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600871 证券简称:S仪化
董事会声明
本公司董事会根据非流通股股东的书面委托,编制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
本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由公司A股市场非流通股股东与流通A股股东之间协商,解决相互之间的利益平衡问题。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及本公司股票的价值或者投资人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特别提示
1、本公司非流通股份全部为国有法人股,本次股权分置改革中,对该部分股份的处置尚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及财政部门审批同意。
2、本公司持有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将涉及外资管理审批事项,在改革方案实施前,尚需取得商务部的批准。
3、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是解决A股市场相关股东之间的利益平衡问题,因此本次股权分置改革由A股市场相关股东协商解决。
4、本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需经参加相关股东会议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并经参加相关股东会议表决的流通A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后方可生效。
5、公司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股本总数、净利润等均不会因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实施而发生变化。
6、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中信股份有限公司将按照所持非流通股份的比例承担与本次股权分置改革相关的所有费用。
重要内容提示
一、改革方案要点
中国石化仪征化纤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仪征化纤”)全体非流通股股东向方案实施股权登记日在登记结算公司登记在册的流通A股股东每10股支付5股仪征化纤A股股票,作为非流通股份获得在A股市场流通权的对价安排。对价安排执行后,公司非流通股股东持有的非流通股股份即获得上市流通权。
二、非流通股股东的承诺事项
1、公司全体非流通股股东将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履行法定承诺义务。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中信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非流通股股份自获得上市流通权之日起,在12个月内不得上市交易或者转让;在前项规定期满后,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原非流通股股份,出售数量占该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在12个月内不得超过百分之五,在24个月内不得超过百分之十。
2、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中信股份有限公司承诺:自其所持仪征化纤的非流通股份获得上市流通权之日(指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之后首个交易日)起6个月内,根据《中国仪征化纤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提议召开仪征化纤董事会会议,审议以资本公积金每十股转增不少于四股(含四股)的议案及相应召开股东大会的议案,并在仪征化纤股东大会上投票赞成该议案。
3、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中信股份有限公司承诺自所持仪征化纤的非流通股份获得上市流通权之日(指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之后首个交易日)起12个月内,提请仪征化纤董事会在符合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相关制度的前提下提出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首次行权价格不低于2013年5月30日收盘价,即6.64元/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如发生除权除息事项,该价格做相应调整)。
4、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承诺在仪征化纤股改完成后继续支持其后续发展,促进其加快转型,并将其作为今后相关业务的发展平台。
三、公司股份变动情况
若本次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所载方案获准实施,公司原A股非流通股股东和流通A股股东的持股数量和持股比例将发生变动,但公司股本总数不会因为方案的实施而发生变化。
四、本次相关股东会议的日程安排
1、本次相关股东会议的股权登记日:2013年6月27日
2、本次相关股东会议现场会议召开日:2013年7月8日
3、本次相关股东会议网络投票时间:2013年7月4日、7月5日和7月8日9:30-11:30,13:00-15:00
五、本次改革相关证券停复牌安排
1、公司董事会已申请仪征化纤A股股票自2013年5月31日起停牌,并于2013年6月8日刊登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
2、公司董事会将于2013年6月20日公告非流通股股东与流通A股股东沟通协商的情况、协商确定的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并申请仪征化纤A股股票于次一交易日复牌。
3、如果本公司董事会未能在2013年6月20日公告协商确定的股权分置改革方案,除非能得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豁免,本公司将刊登公告宣布取消本次相关股东会议,并申请仪征化纤股票于公告后下一交易日复牌。
4、本公司董事会将申请自本次相关股东会议股权登记日的次一交易日起至股权分置改革规定程序结束之日仪征化纤A股股票停牌。
六、查询和沟通渠道
电话:86-514-83232235
传真:86-514-83233880
电子信箱:cso@ycfc.com
公司网站:http://www.ycfc.com
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释 义
在本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中,除非上下文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具有如下意义:
仪征化纤、S仪化、本公司、公司 | 指 | 中国石化仪征化纤股份有限公司 |
中国石化 | 指 |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
中信集团 | 指 | 中国中信集团有限公司 |
中信股份 | 指 | 中国中信股份有限公司 |
董事会 | 指 | 中国石化仪征化纤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
非流通股股东 | 指 | 本方案实施前,所持公司股份尚未在交易所公开交易的股东 |
流通A股 | 指 | 本公司发行并在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A股流通股 |
流通A股股东 | 指 | 持本公司流通A股的股东 |
股改方案、本方案、方案 | 指 | 本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具体见本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中“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一节 |
对价 | 指 | 为消除A股市场非流通股和流通股的股份转让制度性差异,由非流通股股东与流通A股股东通过协商形成的利益平衡安排 |
相关股东会议 | 指 | 本公司因审议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而召开的A股市场相关股东会议 |
