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0187 证券简称:国中水务 编号:临2013-029
黑龙江国中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黑龙江国中水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通知于2013年6月9日(星期日),以电子邮件和专人送达方式向全体董事发出,会议于2013年6月13日(星期四)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会议应到董事8人,实到董事8人。公司部分监事、董事会秘书列席了本次会议。
本次会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黑龙江国中水务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所作决议合法有效。会议由董事长朱勇军先生主持,经过与会董事充分讨论、认真审议,会议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湘潭国中污水处理有限公司拟签署<关于湘潭经济技术开发区污水处理一期工程项目特许经营权的补充协议>的议案》
公司控股子公司湘潭国中污水处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湘潭国中”)拟与湘潭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湘潭经开委”)就湘潭经济技术开发区污水处理一期工程项目签署《关于湘潭经济技术开发区污水处理一期工程项目特许经营权的补充协议》(以下简称“本补充协议”)。本补充协议是对湘潭国中与湘潭经开委此前签订的《湘潭经济技术开发区污水处理一期工程项目特许经营合同》(以下简称“《特许经营协议》”,经本公司于2012年3月9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详见本公司临2012-009号公告)的修订和补充,构成《特许经营协议》的一部分。
应湘潭经开委的要求,湘潭国中和湘潭经开委同意将本项目初步设计及施工方案更改为地埋式,地埋式污水处理厂规划方案总投资额暂定为29,810万元(以可研批复的投资估算额为准)。本补充协议的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13-030号公告。
公司董事会同意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办理本补充协议中包括增资湘潭国中在内的相关事宜并签署相关文件
表决结果:同意 8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特此公告。
黑龙江国中水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一三年六月十四日
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2、关于湘潭经济技术开发区污水处理一期工程项目特许经营权的补充协议
上述备查文件查阅途径为:公司证券事务部。
证券代码:600187 证券简称:国中水务 编号:临2013-030
黑龙江国中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湘潭国中污水处理有限公司拟
签署关于湘潭经济技术开发区
污水处理一期工程项目特许经营权的
补充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黑龙江国中水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中水务”或“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湘潭国中污水处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湘潭国中”或“乙方”)拟与湘潭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湘潭经开委”或“甲方”)就湘潭经济技术开发区污水处理一期工程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签署《关于湘潭经济技术开发区污水处理一期工程项目特许经营权的补充协议》(以下简称“本补充协议”)。
本补充协议是对湘潭国中与湘潭经开委(以下合称“双方”)此前签订的《湘潭经济技术开发区污水处理一期工程项目特许经营合同》(以下简称“《特许经营协议》”,经本公司于2012年3月9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详见本公司临2012-009号公告)的修订和补充,构成《特许经营协议》的一部分。
一、审议程序情况
本公司已于2013年6月13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湘潭国中污水处理有限公司拟签署<关于湘潭经济技术开发区污水处理一期工程项目特许经营权的补充协议>的议案》。
二、补充协议主要内容
应湘潭经开委的要求,湘潭国中和湘潭经开委同意将本项目初步设计及施工方案更改为地埋式,地埋式污水处理厂规划方案总投资额暂定为29,810万元(以可研批复的投资估算额为准)。为此,湘潭国中和湘潭经开委签订了本补充协议,具体内容如下:
1、双方同意,将《特许经营协议》第5.1.1条修改为:
“由乙方投资、建设、维护、运营,一期规模5万m3/日、二期建设完成后规模累计达到10万m3/日的湘潭九华污水处理厂项目,一期投资暂定为人民币29810万元。”
2、双方同意,将《特许经营协议》第5.2.1条修改为:
“项目用地位于湘潭经开区沪昆高铁以南、兴隆湖以西、长城路以北,约为98.46亩(实际面积以规划红线图为准),土地性质为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3、双方同意,将《特许经营协议》第5.1.2条修改为:
“项目分二期建设,一期项目于2013年6月30日前开工建设(如因特殊原因导致乙方2013年6月30日前未能开工建设,不构成乙方违约),2014年9月30日前建成5万m3/日规模并投入运营(如因特殊原因导致乙方9月30日未能投入运营,不构成乙方违约);二期项目预计于2017年开工建设,于2018年建成累计10万m3/日规模并投入运营。”
《特许经营协议》第21条之21.1.1 (i) 修改为:“延误90日内,不支付违约金。”
4、双方同意,将《特许经营协议》第5.3.2条修改为:
