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505 证券简称:大康牧业 公告编号:2013-023
湖南大康牧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无增加、否决或变更议案的情况。
二、会议召开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时间:2013年06月19日上午9:00时
(二)召开方式:以现场记名(累积)投票的方式
(三)召开地点:怀荣宾馆一号会议室(怀化市迎丰西路148号)
(四)召集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五)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陈黎明
(六)此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和投票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5人,代表有表决权股60,130,710股,占公司总股份246,720,000股的24.37%。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律师熊林、吕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四、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并形成以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补选王中华先生担任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0,130,710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二)审议通过《关于补选乔春生先生担任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0,130,710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三)审议通过《关于补选曹明先生担任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0,130,710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根据上述表决结果,王中华先生、乔春生先生和曹明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公司第四届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未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熊林、吕杰
结论性意见:“本律师认为:公司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公司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一)湖南大康牧业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南大康牧业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湖南大康牧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3年6月1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