相关股东会议登记日 | 指 | 2013年6月27日,在该日收盘后在登记结算公司登记在册的非流通股股东和流通A股股东有权参加相关股东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
方案实施股权登记日 | 指 | 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的股权登记日,于该日在登记结算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流通A股股东有权获得非流通股股东支付的对价,具体日期按照与上交所、登记结算公司商定的时间进行安排、确定 |
国资委 | 指 |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财政部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
商务部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
证监会 | 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上交所/证券交易所 | 指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登记结算公司 | 指 |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
保荐机构、海通证券 | 指 |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律师 | 指 | 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 |
《公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证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管理办法》 | 指 | 《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 |
《业务操作指引》 | 指 | 《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业务操作指引》 |
《指导意见》 | 指 | 《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指导意见》 |
本说明书 | 指 | 《中国石化仪征化纤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 |
元 | 指 | 除特别注明外,均指人民币元 |
摘 要 正 文
一、股权分置改革方案
(一)改革方案概述
根据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4]3号),证监会、国资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商务部联合颁布的《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指导意见》,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证监发[2005]86号),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联合颁布的《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业务操作指引》以及国资委发布的《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中国有股股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5]246号)等文件精神,仪征化纤董事会受非流通股股东的委托,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简单易行、维持市场稳定的原则,提出以下股权分置改革方案:
1、对价安排的形式、数量和金额
仪征化纤的全体非流通股股东为获得所持非流通股股份的流通权而向流通A股股东支付的对价安排为:仪征化纤全体非流通股股东向本方案实施股权登记日在登记结算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流通A股股东每10股支付5股仪征化纤A股股票。
2、对价安排的执行方式
本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若获得临时股东大会暨相关股东会议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将公布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公告,并于方案实施日将对价安排的股份,根据方案实施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流通股股东持股数,按比例划入其账户。
3、对价安排执行情况表
根据本说明书签署日公司的股本结构,支付对价安排的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 股东名称 | 执行对价安排前 | 本次执行对价数量 | 执行对价安排后 | |||
股数(万股) | 股比[1] | 股数(万股) | 股比[2] | 股数(万股) | 股比[1] | ||
1 |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 168,000 | 42.00% | 7,000 | 70% | 161,000 | 40.25% |
2 | 中国中信股份有限公司 | 72,000 | 18.00% | 3,000 | 30% | 69,000 | 17.25% |
合 计 | 240,000 | 60.00% | 10,000 | 100% | 230,000 | 57.50% |
注1:表示占总股本的比例。
注2:表示占合计对价股份的比例。
4、有限售条件的股份可上市流通预计时间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公司原非流通股股东中国石化、中信股份所持非流通股份自改革方案实施之日起,在12个月内不得上市交易或者转让;在前项规定期满后,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原非流通股股份,出售数量占该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在12个月内不得超过百分之五,在24个月内不得超过百分之十。
5、改革方案实施后股份结构变动表
根据本说明书签署日的股本结构情况,股权分置改革前后公司的股本结构如下:
股份类别 | 股份情况 | 变动前(万股) | 变动后(万股) |
非流通股份 | 1、国有法人持有股份 | 240,000 | - |
非流通股合计 | 240,000 | - | |
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份 | 1、国有法人持有股份 | - | 230,000 |
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合计 | - | 230,000 | |
无限售条件的流 通股份 | A股 | 20,000 | 30,000 |
H股 | 140,000 | 140,000 | |
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份合计 | 160,000 | 170,000 | |
股份总额 | 400,000 | 400,000 |
6、就表示反对或未明确表示同意的非流通股股东所持有股份的处理办法
本公司全体非流通股股东均同意本方案。
(二)保荐机构对本次改革对价安排的分析意见
1、理论依据
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实质是非流通股股东为其持有的非流通股获得上市流通权向流通股股东进行对价安排,因此对价安排以非流通股股东获得上市流通权的价值为基础确定。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设计的基本出发点是:切实保护流通股股东的利益不受损失,非流通股股东作出的对价安排必须保护流通股股东所持股票市值不因股权分置改革遭受损失。
2、目前市场平均对价水平
根据WIND资讯统计资料,截至2013年5月底,已完成股权分置改革的公司平均折合送股对价水平为10送2.97股。
截至2013年5月底,已完成股权分置改革的沪深300指数上市公司平均折合送股对价水平为10送2.76股。
3、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对价的确定
参考上述市场已完成股权分置改革公司的总体平均对价水平,仪征化纤非流通股股东最终确定向全体流通A股股东每10股支付5股A股股票对价。
4、对价水平安排的价值分析
保荐机构认为:
(1)如果方案获得相关股东会议通过,于方案实施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流通A股股东在无需支付任何现金或其他代价的情况下,其所持有的仪征化纤流通A股股数将增加50%。
