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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华泰柏瑞量化指数增强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3-06-14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A25版)

    联系人:郭熠

    电话:(0351)8686659

    传真:(0351)8686619

    客服电话:400-666-1618、(0351)95573

    公司网址:www.i618.com.cn

    14)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号富凯大厦B座7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B座4层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联系人:潘鸿

    电话:(010)66045446

    传真:(010)66045500

    客服电话:(010)66045678

    公司网址:www.txsec.com或www.txjijin.com

    15)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高冠江

    联系人:唐静

    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客服电话:400-800-8899

    公司网址:www.cindasc.com

    16)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1619号国际金融大厦A座41楼

    办公地址: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1619号国际金融大厦A座41楼

    法定代表人:杜航

    联系人:戴蕾

    电话:(0791)86768681

    传真:(0791)86770178

    客服电话:400-886-6567

    公司网址:www.avicsec.com

    17)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A栋第18层-21层及第04层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3号荣超商务中心A栋第04、18层至21层

    法定代表人:龙增来

    联系人:刘毅

    电话:(0755)82023442

    传真:(0755)82026539

    客服电话:400-600-8008

    公司网址:www.china-invs.cn

    18)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权唐

    电话:400-8888-108

    传真:(010)65182261

    客服电话:400-888-8108

    公司网址:www.csc108.com

    19)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526号2幢22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555号裕景国际B座16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人:敖玲

    电话:(021)58788678-8201

    传真:(021)58787698

    客服电话:400-089-1289

    公司网址:http://www.erichfund.com

    20)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685弄37号4号楼449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1118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903~906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张茹

    电话:021-58870011-6702

    传真:021-68596916

    客服电话:400-700-9665

    公司网址:http://www.howbuy.com/

    21)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号二号楼2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5号3C座10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潘世友

    电话:021-54509988-7019

    传真:021-64385308

    客服电话:400-181-8188

    公司网址:www.1234567.com.cn

    22)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发展银行大厦25楼I、J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发展银行大厦25楼I、J单元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童彩平

    电话:(0755)82080798

    传真:(0755)82080798

    客服电话:400-678-8887

    公司网址:www.jjmmw.com;www.zlfund.cn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浦东新区民生路1199弄上海证大五道口广场1号楼17层

    法定代表人:齐亮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民生路1199弄上海证大五道口广场1号楼17层

    电话:400-888-0001,(021)38601777

    传真:(021)50103016

    联系人:陈培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39号建外SOHO A座31层

    负责人:王玲

    电话:(021)24126000

    传真:(021)24126150

    经办律师:靳庆军、傅轶

    联系人:傅轶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湖滨路202号普华永道中心11楼

    法定代表人:杨绍信

    经办注册会计师:薛竞、刘颖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六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并经2013年4月26日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华泰柏瑞量化指数增强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证监许可【2013】610号)核准募集。

    (一)基金类型

    契约型开放式,股票型基金

    (二)基金存续期

    不定期

    (三)募集方式和销售场所

    本基金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和中国银行、华泰证券等代销机构的销售网点公开发售。

    投资者还可在与本公司达成网上交易的相关协议、接受本公司有关服务条款后,通过登录本公司网站(www.huatai-pb.com)办理开户、认购等业务,有关基金网上交易的开通范围和具体业务规则请登录本公司网站查询。

    销售机构联系方式以及发售方案以发售公告及代销机构的相关公告为准,请投资者就募集和认购的具体事宜仔细阅读《华泰柏瑞量化指数增强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代销机构的相关公告。

    (四)募集期限

    本基金自2013年6月19日至2013年7月19日公开发售。根据《运作办法》的规定,如果本基金在上述时间段内未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法定条件、或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延长基金份额发售的时间,本基金可继续销售,但募集期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过3个月。同时也可根据认购和市场情况提前结束发售。

    (五)募集对象

    本基金的发售对象为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许可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六)募集规模

    本基金的募集份额总额应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应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

