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公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易方达量化衍伸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现将易方达量化衍伸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及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情况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以通讯方式组织召开了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对《关于易方达量化衍伸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基金的投资及其他相关事项的议案》进行表决。
会议投票时间自2013年4月1日起,至2013年4月30日17:00止。2013年5月2日,在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本基金管理人对本次大会表决进行了计票,北京市方正公证处公证员孟必珍、李乐对计票过程进行了公证,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刘焕志、刘露对计票过程进行了见证。参加本次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的85%,达到法定开会条件。相关表决结果详见2013年5月3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上刊登的《关于易方达量化衍伸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的公告》。根据表决结果,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易方达量化衍伸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基金的投资及其他相关事项的议案》。
根据《易方达量化衍伸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费用由基金资产列支。由基金资产列支的持有人大会会议费用如下表:
项目 金额(单位:元)
律师费 10000
公证费 5000
合计 15000
二、中国证监会核准情况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13年6月7日下发了《关于核准易方达量化衍伸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批复》(证监许可[2013]742号),同意易方达量化衍伸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易方达量化衍伸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基金的投资及其他相关事项决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同意按照《易方达量化衍伸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说明》,将易方达量化衍伸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为易方达沪深300量化增强证券投资基金。
修改《基金合同》中有关本基金的名称、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业绩比较基准、基金的费用等条款,以及根据业务实践相应修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的信息披露及其他部分条款。”
三、关于本基金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修订
根据《易方达量化衍伸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说明》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已将《易方达量化衍伸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易方达量化衍伸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订为《易方达沪深300量化增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易方达沪深300量化增强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并已报中国证监会审核通过。《易方达沪深300量化增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和《易方达沪深300量化增强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自2013年6月7日起正式生效。
此外,基金管理人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易方达沪深300量化增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规定,拟定了《易方达沪深300量化增强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已报中国证监会审核。
四、备查文件
1、《易方达量化衍伸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附件一:《关于易方达量化衍伸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基金的投资及其他相关事项的议案》,附件二:授权委托书(样本),附件三:易方达量化衍伸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2、《关于易方达量化衍伸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的公告》
3、北京市方正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
4、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5、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易方达量化衍伸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批复》(证监许可[2013]742号)
特此公告。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3年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