通过。将于2013年6月25日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统借统还贷款分拨协议》的基本内容
1、分拨资金金额与期限
公司同意在统借统还资金中向华骏房地产公司分拨总额不超过人民币7.2亿元的资金,该分拨资金由公司根据该公司需求分期拨给该公司。
在上述额度内,授权公司经营层根据项目进度情况决定分拨的具体事宜,本项授权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该项目开发建设期内有效。
分拨资金使用期限:乌鲁木齐市红光山国际会展中心片区友好商业综合体项目开发建设期内,华骏房地产公司根据公司要求及时归还本息,最迟不得超过公司归还银行贷款日期。
2、分拨资金用途
华骏房地产公司严格将分拨资金用于乌鲁木齐市红光山国际会展中心片区友好商业综合体项目开发建设。
3、分拨资金利率
分拨资金利息与公司向银行统借统还贷款利息一致。
4、还款方式
根据公司要求时间及金额分期向公司偿还借款。
5、协议签署:本项议案所涉及的协议尚未签署,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经营层待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根据项目进度与需要,签署正式协议并实施。
三、全资子公司基本情况
名称:新疆友好华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乌鲁木齐市西虹西路570号
法定代表人:李宗平
注册资本:贰仟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2007年11月22日
房地产开发资质等级:叁级
经营范围:一般经营项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有专项审批的项目除外;需取得专项审批待取得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或颁发的行政许可证书后方可经营,具体经营项目和期限以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和颁发的行政许可为准);房地产开发经营、房屋租赁、建筑工程设备租赁、仓储服务、物业管理。
与本公司关系:华骏房地产公司为本公司全资子公司,公司持有该公司100%的股权。
四、本次交易目的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交易是为了华骏房地产公司尽快开展并完成该项目中交由该公司开发建设的商业部分工程项目的施工建设工作。
由公司统一融资可降低融资成本,降低财务费用的支出,符合公司全体股东利益。
五、 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2、《统借统还贷款分拨协议》(草案)。
特此公告
新疆友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3年6月8日
证券代码:600778 证券简称:友好集团 编号:临2013-025
新疆友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拟租赁位于阿克苏地区库车县的
商业房产开设综合性购物中心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交易内容:新疆友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公司”或“本公司”)拟租赁由新疆德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德丰地产”)开发建设的位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库车县五一路和文化路交汇处的“库车商业中心·正合嘉园”地下一层至地上三层总面积为33,580.40平方米的商业房产(以下简称为“租赁场所”)开设综合性购物中心。租赁期限为15年。
●公司与该商业房产的出租方(产权方)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以上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
●本次交易已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本次租赁资产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本次交易尚需通过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一、交易概述
本公司拟租赁由德丰地产开发建设的位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库车县五一路和文化路交汇处的“库车商业中心?正合嘉园”地下一层至地上三层总面积为33,580.40平方米的商业房产开设综合性购物中心。租赁期限为15年。
上述租赁事项已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以9票同意、0 票反对、0票弃权通过。将于2013年6月25日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项目基本情况
1、交易对方基本情况:
①名称:新疆德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②营业执照号码:650100050029245
③注册地址: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北京南路28号第一幢四楼
④法定代表人:孙志友
⑤注册资本:4,200万元
⑥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⑦经营范围:许可经营项目:无。一般经营项目:房地产开发与经营;房地产经纪;建材、钢材、水暖配件、五金交电、电线电缆、仪器仪表、化工产品、机电产品、橡胶制品、陶瓷制品、铝塑制品的销售;货运代理。
⑧公司股东构成及其投资情况:
自然人姓名 | 身份证件号码 | 投资额(万元) | 投资比例(%) |
孙志友 | 653101196406220031 | 4074 | 97 |
孙志祥 | 342622195806200938 | 126 | 3 |
2、项目基本情况
①地址:阿克苏地区库车县五一路和文化路交汇处。
②租赁场所及面积:
(最终面积以房产证登记的面积为准并结合测绘公司出具的合法有效的正规测绘报告,具体范围见附件一租赁场所使用范围示意图):
地下第一层(商业): 8,455.80平方米(层高≥5.6米);
