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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省商业集团有限公司要约收购
    银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部分股份之第三次提示性公告
    2013-06-2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858 证券简称:银座股份 编号:临2013-025

      山东省商业集团有限公司要约收购

      银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部分股份之第三次提示性公告

    特别提示:本收购人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山东省商业集团有限公司公告银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要约收购报告书的批复》(证监许可[2013]653号),收购人山东省商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鲁商集团”)于2013年5月23日公告了《银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要约收购报告书》,宣布自2013年5月27日起向银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座股份”)全体股东发出收购部分股份的要约。本次要约收购具体内容如下:

    一、要约收购基本情况

    收购人股份类型要约价格要约收购股份数量(股)占被收购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鲁商集团无限售流通股9.80元/股26,003,3305.00%

    二、要约收购目的

    收购人鲁商集团本次对银座股份实施部分要约收购主要基于如下原因:1、看好银座股份所在的行业前景。零售商业作为山东地区的优势产业之一,在未来将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以及居民可支配收入的持续增长将得到更快的发展;2、看好银座股份的经营发展前景。随着银座股份近年来核心项目的陆续开业,公司未来的增值空间较大;3、巩固国有控股地位,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通过本次收购,进一步优化国有产业结构,使得银座股份具备更稳定的股权结构,从而有利于银座股份的长期可持续发展,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本次要约收购不以终止银座股份的上市地位为目的。

    三、要约收购期限

    本次要约收购起始时间为2013年5月27日(包括当日),截止时间为2013年6月25日(包括当日),共计30个自然日。其中,在要约收购期限届满前3个交易日内(即2013年6月21日、24日、25日),预受股东不得撤回其对要约的接受。

    四、操作流程

    银座股份股东可通过其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营业部办理要约收购中相关股份的预受、撤回、结算、过户登记等事宜。本次要约收购的申报代码为“706024”,简称为“银座收购”。要约收购有效期限内,被收购公司的股东依法申请预受要约或撤回预受要约的,可以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1)股东应当在要约收购有效期内每个交易日的交易时间内,通过其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办理有关申报手续。申报方向:预受要约应申报卖出,撤销已预受的要约应申报买入。预受要约有效的股份数量以股东当日收市后实际持有的未被冻结、质押的股份余额为准。

    (2)股东在申报预受要约当日可以撤销预受申报,股东在申报当日收市前未撤销预受申报的,其预受申报在当日收市后生效。股东在申报预受要约的当日申报卖出已预受股份的,卖出申报有效,但卖出申报未成交部分计入有效预受申报。

    (3)有效预受要约的股份将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予以临时保管。股份在临时保管期间,股东不得再行转让该部分股份。

    (4)股东拟撤回预受要约的,可以在每个交易日的交易时间内申报撤回,已预受要约的股份将于撤回申报的次日解除临时保管,并可以进行转让。若申报撤回预受要约数量大于已预受股份(含当日预受)数量,则超出部分无效,剩余撤回申报有效。在要约期届满前3个交易日内,接受要约条件的股东不得撤回其对要约的预受。

    (5)收购要约有效期限内,收购人变更收购要约条件的,原要约预受无效,股东拟接受变更后的要约的,应当重新申报预受要约。

    (6)被收购公司股票停牌期间,公司股东仍可办理有关预受要约或撤回预受要约的申报手续。

    (7)要约期满后,若预受要约股份的数量少于或等于收购人预定收购数量26,003,330股,则收购人按照收购要约约定的条件购买被股东预受的股份,预受要约股份的数量超过预定收购数量时,收购人按照同等比例收购预受要约的股份。

    (具体操作流程详见2013年5月23日公告的《山东省商业集团有限公司关于要约收购银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申报公告》)

    五、预受要约情况

    截至2013年6月18日15:00,预受要约数量合计25,085,637股。

    六、本次要约收购详细信息

    投资者如欲了解本次要约收购的详细信息,请查阅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告(www.sse.com.cn)的《银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要约收购报告书》、《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山东省商业集团有限公司要约收购银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之财务顾问报告》、《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关于〈银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要约收购报告书〉的法律意见书》、《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关于〈银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要约收购报告书〉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关于〈银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要约收购报告书〉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及《山东省商业集团有限公司关于要约收购银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申报报告》。

    本次公告为要约收购银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的第三次提示性公告。

    山东省商业集团有限公司

    2013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