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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汇丰理财产品50万本金亏掉20万 投资者称被销售误导
    2013-06-18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一款宣称高收益的理财产品,却出现高达4成的亏损,近日汇丰银行两款代客境外理财计划因遭遇客户投诉而浮出水面。更让客户吃惊的是,为能达成购买合同,汇丰银行的理财经理不惜篡改风险评估书,为客户代写风险提示并代为签字,构成了严重违规行为。

      ⊙记者 徐维强 ○编辑 于勇

      50万本金亏掉20万

      深圳的邹先生就是其中的一名受害者。2007年9月份,邹先生在汇丰银行华侨城支行以2.5万欧元和3万美金分别购买了由汇丰中国发行的两款代客境外理财产品IPFD0030和IPFD0033。

      记者查询了解到,IPFD0030和IPFD0033这两款产品的名字为“宝源环球欧元股票基金挂钩”和“汇丰中国股票基金挂钩”。邹先生表示,之所以选择这两款产品,是因为当时理财经理极力推荐说,这两款产品的收益率是最高的,而且是针对VIP客户的限时发售。但与此同时,理财经理并没有向邹先生提示相关的任何风险。由于邹先生对于投资并没有太多经验,于是他对理财经理表示完全信任,并没有产生过多的怀疑。

      这两款产品的期限为两年,自购买之后邹先生并没有留意,随着2009年底两只产品到期,邹先生收到了一封汇丰寄来的转换理财产品信件,此时邹先生才惊讶地发现两只产品非但没有获得购买前所承诺的高收益,相反竟然是巨亏,亏损幅度高达40%。加上汇率损失,他投资的近50万本金就亏损了近20万元。

      

      理财经理瞒天过海

      针对自己的遭遇,邹先生向汇丰银行提出交涉,随后他收到了汇丰银行的另外两封信件,通知他将之前投资亏损剩余的资金转换到新产品上。对此,邹先生不予接受。他认为,产品转换申请中的条款要求“本人在申请转换前已明确知晓,贵行另外提供风险相对较低的保本理财产品,但本人自行决定申请转入开放式海外基金型代客理财计划”。此外,汇丰还要求邹先生承诺自己的申请转换是基于本人的判断,“没有依靠任何来自贵行的信息”。

      事后回忆全过程,邹先生表示,在购买QDII产品的当天,汇丰银行华侨城支行的客户经理拿出包括空白格式合同和产品说明书一些文件,直接让自己在其中一份上先签名,而其他内容由经理填写即可。此外,在该合同上要求客户自己书写风险提示,但这些风险提示内容邹先生并没有自己亲手抄写,而是由理财经理代替完成。

      

      监管部门确认代签属实

      对于邹先生的投诉,至今汇丰银行并没有与其达成和解。汇丰银行回应称,“对于所有投资产品的销售,汇丰中国都有严格的流程规范和内部控制,符合相关的法规和监管要求。每笔产品的销售,我行均要求销售人员严格遵循外部法规和内部流程要求,告知客户可能出现的情况,并向客户进行完整的风险披露。客户在产品购买前均会进行风险评估测试和投资适当性核查。”

      汇丰同时表示,已经对华侨城支行的两款投资产品的销售情况进行了内部调查,包括对于华侨城支行两款投资产品所有销售文件原件的检查,结果显示,相关产品的所有销售文件原件完整,未发现任何单方面改动客户风险测试评估结果的情况,并且也没有发现相关投资产品的任何一笔销售流程中存在所谓的“空白合同”。对于邹先生的指称,汇丰表示不能认同或接受。

      但邹先生向记者表示,汇丰银行此前曾要求邹先生签署一份《和解和保密协议》。根据该协议内容,汇丰银行向邹先生支付6万元赔偿,邹先生立即终止与甲方(包括其自身及其所有分支机构)之间的关系,邹先生必须遵守不得再批评、毁谤、贬低汇丰银行(中国)业务、产品、服务8项要求。汇丰银行向上证报记者表示确有此事,但双方对于赔偿金额存在较大分歧,邹先生要求全额赔偿,因此一直僵持不下。汇丰银行表示,将通过法律途径,采取仲裁的措施来与邹先生解决此事。

      此前,邹先生已经就此向深圳银监局进行了投诉。根据深圳银监局的《信访事项通知书》表示,深圳银监局经调查已经确认,邹先生合同中风险提示的语句并非其本人亲自抄写,而是“银行职员抄写,由你签字”。深圳银监局表示,银行该行为违反银监会关于理财产品销售的有关规定,深圳银监局已责成银行进行整改。但同时深圳银监局表示,由于该行当时销售产品的人员已经离职,在没有证据支持的情况下,无法了解当时销售时是否有违规误导行为。

      对于邹先生购买产品出现的亏损,深圳东方金源律师事务所律师金焰分析认为,汇丰的此类理财产品属于高风险产品,作为客户应盈亏自负。但在邹先生的购买过程中,银行有义务向投资者进行说明,但理财经理却有意忽略,而且没有让客户抄写,明显隐瞒了相关事实。根据银监会的相关规定,投资者在购买理财产品前应手抄相关的风险提示,但邹先生明显被误导,因而银行理应承担相关的责任。

      尽管当时的理财经理已经离职,但金焰认为这并不是关键。他表示,理财经理代表银行与客户沟通并签约,是属于职务行为,因而任何行为都要由银行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而在此后银行没有及时告知投资者相关的产品亏损信息,也是属于信息披露不及时,使得投资者未能及时了解到产品的进展情况和具体内容,也是银行的失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