(2)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后,流通A股股东实际获得的对价合理,流通A股股东的利益得到了保护。
(3)本方案对价安排综合考虑了公司的基本面和全体股东的即期利益和长远利益,并有利于公司的发展和市场的稳定,充分保护了流通A股股东的利益。
二、非流通股股东承诺事项以及为履行承诺义务提供的保证安排
(一)承诺事项
1、公司全体非流通股股东将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履行法定承诺义务。中国石化、中信股份持有的非流通股股份自获得上市流通权之日起,在十二个月内不得上市交易或者转让;在前项规定期满后,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原非流通股股份,出售数量占该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在十二个月内不得超过百分之五,在二十四个月内不得超过百分之十。
2、中国石化、中信股份承诺:自其所持仪征化纤的非流通股份获得上市流通权之日(指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之后首个交易日)起6个月内,根据《中国仪征化纤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提议召开仪征化纤董事会会议,审议以资本公积金每十股转增不少于四股(含四股)的议案及相应召开股东大会的议案,并在仪征化纤股东大会上投票赞成该议案。
3、中国石化、中信股份承诺自所持仪征化纤的非流通股份获得上市流通权之日(指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之后首个交易日)起12个月内,提请仪征化纤董事会在符合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及中国证监会相关制度的前提下提出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首次行权价格不低于2013年5月30日收盘价,即6.64元/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如发生除权除息事项,该价格做相应调整)。
4、中国石化承诺在仪征化纤股改完成后继续支持其后续发展,促进其加快转型,并将其作为今后相关业务的发展平台。
(二)承诺事项的履约担保安排
上述非流通股股东的承诺是非流通股股东在综合考虑自身及仪征化纤实际状况、流通A股股东利益、仪征化纤的未来前景等基础上做出的,具备完全的履约能力。
(三)承诺人声明
中国石化和中信股份将忠实履行承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非流通股股东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有无权属争议、质押、冻结情况的说明
截至本说明书签署日,中国石化、中信股份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存在权属争议、质押、冻结或其他权利限制的情况。
四、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及其处理方案
(一)无法及时获得国资委、财政部批准的风险
本公司非流通股股东所持本公司的非流通股股份全部为国有法人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实施导致国有股权的变更事项需在本次相关股东会议召开前获得国资委及财政部的批准,存在无法及时得到批准的可能。
处理方案:公司董事会将尽力协助国有非流通股股东取得国资委及财政部的批准。若在本次相关股东会议网络投票前未能取得国资委及财政部的批准,则公司将按照有关规定延期召开本次相关股东会议。如果最终无法取得国资委或财政部的批准,则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将不会付诸实施。
(二)无法及时取得商务部批准的风险
本公司持有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改革方案涉及外资管理审批事项,改革方案实施前需要取得商务部对变更事项的批准,存在无法及时取得商务部批准的风险。
处理方案:公司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和《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指导意见》,符合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受国家政策支持。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改革方案后,将预先与外资主管部门就相关事宜进行沟通,为改革方案涉及的股权变更事宜获得商务部批准创造有利条件。
(三)无法得到相关股东会议批准的风险
本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须经参加本次相关股东会议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并经参加表决的流通A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存在无法获得相关股东会议表决通过的可能。
处理方案:公司将在保荐机构协助下,通过投资者座谈会、网上路演、走访机构投资者等多种方式,与流通A股股东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同时公布热线电话、传真及电子邮箱,广泛征求流通A股股东的意见,以取得流通A股股东的广泛认可。
(四)公司股票价格波动的风险
股票价格走势具有不确定性,股权分置改革可能造成股价波动,从而可能会对公司流通A股股东的利益造成影响。
处理方案:公司将督促非流通股股东履行其承诺,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尽可能保护流通A股股东的利益。同时,我们提请投资者注意,尽管实施改革方案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但方案的实施并不能给公司的盈利和投资价值立即带来增长,投资者应注意投资风险,根据公司披露的信息进行理性决策。
(五)非流通股东股份被司法冻结、扣划导致无法执行对价安排的风险
非流通股股东完全有能力按照本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向流通股股东支付对价,但由于距方案实施尚有一段时间,非流通股东用于支付对价的股份可能面临被司法冻结、扣划导致无法执行对价安排的风险等。
处理方案:本次股权分置改革前,非流通股股东均承诺持有的仪征化纤非流通股不存在权属争议、质押、冻结等情形。若非流通股股东用于执行对价的股份发生质押、冻结等情形,以致无法执行对价时,公司将督促其尽快解决。如果方案实施前仍未解决,非流通股股东承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公司聘请的中介机构
(一)保荐意见结论
在公司及其非流通股股东提供的有关资料和说明真实、准确、完整的前提下,保荐机构认为:仪征化纤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调整是公司广泛听取流通股股东的意见,并与保荐机构、非流通股股东等各方协商基础上形成的。调整后的方案符合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国证监会、国资委、财政部、人民银行和商务部联合发布的《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证监发[2005]86号)及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体现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时综合考虑了流通股股东的权益和非流通股股东的承受能力、公司资本结构等因素,充分体现了非流通股股东对推动本次股权分置改革的诚意。本次方案的调整并不改变本保荐机构前次所发表的保荐意见结论。
(二)律师意见结论
律师认为,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修改内容符合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修改后的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没有损害仪征化纤的利益,亦没有损害仪征化纤H股股东的权益。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调整并不改变本所前次所发表的法律意见结论。
中国石化仪征化纤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3年6月20日
保荐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