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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习奥会将为中美关系提供前进动力
  • 新股发行改革推组合拳
    五方面推进市场化法制化
  • 央行发布金融稳定报告 择机出台存款保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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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会改变市场总体运行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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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习奥会将为中美关系提供前进动力
    新股发行改革推组合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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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规划推进利率市场化
    新股“开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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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股发行改革推组合拳
    五方面推进市场化法制化
    2013-06-08       来源:上海证券报      

      ■招股书预披露提前至“受理即披露”,自披露起发行人及中介机构即为“真实、准确、完整”负责

      ■发行人过会并履行会后事项程序后即核准发行,时点自主选择,IPO批文有效期12个月

      ■发行人控股股东、持股高管须承诺,在锁定期满后2年内减持的,减持价不低于发行价

      ■发行人与承销商自主确定发行价,发行市盈率高于二级市场平均值须发布投资风险特别公告

      ■查实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发行人,3年内不再受理其IPO申请

      ■拟建立以新股发行价为比较基准的上市首日停牌机制,抑制“炒新”

      ⊙记者 马婧妤 郭玉志 ○编辑 衡道庆

      

      昨日,市场关注已久的《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征求意见稿)》(下称《意见稿》)发布。《意见稿》从推进市场化发行机制、强化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等责任主体诚信义务、进一步提高新股定价市场化程度、改革新股配售方式、加大监管执法力度等五方面打出“组合拳”,推进新股发行的市场化、法制化改革。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介绍,此次改革的总体原则是:坚持市场化、法制化取向,综合施策、标本兼治,进一步理顺发行、定价、配售等环节的运行机制,加强市场监管,维护市场公平,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新股发行改革市场化迈出大步

      从《意见稿》内容看,新股发行机制的市场化改革迈出很大步伐,包括进一步提前拟IPO企业招股书预披露试点,实施“受理即披露”;发行人通过发审会并履行会后事项程序后,证监会即核准发行,发行时点由发行人自主选择,真正实现由市场控制发行节奏;放宽IPO核准文件有效期至12个月;拟IPO的在审企业可申请先发行公司债,同时探索鼓励企业以发行普通股之外的其他股权形式,或以股债结合方式融资。

      《意见稿》针对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等责任主体的诚信义务,从加强市场约束、提高持股意向透明度、强化对承诺事项的约束等三方面,给予更严格的要求。

      按照《意见稿》,发行人控股股东、持股的董事及高管须在公开募集及上市文件中承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不低于发行价;若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股价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或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意见稿》还要求拟IPO企业提出上市后5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具体措施可包括发行人回购公司股票,控股股东、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等。

      为提高大股东持股透明度,《意见稿》要求发行人须披露公开发行前持股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持股5%以上股东转让股票,还须披露减持原因、其未来持股意向,及减持行为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的影响。

      在新股定价市场化方面,《意见稿》从定价方式、个人投资者参与定价、强化定价过程信息披露等方面做出调整。

      按照规定,发行价格由发行人与承销商自行协商确定,并在发行公告中披露协商确定的定价方式;符合条件的个人投资者可参与网下定价及配售,IPO规模4亿股以下的,有效报价机构、个人投资者分别不少于20人;4亿股以上的,分别不少于50人,有效报价人数不足即中止发行。

      对于定价过程及结果,发行人及主承销商须在网上申购前公开披露,披露内容包括投资者名称、申购价格及数量、网下所有投资者报价及公募基金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发行价及市盈率等。发行市盈率高于同行业上市公司二级市场平均市盈率的,还须在网上申购前发布投资风险特别公告,提醒投资者关注。

      在新股配售方式上,《意见稿》引入了主承销商自主配售机制。网下发行的新股由主承销商自主选择有效报价的投资者进行配售,同时为防止利益输送,要求主承销商和发行人制作配售程序及结果的信息披露文件并公开披露。(下转2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