    (七)基金的面值

    本基金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以初始面值发售。

    (八)投资人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方法

    投资者认购时间安排、投资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基金合同,在发售公告中确定并披露。

    2、认购的方式及确认

    (1)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

    (2)销售网点(包括直销和代销网点)受理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是否成功的确认,而仅代表销售网点确实收到了认购申请。申请是否有效应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投资者可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各销售网点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和认购的份额。

    (3)基金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消。

    (4)若投资者的认购申请被确认为无效,基金管理人应当将投资者已支付的认购金额本金退还投资者。

    3、认购的限额

    (1)在募集期内,投资者可多次认购,对单一投资者在募集期间累计认购份额不设上限。

    (2)认购最低限额:在基金募集期内,除发售公告另有规定, 代销网点和基金管理人的网上交易系统每个基金账户首次最低认购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单笔认购最低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直销柜台每个基金账户首次最低认购金额为5万元人民币,已在直销柜台有认/申购本公司旗下基金记录的投资者不受首次认购最低金额的限制,单笔认购最低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

    各代销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4、认购费率

    本基金采取金额认购方式,认购费率最高不超过认购金额的1.2%。

    认购金额(含认购费,元)认购费率
    认购金额< 100万1.0%
    100万≤认购金额< 300万0.6%
    300万≤认购金额< 500万0.2%
    认购金额≥500万1000元/笔

    投资者重复认购,须按每次认购所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费。

    认购费将用于支付募集期间会计师费、律师费、注册登记费、销售费及市场推广等支出,不计入基金财产。

    5、认购份额的计算

    认购本基金的认购费用采用前端收费模式,即在认购基金时缴纳认购费。投资者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有效认购资金在基金募集期间所产生的利息折成基金份额,归投资者所有,投资者的总认购份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募集期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净认购金额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认购份额的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某投资者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如果募集期内认购资金获得的利息为10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1+1.2%)=9,881.42元

    认购费用=10,000-9,881.42=118.58元

    认购份额=(9,881.42+10)/1.00=9,891.42份

    即投资者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加上认购资金在募集期内获得的利息,可得到9,891.42份基金份额。

    (九)募集资金及利息的处理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2、有效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折成基金份额,归投资者所有。利息折算成基金份额,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利息的计算和折算的基金份额的具体数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计算结果为准。该部分份额享受免除认购费的优惠。

    七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办理验资和基金备案手续:

    1、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

    (二)基金的备案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具备上述基金备案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募集期限届满之日起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三)基金合同的生效

    1、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四)基金募集失败的处理方式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不能满足基金备案的条件的,则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当: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五)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本合同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和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八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其他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投资者可以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的开放日为基金公告开始办理申购、赎回业务后,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销售机构公布的时间为准。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的,视为下一个开放日的申请,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2、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本基金的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在确定申购开始时间与赎回开始时间后,由基金管理人最迟于申购或赎回开始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基金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即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时,申购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申购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前撤销,在当日的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5、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但最迟应在新的原则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提出

    基金投资者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申购本基金,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者提交赎回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2、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自身或要求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对基金投资者申购、赎回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者应在T+2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3、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交款方式,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交后,基金管理人应通过注册登记机构按规定向投资者支付赎回款项,赎回款项在自受理基金投资者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不超过7个工作日的时间内划往投资者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时,赎回款项的支付办法按本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代销网点和基金管理人的网上交易系统每个账户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单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

    2、直销柜台每个账户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5万元人民币;已在直销柜台有认/申购本公司旗下基金记录的投资者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单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

    3、赎回的最低份额为500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但某笔赎回导致单个交易账户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500份时,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必须一同赎回;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合理调整对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进行前述调整必须提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六)申购与赎回的数额和价格

    1、申购份额、余额以及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申购费用后,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各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的金额,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除赎回费用的金额,各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2、申购费和赎回费

    (1)申购费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元)申购费率
    申购金额 < 100万1.2%
    100万≤ 申购金额 <300万0.8%
    300万≤ 申购金额 <500万0.4%
    申购金额 ≥ 500万1000元/笔

