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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配售有权亦有责 承销商须“一手托两家”
    2013-06-18       来源:上海证券报      

      ⊙记者 郭玉志 ○编辑 衡道庆

      

      《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日前公布,标志着2009年以来的第四轮新股发行体制改革启动。业内普遍认为,改革新股配售方式,给予承销商自主配售权,是本轮改革的最大亮点之一,配售权之于券商既是权利,也是责任,在该机制作用下,承销商须真正做到“一手托两家 一碗水端平”,从而推动市场博弈机制形成。

      《征求意见稿》明确提出,引入主承销商自主配售机制,网下发行的新股,由主承销商在提供有效报价的投资者中自主选择投资者进行配售。网下配售的新股中至少40%应优先向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和由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配售。

      中国人民大学金融与证券研究所教授李永森认为,在配售环节允许主承销商进行自主配售并对过程结果进行披露,体现了“双向扩大”的特点:一方面,扩大了承销商在IPO定价环节的能动范畴,有利于均衡买卖双方的利益,实现二者兼顾;另一方面,扩大了券商、发行人等在发行过程中的责任,有利于防止利益输送等行为发生。

      改革方案同时取消了原来对定价高于行业平均市盈率25%需要履行相关事项的规定,而是更加强调超过二级市场平均市盈率须信息披露。李永森表示,取消该规定可以提高市场定价的灵活性,这与市场化的改革方向是一致的,但是发行人有了更大的选择空间,主承销商更应注意在定价及发行环节中均衡前端发行人和后端投资者的利益关系,主承销商有了更大的责任。

      “给予主承销商自主配售权,既扩大了券商在新股定价环节的话语权和主观能动性,也对投行的执业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在此机制下,券商将可与参与一级市场的机构投资者及合格个人投资者建立长期合作关系,同时还须达到发行人、投资者双方利益统筹兼顾。”(下转封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