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封面
  • 2:焦点
  • 3:要闻
  • 4:专 版
  • 5:财经新闻
  • 6:公司
  • 7:市场
  • 8:艺术资产
  • 9:互动
  • 10:书评
  • 11:股市行情
  • 12:市场数据
  • 13:信息披露
  • 14:信息披露
  • 15:信息披露
  • 16:信息披露
  • 17:信息披露
  • 18:信息披露
  • 19:信息披露
  • 20:信息披露
  • 21:信息披露
  • 22:信息披露
  • 23:信息披露
  • 24:信息披露
  • 25:信息披露
  • 26:信息披露
  • 27:信息披露
  • 28:信息披露
  • 29:信息披露
  • 30:信息披露
  • 31:信息披露
  • 32:信息披露
  • 33:信息披露
  • 34:信息披露
  • 35:信息披露
  • 36:信息披露
  • 37:信息披露
  • 38:信息披露
  • 39:信息披露
  • 40:信息披露
  • 41:信息披露
  • 42:信息披露
  • 43:信息披露
  • 44:信息披露
  • 45:信息披露
  • 46:信息披露
  • 47:信息披露
  • 48:信息披露
  • 49:信息披露
  • 50:信息披露
  • 51:信息披露
  • 52:信息披露
  • 53:信息披露
  • 54:信息披露
  • 55:信息披露
  • 56:信息披露
  • 57:信息披露
  • 58:信息披露
  • 59:信息披露
  • 60:信息披露
  • 61:信息披露
  • 62:信息披露
  • 63:信息披露
  • 64:信息披露
  • 65:信息披露
  • 66:信息披露
  • 67:信息披露
  • 68:信息披露
  • 69:信息披露
  • 70:信息披露
  • 71:信息披露
  • 72:信息披露
  • 第二批10家在审企业抽查名单出炉 撤单企业一年内申请IPO仍将抽查
  • 发行体制市场化改革“跑步前进”
    综合施策标本兼治
  • 新股发行改革推组合拳 五方面推进市场化法制化(上接1版)
  •  
    2013年6月8日   按日期查找
    2版:焦点 上一版  下一版
     
     
     
       | 2版:焦点
    第二批10家在审企业抽查名单出炉 撤单企业一年内申请IPO仍将抽查
    发行体制市场化改革“跑步前进”
    综合施策标本兼治
    新股发行改革推组合拳 五方面推进市场化法制化(上接1版)
    更多新闻请登陆中国证券网 > > >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郑重声明
       经上海证券报社授权,中国证券网独家全权代理《上海证券报》信息登载业务。本页内容未经书面授权许可,不得转载、复制或在非中国证券网所属服务器建立镜像。欲咨询授权事宜请与中国证券网联系 (400-820-0277) 。
     
    稿件搜索:
      本版导航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收藏 | 打印 | 推荐  
    新股发行改革推组合拳 五方面推进市场化法制化(上接1版)
    2013-06-08       来源:上海证券报      

      新股发行改革推组合拳

      五方面推进市场化法制化

      (上接1版)

      IPO网下配售比例,及网下网上回拨比例同样做出调整。公司股本4亿元以下的网下配售比例不低于60%,4亿元以上的不低于70%,剩余部分向网上投资者发售。回拨则调整为网上有效认购在50至100倍的回拨15%,超过100倍的回拨30%,但网下配售认购不足的须中止发行,不得向网上回拨。网上配售可采用现行的按申购量配号抽签确定中签号码的方式,也可采用按申购账户配号抽签确定中签账户并配售等量股票的“一个账户一手,抽签确定中签账户”方式进行。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意见稿》规定网下配售的新股中至少40%应优先向公募基金和由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配售。

      引入自主配售机制后,《意见稿》同时要求发行人及主承销商在发行公告中披露投资者参与自主配售的条件、原则、配售结果,包括每位获配投资者的名称、报价、申购数量、配售数额等。

      

      加强监管维护市场“三公”

      在大幅推进新股发行体制市场化改革的同时,《意见稿》“有放有收”,在着重加大监管执法工作力度方面作文章,严防可能出现的违法违规,维护市场“三公”原则。

      按照规定,招股书预披露之后,发行人相关信息及财务数据不得随意更改,自披露起发行人及中介机构必须对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负责。在发审会前,中国证监会将对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相关中介机构的工作底稿及尽职履责情况进行抽查。

      审核中若发现申请材料中记载的信息自相矛盾、或就同一事实前后存在不同表述且有实质性差异的,将中止审核,并在12个月内不再受理相关保荐代表人推荐的发行申请。所报送文件或法律文书涉嫌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将移交稽查部门立案查处,暂停受理相关中介机构推荐的发行申请;查证属实的,36个月内不再受理该发行人的股票发行申请,并依法追究中介机构及当事人责任。

      《意见稿》还着力强化了新股发行的过程监管、行为监管和事后问责,并进一步发挥自律组织作用。要求证券业协会制定自律规则,规范路演推介、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披露、承销商自主配售等行为,并要求证券交易所进一步完善新股上市首日开盘价格形成机制及新股上市初期交易机制。

      为抑制“炒新”,《意见稿》要求建立以新股发行价为比较基准的上市首日停牌机制;针对上市当年营业利润同比下滑50%以上或上市当年即亏损的“业绩变脸”公司,证监会将自确认之日起即暂不受理相关保荐机构推荐的发行申请,并移交稽查部门立案稽查。但创业板公司,以及发行人在招股书中已明确具体地提示了业绩下滑风险的不在此列。

      另外,《意见稿》还进一步加大了对发行人信息披露责任和中介机构保荐、承销执业行为的监督执法和自律监管力度。

      按照证监会工作部署,《意见稿》从即日起开始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将到本月21日截止,之后将在根据市场各方意见进行修改完善的基础上正式发布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