    在申购费按金额分档的情况下,如果投资者多次申购,申购费适用单笔申购金额所对应的费率。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2)赎回费

    持有期限赎回费率
    持有期< 365天0.50%
    365天≤持有期<730天0.25%
    持有期≥ 730天0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其中25%的部分归入基金财产,其余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等相关手续费。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调整后的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费率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前2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对促销活动范围内的投资者调低基金申购、赎回费率。

    3、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本基金的申购费用采用前端收费模式(即申购基金时缴纳申购费),投资者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 =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数=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者投资5万元申购本基金,假设T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520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1+1.5%)=49261.08元

    申购费用=50000-49261.08=738.92元

    申购份额=49261.08/1.0520=46826.12份

    即:投资者投资5万元申购本基金,其对应费率为1.5%,假设T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520元,则其可得到46826.12份基金份额。

    4、净赎回金额的计算

    投资者在赎回本基金时缴纳赎回费,投资者的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金额=赎回份数×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例: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万份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180天,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50%,假设T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520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0520=10520元

    赎回费用=10520×0.50%=52.6元

    净赎回金额=10520 - 52.6=10467.4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万份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180天,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50%,假设T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520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10467.4元。

    5、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T日基金份额净值=T日基金资产净值/T日发行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净值为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行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基金份额净值单位为元,计算结果保留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公告。遇特殊情况,在报中国证监会审核后,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七)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1、经基金销售机构同意,基金投资者提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之前可以撤销。

    2、投资者T日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增加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3、投资者T日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八)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单个开放日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份额扣除申购总份额后的余额)与净转出申请(转出申请总份额扣除转入申请总份额后的余额)之和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为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接受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接受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发生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定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未受理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者外,延迟至下一开放日办理,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格。转入下一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赎回优先权,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3)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工作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予以上公告。

    (4)暂停接受和延缓支付:本基金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延缓期限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至少一种会指定媒体上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及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

    1、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受理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基金财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的情形;

    (5)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或暂停接受某些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时,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申购申请时,应当依法公告。在暂停申购的情形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并依法公告。

    2、在以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可以暂停接受赎回申请的情况;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的情况;

    (5)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当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除非发生巨额赎回,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当足额支付。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依法公告。

    3、暂停基金的申购、赎回,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暂停申购或赎回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时,基金管理人应依法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1)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基金管理人将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2)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将提前两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可对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进行调整。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三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基金转换

    1、基金转换是投资者按本公司规定条件将其所持有的本公司管理的一只基金份额转换为本公司管理的另一只基金份额的业务。需要办理基金转换的投资者须到原销售机构办理手续。本基金开通转换业务时,本公司将另行公告具体情况。

    2、基金转换申请

    (1)个人投资者申请基金转换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2)填妥的经本人签字确认的申请表。

    委托他人代办的,还需提供委托代办书、代办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2)机构投资者申请基金转换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授权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2)填妥的加盖预留印鉴章的申请表。

    (3)电子方式的基金转换参照本公司或代销机构各相关规则。

    3、基金转换的规则

    (1)基金转换只能在同一销售机构办理,且该销售机构须同时代理转出基金及转入基金的销售;

    (2)基金转换以基金份额为单位进行申请,转换费计算采用单笔计算法。投资者在T日多次转换的,单笔计算转换费,不按照转换的总份额计算其转换费用;

    (3)“定向转换”原则,即投资者必须指明基金转换的方向,明确指出转出基金和转入基金的名称;

    (4)基金转换采取“未知价法”,即基金的转换价格以转换申请受理当日各转出、转入基金的份额资产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5)基金份额在转换后,持有人对转入基金的持有期自转入之日算起;

    (6)当某笔转换业务导致投资者基金账户内余额小于转出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中“最低持有份额”的相关条款规定时,剩余部分的基金份额将被强制赎回;