地上第一层(商业):6,945.40平方米(层高≥6米);
地上第二层(商业):9,089.60平方米(层高≥5.1米);
地上第三层(商业):9,089.60平方米(层高≥5.1米);
以上总建筑面积合计为33,580.40平方米,每层楼板荷载≥0.5吨/平方米。
三、租赁场所的交付和期限
1、德丰地产应在2014年3月1日前按照公司要求将租赁场所及设备设施交付公司,自交付之日起至2015年2月28日为装修免租期(装修免租期为12个月)。
2、租赁期限为15年,自2014年3月1日至2029年2月28日。
四、关于房产租金的起算日、标准、缴纳方式及期限
1、租金起算日:租金从2015年3月1日开始计算。租赁期满后公司如决定继续租赁,应在租赁期限届满前三个月书面通知德丰地产,在取得德丰地产书面同意后,公司与德丰地产双方在租赁期限届满前60日(陆拾日)内协商签订续租合同,在同等条件下,公司享有优先租赁权。
如公司在装修免租期内的装修施工因德丰地产原因受阻,德丰地产应负责解决,同时装修免租期和租金起算日相应顺延。
2、房产租金和设备设施租金:
①租赁场所房产租金:该商业房产租赁单价为每平方米每天0.80元,自2015年3月1日至2029年2月28日,每期房产租金为9,805,476.80元,每期为12个月。租赁期间(十五年)房产租金共计人民币137,276,675.20元。
②设备设施租金:自2015年3月1日至2029年2月28日,每期设备设施租金为4,902,738.40元,每期为12个月。租赁期间(十五年)设备设施租金共计人民币68,638,337.60元。
3、上述租金均为含税租金。
4、租金缴纳方式及期限:
租赁场所房产租金和设备设施租金按期进行缴纳。公司应在《租赁合同》生效后且租赁场所正式交付给公司后3个月内向德丰地产支付第一期房产租金和设备设施租金的30%,即人民币4,412,464.56元,公司应在第一期租金起算日前30日内向德丰地产支付第一期房产租金和设备设施租金的70%,即人民币10,295,750.64元,德丰地产在收取租金时应向公司提供合法有效的全额房产租金发票和设备设施租金发票。以后各期租金的支付,公司应在各期租金起算前30日内向德丰地产缴纳。以此类推,德丰地产在收取租金时应向公司提供合法有效的全额房产租金发票和设备设施租金发票。
5、除房产租金及《租赁合同》约定的费用,公司不再向德丰地产另行支付其他任何费用。
六、违约责任
1、德丰地产若发生以下违约行为,每逾一日,德丰地产应按合同总金额的千分之二向公司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所造成损失(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商誉损失、支出之各项费用等)的,德丰地产还应继续承担赔偿责任;逾期30日,公司有权单方解除合同,由德丰地产按合同总金额的25%向公司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公司损失(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商誉损失、支出之各项费用等)的由德丰地产继续承担赔偿责任:
①德丰地产未依照约定条件按时完成租赁场地及设施设备交付的;
②德丰地产交付停车场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停车场因非公司原因无法正常使用的;
③德丰地产未按公司要求完成租赁场地及设施、设备增容和改造的;
④德丰地产原因导致公司水、电、暖、空调等不能正常供应,影响公司实际经营的;
⑤租赁房屋出现质量问题,德丰地产未及时维修,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
⑥其他因德丰地产违约,影响公司正常装修和营业的。
2、德丰地产若发生以下违约行为,德丰地产按合同总金额的25 %向公司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公司损失(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商誉损失、支出之各项费用等)的由德丰地产继续承担赔偿责任:
①如因德丰地产的原因致使公司无法经营、或致使公司无法使用租赁场所、或造成《租赁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
②德丰地产将此租赁场所租给公司后,未经公司同意,又将此租赁场所重复租给他人的。
③房产交付后,德丰地产单方解除《租赁合同》或以实际行动表明解除《租赁合同》的。
④除上述①、②、③条款相关约定之外,德丰地产违反《租赁合同》或附件所约定的内容的,导致《租赁合同》无法履行的。
3、 公司逾期支付租金,按实际逾期天数,每逾期一日,公司应按逾期应付租金的千分之二向德丰地产支付违约金;公司逾期支付租金超过 30 天,经催告后仍不支付,德丰地产有权单方解除《租赁合同》,公司应按合同总金额的25 %向德丰地产支付违约金,并承担由此给德丰地产造成的全部损失。
4、《租赁合同》生效后,合同双方严格依约履行,如有一方拒不履行合同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则由违约方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壹亿元整,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对方损失(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商誉损失、支出之各项费用等)的由违约方继续承担赔偿责任。本款约定建立在合同双方充分了解《租赁合同》的基础上,双方自愿遵照执行,不因本条款与《租赁合同》其他条款约定冲突而主张该条款无效。
七、预计该项目开业前尚需投入:①装修改造费用:8,445.10万元,②监控等设备购置:428.00万元,③电子设备购置:254.90万元,④满足商品经营所需的营运资金:2,000.00万元,合计11,128.00万元。资金来源为公司自筹或银行贷款。
八、该租赁行为系公司围绕商业主营业务发展所进行的日常经营活动,公司与项目出租方(产权方)之间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该议案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九、该租赁项目对公司的影响
1、该租赁项目有利于充分发挥公司在疆内商业领域中的品牌优势,扩大公司主营业务在疆内的市场占有率,符合公司积极拓展百货零售业务的战略发展规划。
2、该租赁项目有利于公司百货零售收入的进一步提升,但在盈利之前,会对公司商业主营业务利润产生一定的影响。
十、上网公告附件:项目市场分析暨可行性研究报告。
