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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配售有权亦有责 承销商须“一手托两家”(上接封一)
    2013-06-18       来源:上海证券报      

      配售有权亦有责 承销商须“一手托两家”

      (上接封一)

      一家中型券商投行负责人表示,自主配售权既意味着权利也意味着责任,自主配售权能够建立起发行人、投资者和主承销商密不可分的关系,如果价格定得过高,可能导致发行失败,也会对发行人股东后续减持、维护股价产生影响;价格发低了,则对发行人利益有损失,因此必须“一碗水端平”。

      《征求意见稿》同时调整了回拨比例,拟规定网上投资者有效认购倍数在50倍以上但低于100倍的,回拨比例为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15%;网上投资者有效认购倍数在100倍以上的,回拨比例为30%。

      首创证券研发部副总经理王剑辉表示,新股发行体制改革强调了市场化改革方向,为市场博弈留下了更大空间。同时,在发行人、承销商、网下配售对象均衡博弈的基础上,还通过回拨比例设置,体现了对中小投资者参与新股发行的意愿给予重视,40%网下配售向公募基金、社保资金优先配售,则体现了机构投资、长期投资的价值取向,这也有利于平息二级市场股价大幅波动的忧虑。

      但需要注意的是,自主配售并不意味着主承销商可以对股票随意进行分配。《征求意见稿》提出诸多约束机制,强化了信息披露,提出了对发行人、控股股东、持有股份董监高人员减持约束以及股价稳定等约束,同时加强了对承销商的惩罚机制等。

      业内人士认为,公开配售过程结果将可促进社会监督,防止承销商在配售过程中产生利益输送等行为。“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给予承销商配售权利的同时,必要的监督与约束机制也必须到位,才能保证定价及发行环节真正实现市场博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