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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批10家在审企业抽查名单出炉 撤单企业一年内申请IPO仍将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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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批10家在审企业抽查名单出炉 撤单企业一年内申请IPO仍将抽查
    2013-06-08       来源:上海证券报      

      抽查名单出炉

      撤单企业一年内申请IPO仍将抽查

      ⊙记者 马婧妤 郭玉志 ○编辑 衡道庆

      

      IPO在审企业财务专项检查工作自查阶段日前结束。昨日,第二批10家在审企业抽查名单通过抽签方式产生。自财务专项检查开展以来,共有268家在审企业撤单。

      根据工作安排,这部分主动撤单企业自终止审查之日起,若在一年内重新申请IPO,仍然需要根据本次财务专项检查的有关要求履行自查义务,在申报IPO申请材料时应同时提交财务自查报告。证监会对此类企业申请按本次专项检查确定的方式进行抽查。

      10家抽查企业名单诞生

      根据IPO财务专项检查工作部署,需要在延期提交自查报告的企业中抽取10家进行抽查。

      据了解,在3月31日前中止审查的107家企业中,共有12家提交了自查报告,其中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分别为3家、6家、3家。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表示,自4月份以来,提交自查报告的只有12家企业,抽取的样本数量较少,此次抽取不再按板块、中介机构执业纪录等分类抽取。

      昨日下午,在数十家媒体监督下,由中国证券业协会负责人从12家企业中随机抽取出两家企业,即上海润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耐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两家公司,除该两家企业外,金龙精密铜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宁联丰磁业股份有限公司、广东超讯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全筑建筑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航文化股份有限公司、宁波精达成形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再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麒麟网文化股份有限公司等10家企业均进入第二批抽查名单。

      据悉,对于在IPO财务专项检查过程中主动申请终止审查的企业,为防止少数企业借撤回之名规避财务自查义务,根据《关于做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2012年度财务报告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规定纳入本次自查范围的企业,在本次财务专项检查期间提交终止审查申请的,自终止审查之日起一年内再次申报IPO时,仍然需要根据本次财务专项检查的有关要求履行自查义务,在申报IPO申请材料时应同时提交财务自查报告。证监会对此类企业申请按本次专项检查确定的方式进行抽查。

      该发言人表示,对于2013年3月31日之后新申报IPO的企业,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等应对照根据《通知》要求,重点关注可能造成粉饰业绩或财务造假的12个重点事项,并采取切实有效的手段核查主要财务指标是否存在重大异常,在走访相关政府部门、银行、重要客户及供应商时保持必要的独立性,以印证发行人财务信息的真实性。

      同时,发行人在承诺函中应对是否存在相关事项予以说明;保荐机构在证券发行保荐书中应对上述要求的落实情况作专项说明;会计师事务所应对重点事项予以充分关注,并在审计工作中有所体现。中国证监会将进一步总结本次专项检查的经验,强化财务信息披露和中介机构履职尽责的要求,并出台相关文件予以规范。

      不断提高首发信披质量

      据介绍,首次公开发行在审企业财务专项检查工作开展以来,截至5月31日,发行人及中介机构专项自查工作已全部完成。目前第一批三十家企业的抽查工作也已基本完成。

      根据相关规定,IPO财务专项检查自查报告延期提交的最终截止日为2013年5月31日。

      统计显示,4月1日至5月31日期间,证监会共收到106家企业提交终止审查的申请,其中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分别为28家、50家、28家。加上3月31日前提交终止审查申请的162家企业,自财务专项检查工作开展以来,共有268家企业提交终止审查申请,证监会根据《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对有关申请做出了终止审查决定。

      据悉,此次财务专项检查,旨在推动发行人和中介机构提高诚信意识,真实、客观反映企业实际情况,严格遵守首发各项规则要求。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指出,本次专项检查工作效果已初步显现,中介机构风险防范意识明显加强。证监会将适时总结本次专项检查积累的经验和做法,纳入未来优化规则体系之中,融入发行监管实务中去,形成常态性要求和长效机制,不断提升首发信息披露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