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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莞勤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署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13-06-19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638 证券简称:勤上光电 公告编号:2013-38

      东莞勤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署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东莞勤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或“甲方”)在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简称“渤海银行广州分行”)开设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2000299405000181 ),并于2011年12月与该行、保荐机构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国信证券”或“丙方”)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及《募集资金三方监管补充协议》。根据前述协议,该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仅用于“公司营运管理中心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截至目前,三方监管协议及补充协议履行情况良好。

      公司在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民治支行(现已更名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民治支行,简称“平安银行深圳民治支行”)开设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11010236801603),并于2011年12月与该行、保荐机构国信证券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及《募集资金三方监管补充协议》。根据前述协议,该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仅用于“LED照明研发设计中心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截至目前,三方监管协议及补充协议履行情况良好。

      为更好地加强募集资金的管理,提高使用效率,巩固银企合作关系,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简称“工商银行东莞分行”或“乙方”)新设两个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将原储存在渤海银行广州分行、平安银行深圳民治支行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本息余额分别全部转存至新设工商银行东莞分行的两个募集资金专户,并注销原渤海银行广州分行、平安银行深圳民治支行的上述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和保荐机构国信证券与工商银行东莞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上述两项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变更工作,将在相关存单到期后办理。公司此次变更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公司将严格遵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办理专项账户资金的存放与使用等事项。

      甲乙丙三方约定的主要条款如下:

      一、公司签订监管协议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1.甲方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2010021319900071666,截止2013年6月4日,专户余额为41938185.36元。专户仅用于 “公司营运管理中心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 甲方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2010021319900072320,截止2013年6月4日,专户余额为76450094.02元。专户仅用于 “LED照明研发设计中心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方和乙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季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林斌彦、张俊杰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5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5%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甲方和乙方。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乙方和丙方应当配合,并不得以此追究甲方的任何法律责任。

      九、本协议自甲方、乙方、丙方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或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特此公告。

      东莞勤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3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