“为满足项目建设需要,乙方的三方股东:湘潭九华经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湘潭市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及黑龙江国中水务股份有限公司将在2013年7月10日前以货币形式完成对乙方的同比例增资,增资后三方股东持股比例不变。增资总额人民币7,200万元,其中湘潭九华经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认缴增资人民币1,311万元(¥13,110,000),湘潭市污水处理有限公司认缴增资人民币432万元(¥4,320,000),黑龙江国中水务股份有限公司认缴增资人民币5,457万元(¥54,570,000)。增资后乙方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2亿元。”
5、双方同意,将《特许经营协议》第8.5条项目进度修改为:
| 重大事项 | 进度日期 |
| 乙方开始建设工程 | 2013年6月30日前 |
| 预计通水日 | 2014年9月30日前 |
| 预计商业试运行日 | 2014年9月30日前 |
| 预计商业运行日 | 2014年11月30日前 |
6、双方同意,污水厂改为地埋式后项目投资以及运营费用的增加以水价调整的方式补偿,将《特许经营协议》第14.2条污水处理价格和调价办法修改为:
“14.2.1在生效日,污水处理暂定价格按照下述原则确定:
(1)总投资额由原协议中11,610万元变更为29,810万元(暂定,以本项目可研批复金额为准,下同),其中11,000万元(暂定)为补贴款基数(以下简称“补贴款基数”),由甲方按照本协议第6条之约定在三年内以运营补贴专项资金形式返还给乙方,双方以投资额18,810万元作为水价计算基础(以下简称“水价计算基础”),项目可研批复后两个月内以投资额18,810万元和双方共同确定的运营成本数额以及14.2.1(3)约定的项目内部收益率确定开始运营日的暂定水价。
(2)补贴款基数将在项目取得可研批复后,根据批准的投资估算总额进行调整,补贴款基数为批准后的投资估算总额减去水价计算基础后的余额。
(3)项目预期投资回报率按全部投资的内部收益率8%测算。
14.2.3因九华污水处理厂工业污水所占比例较大,且改为地埋式后,处理的难度和技术要求更高,处理后的水质须达到国家一级A标准,在污水处理费用测算过程中运营成本暂不能确定,鉴于上述原因,本项目在商业试运营半年后核算每吨水的实际运营成本,将每吨水实际运营成本乘以满负荷时水量,得出满负荷时实际年经营成本,若核算后的满负荷实际年运营成本高于14.2.1条第(1)款中双方根据可研批复确定的运营成本,则双方对本协议14.2.1款约定的污水处理暂定水价进行调整,调整后的水价作为正式的基准水价(以下简称“基准水价”),并按照前述基准水价与暂定水价间的差额对乙方前六个月(含商业试运行期及商业运行期)内应收的污水处理服务费进行补偿。”
7、双方同意污水厂更改为地埋式后,总投资额中扣除水价计算基础18,810万元后的补贴款基数部分由甲方承担,并由乙方先行垫付。甲方以“运营补贴专项资金”方式将垫付资金分期支付给乙方。
运营补贴发放方式如下:
(1)甲方以“运营补贴专项资金”方式补贴乙方,分三年支付。第一年暂按11,000万元的40%支付,待项目审计结算完成后,双方确定最终的运营补贴总额,第二年按照确定的运营补贴总额支付30%,第三年运营补贴金额为运营补贴总额扣除前两年已支付的金额。
(2)进入商业试运行当日为开始计算日(以下简称“开始计算日”),第一年的运营补贴应在开始计算日后一个月内支付,第二年的运营补贴在开始计算日满一年后一个月内支付,第三年的运营补贴在开始计算日满两年后一个月内支付。
(3)资金占用费为未偿还补贴款总额的余额部分乘以资金占用费利率,双方一致同意资金占用费年利率为9%,且不低于当年壹年期同期贷款利率上浮30%,当期资金占用费应与当年应付运营补贴按照前款约定一并支付。甲方承诺提前一年将下一年度需支付的运营补贴和资金占用费以“运营补贴专项资金”的形式纳入下一年度财政预算。
(4)若甲方未按本协议约定足额支付运营补贴,则从应付之日起每日按应付未付金额的万分之一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应付未付运营补贴金额×万分之一×违约天数
(5)乙方承诺按期支付工程建设费用,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由于乙方自身原因造成的各类纠纷,其责任及相关费用全部由乙方承担。在责任处理完毕前,甲方将顺延支付补贴款项,并且不计算纠纷期间的资金占用费。若因甲方原因导致建设期延后或试运营拖后或未能及时确认试运营的时间,甲方不得顺延支付补贴款项。
8、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文),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部门取得的应计算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符合文件要求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为此,经开区须全力协助乙方取得运营补贴专项资金作为不征税收入,并按照该通知要求出具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及资金管理办法。
三、补充协议履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补充协议的履行对本公司本年度的资产总额、资产净额和净利润等不构成重大影响,对未来几年的经营业绩将产生一定的积极影响。
本补充协议的履行对公司业务独立性不构成影响,不会因履行本补充协议而对合同对方形成依赖。
本公司董事会认为,本补充协议的签署将扩大本公司在该业务区域的影响力,对公司整体上是有利的、积极的。本补充协议进一步明确了本项目更改为地埋式后将以水价调整的方式补偿项目投资以及运营费用的增加,以及运营补贴专项资金的具体发放方式。
四、补充协议履行的风险分析
本项目实施可能存在的主要风险为合同履行期限较长,存在可能遭遇不可抗力因素影响的风险。
特此公告。
黑龙江国中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零一三年六月十四日
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2、关于湘潭经济技术开发区污水处理一期工程项目特许经营权的补充协议
上述备查文件查阅途径为:公司证券事务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