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市政债体系服务城镇化
⊙记者 苗燕 ○编辑 孙忠
随着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的不断累积,市场对于修改《预算法》、推出市政债的呼声也越来越高。7日,中国金融四十人论坛的重大课题《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领域一揽子方案》之子课题《财税体制改革》与《构建有利于地方改革创新的统一大市场》对外发布,两份报告均谈及了地方债务管理体制的改革问题,并提出应建立一个以市政债市场为基础的,有自我约束(风险控制)机制的地方政府债务融资体制。
《财税体制改革》报告更规划了市政债的基本建设路径。报告建议,由财政部对地方政府的风险指标进行详细分析,选择一批偿债能力达到一定标准的城市,允许发行市政债。同时,立法规定地方政府债务的上限和用途,如债务占当地GDP的比例不得超过50%,利息支出不得超过经常性收入的一定比例。规定地方政府发债所筹得的资金必须用于资本性项目,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地方政府的经常性预算必须平衡。
报告建议,要通过立法,明确宣示中央政府对市政债的偿还不承担责任。在实际运行中,应该允许若干基本没有系统性风险的中小规模的市政债违约事件发生,从而打消债券市场对“隐性担保”的预期。而在被允许发行市政债的地方,报告建议地方人大必须建立其对发债和偿债能力的自我评估和约束机制。所有市政债的发行计划,都必须通过地方人大的预算批准,地方政府必须对地方人大、公众和资本市场公开详细的财政收支,资产负债表,偿债能力指标的信息。
《构建有利于地方改革创新的统一大市场》报告则认为,以市政债为基础的城市政府城镇化融资体制,是解决基础设施融资的巨大需求与阳光融资渠道极为有限之间的矛盾的重要突破口。报告坦言,今后三年是改革启动期,应争取在八年内基本建成该新体制。
在建议应允许地方政府发行市政债的同时,两份报告也均提出各级政府要编制完整的资产负债表,短期内就应详细披露政府债务余额及其构成、金融余额及其构成,政府的净金融资产(负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