    (7)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份额及净转换转出申请份额之和超出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时,为巨额赎回。发生巨额赎回时,基金转出视同基金赎回,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资产组合情况决定全额转出或部分转出,并且对于基金转出和基金赎回,将采取相同的比例确认;在转出申请得到部分确认的情况下,除投资者在提交转换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办理部分予以撤销外,延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转出基金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格。依照上述规定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的赎回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转换为止。部分顺延转换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8)投资者办理基金转换业务时,转出基金必须处于可赎回状态,转入基金必须处于可申购状态;

    (9)转换业务遵循“先进先出”的业务规则,即首先转换持有时间最长的基金份额。如当日同时有赎回申请的情况下,则遵循先赎回后转换的处理原则。

    九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冻结及质押

    (一)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和经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中:

    “继承”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仅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的情形;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相关资料。

    (二) 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自申请受理日起二个月内办理;申请人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缴纳过户费用。

    (三)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办理其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的转托管手续。转托管在转出方进行申报,基金份额转托管一次完成。投资者于T日转托管基金份额成功后,转托管份额于T+1日到达转入方网点,投资者可于T+2日起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四)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包括现金分红和红利再投资)一并冻结。

    (五)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十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为指数增强型股票投资基金,在力求有效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力争实现达到或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收益,谋求基金资产的长期增值。

    本基金力争将对业绩比较基准的年化跟踪误差控制在8%以内。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权证、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包括公告等)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60%;现金和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率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三)投资理念

    运用量化投资策略,实现增强指数收益的目标。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利用量化投资模型,在控制组合跟踪误差的基础上,力求投资业绩达到或超越业绩比较基准。

    1、比较基准的标的指数

    本基金股票资产跟踪的标的指数为沪深300指数。沪深300指数是由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授权,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开发的中国A 股市场指数,它的样本选自沪深两个证券市场,覆盖了大部分流通市值,其成份股票为中国A 股市场中代表性强、流动性高的股票,能够反映A 股市场总体发展趋势。

    沪深300指数是指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和发布的沪深300的价格指数。如果指数发布机构变更或者停止上述标的指数编制及发布,或者上述标的指数由其它指数代替,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履行适当的程序变更本基金的标的指数。

    2、以增强指数投资收益为目的的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利用定量投资模型,选取并持有预期收益较好的股票构成投资组合,在严格控制组合预期跟踪误差的基础上,力求超越标的指数投资回报。一般情况下,本基金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5%。

    (1)多因子alpha 模型——股票超额回报预测

    多因子alpha 模型以对中国股票市场较长期的回测研究为基础,结合前瞻性市场判断,用精研的多个因子捕捉市场有效性暂时缺失之处,以多因子在不同个股上的不同体现估测个股的超值回报。概括来讲,本基金alpha 模型的因子可归为如下几类: 价值(value)、质量(quality)、动量(momentum)、成长(growth)、市场预期等等。公司的量化投研团队会持续研究市场的状态以及市场变化,并对模型和模型所采用的因子做出适当更新或调整。

    多因子alpha 模型利用长期积累并最新扩展的数据库,科学地考虑了大量的各类信息,包括来自市场各类投资者,公司各类报表,分析师预测等等多方面的信息。基金经理根据市场状况及变化对各类信息的重要性做出具有一定前瞻性的判断,适时调整各因子类别的具体组成及权重。

    (2)风险估测模型——有效控制预期风险

    纯指数化投资力求跟踪误差最小,指数增强投资策略则需要力求将跟踪误差控制在一定范围之内。本基金将利用风险预测模型和适当的控制措施,有效控制投资组合的预期投资风险,并力求将投资组合的实现风险(用跟踪误差衡量)控制在目标范围内。