十一、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2、《租赁合同》草案。
特此公告
新疆友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3年6月8日
证券代码:600778 证券简称:友好集团 编号:临2013-026
新疆友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公司201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无网络投票。
●公司股票未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201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2、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
3、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3年6月25日(星期二)上午11:00时整(会议签到时间为上午10:30-11:00时)(北京时间)
4、会议召开地点:乌鲁木齐市友好南路668号公司6楼会议室
5、会议的表决方式:现场投票方式
二、会议审议事项
1、关于公司与公司全资子公司新疆友好华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联合开发乌鲁木齐红光山国际会展中心片区友好商业综合体购物城项目的议案。(详见2013年6月8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临2013-023号公告)。
2、关于公司拟与公司全资子公司新疆友好华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就开发友好商业综合体购物城项目签署《统借统还贷款分拨协议》的议案。(详见2013年6月8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临2013-024号公告)。
3、关于公司拟租赁位于阿克苏地区库车县的商业房产开设综合性购物中心的议案。(详见2013年6月8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临2013-025号公告)。
三、出席会议对象
1、截止2013年6月18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股东。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股东,可以委托授权代理人参加会议,代理人可以不是本公司股东(授权委托书附后)。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参加会议办法:
1、登记时间:2013年6月24日上午10:00---14:00时,下午15:30---19:30时。(北京时间)
2、登记地点:乌鲁木齐市友好南路668号6楼公司证券投资部
3、登记办法
(1)、自然人股东须持本人身份证、股东账户卡进行登记;自然人股东委托代理人的,委托代理人须持本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股东账户卡进行登记。
(2)、法人股东由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须持股东账户卡、营业执照复印件 (加盖公章)、身份证进行登记;法人股东委托代理人的,委托代理人须持本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委托人股东账户卡进行登记。
(3)、异地股东可以书面信函或传真方式办理登记(须提供有关证件复印件),并请认真填写回执,以便登记确认,公司不接受电话登记。以上资料须于登记时间截止前送达或传真至公司。
4、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请携带相关证件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5、其他事项:会议预期半天,食宿、交通费用自理。
五、联系办法:
1、电话:0991-4553700、0991-4552701
2、传真:0991-4815090
3、邮编:830000
4、地址:乌鲁木齐市友好南路668号公司证券投资部
5、联系人:吕亮、雷猛
特此公告
新疆友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3年6月8日
附件:
授权委托书
新疆友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13年6月25日召开的贵公司201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签名(盖章):
委托人身份证号(或营业执照注册登记号):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委托人持股数:
受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签名: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本授权委托的有效期限:自授权委托书签署日至本次股东大会结束。
本人/本单位对本次股东大会各项议案的表决意见:
序号 | 议案内容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1 | 关于公司与公司全资子公司新疆友好华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联合开发乌鲁木齐红光山国际会展中心片区友好商业综合体购物城项目的议案。 | |||
2 | 关于公司拟与公司全资子公司新疆友好华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就开发友好商业综合体购物城项目签署《统借统还贷款分拨协议》的议案。 | |||
3 | 关于公司拟租赁位于阿克苏地区库车县的商业房产开设综合性购物中心的议案。 |
备注:
1、授权委托人为个人股东由委托人本人签字,法人股东加盖单位公章并同时由法定代表人本人签字(章)。
2、请根据授权委托人的本人意见,对上述审议事项选择赞成、反对或弃权并在相应表格内打勾,三者只能选其一,选择一项以上或未选择的,则视为对该审议事项的授权委托无效。
3、授权委托书复印、剪报或按以上格式制作均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