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816 股票简称:安信信托 编号:临2013-015
安信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媒体报道的澄清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传闻简述
2013年6月19日,《21世纪经济报道》刊登了标题为《昆山纯高案一审判决出炉 安信信托主张债权缩水》以及《证券时报》刊登了标题为《“昆山纯高案”一审判决为受益权信托拉响警报》的文章,文中指出:该案被初步认定为“营业信托纠纷”,即“抵押关系无效”。
鉴于“昆山纯高”案为信托财产纠纷并未达到相关披露标准,公司未对此进行单独披露,但公司先后于2013年3月9日和3月2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报》上刊登相关媒体澄清说明公告(公告编号分别为:临2013-007和临2013-008号),并在公告中进行了说明与澄清。由于此次媒体报道内容失实,公司故对该案进行澄清说明。
二、澄清声明
近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就“昆山纯高”案做出判决,判决如下:
“一、被告昆山纯高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安信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信托优先受益权本金人民币106,051,716元。
二、被告昆山纯高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信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罚息人民币14,000,000元,并支付以人民币106,051,716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二点一计收自2012年9月25日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的罚息。
三、被告昆山纯高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信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律师费人民币100万元。
四、被告昆山纯高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不履行上述判决第一至三项付款义务的,原告安信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可以与被告昆山纯高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协议,以坐落于昆山市玉山镇联邦国际商务花园4号楼至8号楼、10号楼、12号楼、13号楼、16号楼、17号楼、19号楼、21号楼、23号楼、24号楼的房屋(权证号为昆房他证玉山字第103088176号至103088189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抵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被告昆山纯高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昆山纯高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清偿。
五、被告昆山纯高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不履行上述判决第一至三项付款义务的,原告安信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可以与被告昆山纯高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协议,以坐落于昆山市玉山镇联邦国际商务花园30号房、31号房、32号房、33号房的在建工程(登记证明号为昆房建玉山字第00042、00039、00037、00035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抵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被告昆山纯高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昆山纯高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清偿。
六、被告昆山纯高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不履行上述判决第一至三项付款义务的,原告安信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可以与被告戴海峰、戴小平协议,以其共有的坐落于上海市长宁区福泉路123弄16号201室的房产(登记证明号:长201205003377),以及可以与被告戴小平协议,以其坐落于上海市长宁区福泉路550弄5号203室的房产(登记证明号:长201205003404)和坐落于上海市青浦区徐泾镇诸光路380弄A4号全幢房产(登记证明号:青201209008462)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上述房地产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被告戴海峰、被告戴小鹏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昆山纯高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清偿。
七、如上述抵押物不足以清偿第一至三项付款义务的,被告戴海峰、戴小平、嘉兴纯高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应对被告昆山纯高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上述第一至三项偿付金额的剩余部分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戴海峰、戴小平、嘉兴纯高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履行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昆山纯高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追偿。
八、对原告安信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公司会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通过司法途径实现受益人的信托利益,保障受益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公司一直诚恳接受公众及媒体公正监督,认真倾听各方声音,正确对待合理建议,并不断吸取其有益部分进一步强化风险管理。
三、必要提示
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的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安信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三年六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