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362 证券简称:江西铜业 编号:临2013-013
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二零一二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及派发H股股息公告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成立之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会议召开及审议表决情况
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本公司”或“公司”)二零一二年度股东大会于2013年6月14日在江西省贵溪市冶金大道十五号本公司会议室举行。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12人,代表股份数1,586,958,121股(其中A股1,273,902,068股,H股313,056,053股),约占公司已发行总股本(3,462,729,405股)的45%。董事长李保民先生因公未能出席会议,执行董事甘成久先生受董事长委托并经大会选举,担任本次大会主席并主持了会议。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有关法规的规定。
本次大会以投票方式表决。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受大会委托担任监票员。大会逐项表决审议通过了股东大会公告所列载的各项决议案。
1、审议及批准公司二零一二年度董事会报告。
表决结果:赞成票1,586,386,16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反对票252,000股;弃权票319,959股。
2、审议及批准公司二零一二年度监事会报告。
表决结果:赞成票1,586,638,16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319,959股。
3、审议及批准公司二零一二年度经审计的分别按国际会计准则、中国会计准则编制的财务报表、核数师报告及审计报告。
表决结果:赞成票1,586,638,16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319,959股。
4、审议及批准公司二零一二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表决结果:赞成票1,586,638,16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319,959股。
5.审议及批准公司2012年高级管理人员奖励基金预提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票1,584,343,16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反对票2,295,000股;弃权票319,959股。
6. 审议及批准聘任2013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票1,538,727,027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52%;反对票39,129,605股,弃权票1,817,959股;另有7,283,530股放弃投票,不作为有效表决权数。
7. 选举公司董事的议案。
(1)龙子平
表决结果:赞成票1,576,438,44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6%;反对票10,199,720股,弃权票319,959股;
(2)刘方云
表决结果:赞成票1,574,655,44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4%;反对票11,982,720股,弃权票319,959股。
8.授权董事会与新任董事订立服务合约及委任书
表决结果:赞成票1,579,851,28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7%;反对票6,786,880股,弃权票319,959股。
9.选举公司监事的议案
(1)胡庆文
表决结果:赞成票1,575,539,97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5%;反对票10,378,187股,弃权票319,959股;另有720,000股放弃投票,不作为有效表决权数。
10.授权监事会与新任监事订立服务合约及委任书
表决结果:赞成票1,586,638,16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319,959股。
11. 审议及批准发行不超过已发行外资股(H股)总数20%新H股的一般性授权,即授予董事会配售及发行不超过截止股东大会召开日已发行H股股份总数20%的新H股的权力。
表决结果:赞成票1,329,663,84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3.80%;反对票256,974,314股;弃权票319,959股。
12. 审议及批准公司现金分红政策及相应修改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票1,586,249,45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319,959股;另有388,710股放弃投票,不作为有效表决权数。
13.审议及批准《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分红政策及三年期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票1,586,630,16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319,959股;另有8,000股放弃投票,不作为有效表决权数。
二、监票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的监票人为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根据所收回的投票纸,对大会各项议案表决投票情况进行了验证、统计。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由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王建勇律师、戴文震律师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出席会议股东及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关于股息派发
公司董事会提议派发二零一二年末期股息派发予本公司股东每股人民币0.50元(含税)的方案,已在本次年度股东大会获得批准。本公司派发股息的办法如下:
(1) 根据有关规定及公司章程,H股股东的股息派发按人民币计算,以港币支付,其折算公式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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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上述期末股息派发予H股持有人而言,本公司股利宣布日为二零一三年六月十四日,前一个公历星期工作日(二零一三年六月三日至二零一三年六月七日)中国人民银行每日公布的平均中间价为1.00港元兑人民币0.795302元的平均数计算,每股H股股息派发港币0.628692元(含税)。
(2) 按照本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本公司已委任中国银行(香港)信托有限公司作为H股股东收款代理,并代表该等股东接收有关H股股东获派发的股息。H股之股息单及有关支票将由本公司H股股份过户登记处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签发并于2013年7月31日或之前,以平邮寄予H股股东。邮误风险概由收件人承担。
(3) A股股东的股息派发方式及其有关事项将由本公司与中国结算登记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协商后另行在境内指定的报刊上及时公告。敬请A股股东留意。
五、备查文件
1. 经与会股东及股东代表签字的股东大会会议记录暨决议;
2. 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6月1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