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143 证券简称:金发科技 公告编号:临2013-019
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扣税前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2.00 元
● 股权登记日:2013年6月25日(星期二)
● 除息日:2013年6月26日(星期三)
●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3年7月1日(星期一)
一、通过利润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金发科技”)201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经2013年5月13日召开的公司201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刊登于2013年5月14日的《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
二、利润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12年度
2、发放范围:截止2013年6月25日(星期二)下午15:00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公司201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如下利润分配方案:以截止2012年12月31日公司总股本26.344亿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 股派发现金股利2.00元(含税),未分配利润余额结转入下一年度。
4、扣税情况:
(1)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5%。按照该通知规定,公司就应派发的现金红利统一暂按5%的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个人股东或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依据其持股期限的不同,按财税[2012]85号第一条的规定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计算实际应纳税额,对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或证券投资基金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至公司,公司将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股东或证券投资基金应在资金账户留足资金,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2)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公司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09年1月23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简称《通知》)的规定,由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10股1.80元;如QFII股东涉及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股东可按照《通知》的规定在取得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居民企业股东,其现金红利所得税自行缴纳,实际派发每10股税前现金红利2.00元。
(4)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所得税发生地缴纳,实际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2.00元。
三、分红派息具体实施日期
1、股权登记日:2013年6月25日(星期二)
2、除息日:2013年6月26日(星期三)
3、现金红利发放日:2013年7月1日(星期一)
四、分红派息实施办法
1、公司股东袁志敏和熊海涛的现金红利由公司直接发放。
2、公司除上述股东所持股份外的现金红利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结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五、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部门: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
联系人:曹思颖、李旋、宁红涛
联系电话:020-66818881
联系传真:020-66818881
联系地址:广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学城科丰路33号
邮政编码:510663
六、备查文件
公司2012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3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