    (3)交易成本模型——控制交易成本以保护投资业绩

    本基金的交易成本模型既考虑固定成本,也考虑交易的市场冲击效应,以减少交易对业绩造成的负面影响。在控制交易成本的基础上,进行投资收益的优化。

    (4)投资组合的优化

    本基金将综合考虑预期回报,风险及交易成本进行投资组合优化。其选股范围将包括指数成份股和非指数成份股中,流动性和基本面信息较好的股票。

    (5)投资组合的调整

    本基金将根据所考虑各种信息的变化情况,对投资组合进行重新优化,调整投资组合的构成,并根据市场情况适当控制和调整投资组合的换手率。

    3、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管理人将基于对国内外宏观经济形势的深入分析、国内财政政策与货币市场政策等因素对债券市场的影响,进行合理的利率预期,判断债券市场的基本走势,制定久期控制下的资产类属配置策略。在债券投资组合构建和管理过程中,本基金管理人将具体采用期限结构配置、市场转换、信用利差和相对价值判断、信用风险评估、现金管理等管理手段进行个券选择。

    本基金债券投资的目的是在保证基金资产流动性的基础上,有效利用基金资产,提高基金资产的投资收益。

    4、金融衍生工具投资策略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本基金可基于谨慎原则运用权证、股票指数期货等相关金融衍生工具对基金投资组合进行管理,以控制投资组合风险、提高投资效率,从而更好地实现本基金的投资目标。

    5、融资融券和转融资转融券

    从投资人的利益出发,本基金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参与适当的融资融券和转融资转融券业务。

    (五)投资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等的有关规定;

    2、根据量化投研团队对于市场中可获得相应数据的研究分析所构建的量化投资模型以及投资经理和投研团队对市场状态的判断 ;

    3、基于风险估测模型的投资风险分析。

    (六)投资决策机制

    1、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审定基金经理的投资策略和原则;审定基金经理定期调整计划;审定基金定期投资检讨报告;决定基金禁止的投资事项等。

    2、基金经理:在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授权范围内,根据基金的投资政策实施投资管理,确定具体的投资品种、数量、策略,构建优化和调整投资组合,进行投资组合的日常分析和管理。

    3、基金经理助理/投资分析员:通过内部调研和参考外部研究报告,编写有关公司分析、行业分析、宏观分析、市场分析的各类报告,提交基金经理,作为投资决策的依据。

    (七)投资程序

    1、量化投研团队对市场中可获得的相应数据进行研究分析,并构建量化投资模型,为本基金的投资管理提供决策依据。

    2、投资决策委员会依据投研团队的研究结果对基金的资产配置比例等提出指导性意见。

    3、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议,利用量化投资模型,并结合对宏观政策、证券市场和上市公司等的分析判断,形成基金投资计划。

    4、集中交易室依据基金经理的指令,制定交易策略,统一执行证券投资组合计划,进行具体品种的交易。

    5、法律监察部对投资组合计划的执行过程进行监控。

    6、基金管理人在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有权根据环境变化和实际需要对上述投资程序做出调整。

    (八)业绩比较基准

    95%×沪深300指数收益率+2.5% (指年收益率,评价时按期间折算)

    沪深300指数是指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和发布的沪深300的价格指数。沪深300指数是沪深证券交易所第一次联合发布的反映A股市场整体走势的指数,是由上海和深圳证券市场中选取300只A股作为样本编制而成的成份股指数。沪深300指数成份股为A 股市场中市场代表性好、流动性高、交易活跃的主流股票,覆盖了沪深市场六成左右的市值,能够反映市场主流投资的收益情况。

    随着法律法规和市场环境发生变化,如果上述业绩比较基准不适用本基金、或者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中所使用的指数暂停或终止发布,或者推出更权威的能够表征本基金风险收益特征的指数,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相应调整。调整业绩比较基准应经基金托管人同意,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前2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予以公告。

    (九)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是一只指数增强型股票投资基金,属于较高预期风险、较高预期收益的证券投资基金品种,其预期风险与收益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

