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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海贤成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法院裁定受理公司重整申请的公告
    2013-06-19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代码:600381 股票简称:*ST贤成 公告编号2013-059

      青海贤成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法院裁定受理公司重整申请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公司于2013年6月18日收到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西宁中院”)(2013)宁民二破字第002-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申请人对公司的重整申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申请人情况:

      申请人:大柴旦粤海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

      住所: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大柴旦饮马峡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冯志荣

      二、西宁中院受理公司重整申请的情况:

      2013年5月23日申请人以我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

      务为由,向西宁中院申请对我公司进行重整。

      西宁中院查明:2012年6月30日,申请人与我公司、贤成集团有限公司签订《债权债务重组协议》,协议确认截至2012年6月30日,申请人对我公司享有9,750万元的债权。截至目前,虽经申请人主张但我公司未能清偿该到期债务。根据我公司2013年第一季度财务报表,截至2013年3月31日,我公司及子公司合并报表资产总额301,685.19万元,负债84,610.99万元。2013年5月15日在上交所网站公开的《关于涉及诉讼事项的公告》,截止2013年5月13日,我公司涉及诉讼案件60余起,涉案金额343,326万元。同时,我公司主要资产为所持有的子公司股权并因债务担保关系设置了质押,子公司的主要财产也因债务担保设置了质押,又因涉讼被多家法院查封、冻结了股权和资产,部分股权已被法院拍卖还债。

      西宁中院认为,我公司不能清偿申请人的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受理申请人对我公司的重整申请。

      三、公司股票停牌及复牌事项:

      根据上交所《上市规则》第13.2.7、第13.2.8的规定,公司股票将于2013年6

      月19日停牌一天,2013年6月20日复牌,自复牌之日起二十个交易日届满的下一交易日(即2013年7月18日)起实施停牌。直至西宁中院就重整计划作出裁决后,由公司根据上交所《上市规则》第13.2.9的规定向上交所提出申请复牌。

      四、特别风险提示:

      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股票停牌期间,存在因上交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原

      因被暂停上市或依照我国《破产法》规定的原因被宣告破产清算的风险。若公司被宣告破产清算,公司股票将被终止上市。

      公司将严格依照上交所《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密切关

      注并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进展,同时也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青海贤成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3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