    本基金的风险控制将力争将对业绩比较基准的年化跟踪误差控制在目标范围以内。因本基金为指数增强投资基金,跟踪误差的计算将剔除主动回报的均值。另外,在特殊情况下,从保护投资人利益出发对基金股票仓位做出调整,以至于股票持仓比例较大低于正常水平时,基金由此获得的对投资人有利的正收益不计入跟踪误差的计算,但基金由此获得的负收益则要计入跟踪误差的计算。

    (十)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

    1、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2、基金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1)本基金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60%;

    (2)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3)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总和,不超过该证券的10%;

    (4)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基金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5)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6)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10%。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遵从其规定;

    (7)现金和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8)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9)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1)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1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1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要求的内容、格式与时限向交易所报告所交易和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情况、交易目的及对应的证券资产情况等。

    (15)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6)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7)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1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限制。

    3、若将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修改或变更,致使本款前述约定的投资禁止行为和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被修改或取消,基金管理人在依法履行相应程序后,本基金可相应调整禁止行为和投资限制规定。

    (十一)投资组合比例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十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十二)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所投资证券产生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十三)基金的融资、融券和转融资转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和转融资转融券。

    十一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包括基金所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的应收款项和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的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开立基金资金账户以及证券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及处分

    1、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范围。

    4、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十二 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估值的目的是为了准确、真实地反映基金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开放式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应按基金估值后确定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持有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

    (四)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股票的估值

    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估值日在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有明确锁定期股票的估值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且处于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的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2、固定收益证券的估值办法

    (1)证券交易所市场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净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净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证券交易所市场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自债券计息起始日或上一起息日至估值当日的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有交易的最近交易日所采用的净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6)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3、权证估值:

    (1)配股权证的估值: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类同权证处理方式的,采用估值技术进行估值。

    (2)认沽/认购权证的估值:

    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上市交易的认沽/认购权证按估值日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未上市交易的认沽/认购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本基金持有的回购以成本列示,按合同利率在回购期间内逐日计提应收或应付利息。

    5、本基金持有的银行存款和备付金余额以本金列示,按相应利率逐日计提利息。

    6、股指期货合约,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7、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采用上述1-6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有充足的理由认为按上述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的基础上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国家最新规定进行估值。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同基金托管人一同进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报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财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净值予以公布。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0.001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估值错误的处理

    1、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三位(含第三位)内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本条第(四)款有关估值方法规定的第7项条款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三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收益的构成

    基金本期利润是指基金本期已实现收益加上本期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基金本期已实现收益指基金本期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其他收入(不含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采用收益分配基准日资产负债表中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部分的孰低数。

    (二)收益分配原则

    1、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现金方式或红利再投资方式,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自行选择收益分配方式;基金份额持有人事先未做出选择的,默认的分红方式为现金红利;选择红利再投资的,现金红利则按除权日经除权后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2、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3、基金当期收益先弥补前期亏损后,方可进行当期收益分配;

    4、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5、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收益分配每年至多12次;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的25%。基金的收益分配比例以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为基准计算,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以收益分配基准日资产负债表中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为准。基金合同生效不满三个月,收益可不分配;

    6、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的时间不超过15个工作日;

    7、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和分红再投资形成的基金份额均保留到小数点后第2位,小数点后第3位开始舍去,舍去部分归基金资产;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及有关手续费等内容。

    (四)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后确定,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五)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2、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所获现金红利不足支付前述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按收益分配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转为基金份额。

    十四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因基金的证券交易或结算而产生的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基金资产的资金汇划费用;

    8、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1.00%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0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1.0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2、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

    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0.25%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3、本条第(一)款第3 至第8项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本条第(一)款约定以外的其他费用,以及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前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四)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五)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十五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1 月1 日至12 月31 日。

    2、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3、会计核算制度按国家有关的会计核算制度执行。

    4、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5、本基金会计责任人为基金管理人。

    6、基金管理人应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独立的、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等对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

    2、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管理人应在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后2日内公告。

    3、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十六 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的互联网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公司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6个月结束之日起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公告的15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媒体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述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五)定期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有关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的相关文件的规定单独编制,由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相关内容进行复核。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基金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2、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季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下转A32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