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 :600637 证券简称:百视通 编号:临2013-015
百视通新媒体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未有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 本次会议未有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百视通新媒体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度股东大会于2013年6月20日上午9:00在上海市宜山路757号百视通大厦副楼二楼召开。
出席会议现场会议并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55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578,959,408股,占公司总股本51.9835%。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 55 |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 | 578,959,408 |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 51.9835 |
会议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裘新先生主持。
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6人;其中副董事长张大钟先生、独立董事周忠惠、独立董事张亚勤三人因公务出差在外未能参会。在任监事3人,出席2人;监事会主席王建军女士因公务出差在外未能参加。董事会秘书张建先生出席本次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郭京申先生、黄思钧先生、顾炯先生、卢宝峰先生及相关中介机构人员出席了会议。
二、提案审议情况
(一)审议《公司2012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参加表决的股数为:578,959,408股,意见如下:
同意:578,957,808股,占99.9997%;
反对:1,600股,占0.0003%;
弃权:0股,占0.0000%。
(二)审议《公司201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参加表决的股数为:578,959,408股,意见如下:
同意:578,957,808股,占99.9997%;
反对:1,600股,占0.0003%;
弃权:0股,占0.0000%。
(三)审议《公司201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参加表决的股数为:578,959,408股,意见如下:
同意:578,957,808股,占99.9997%;
反对:1,600股,占0.0003%;
弃权:0股,占0.0000%。
(四)审议《公司2012年度财务报告》(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参加表决的股数为:578,959,408股,意见如下:
同意:578,957,808股,占99.9997%;
反对:1,600股,占0.0003%;
弃权:0股,占0.0000%。
(五)审议《公司201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参加表决的股数为:578,959,408股,意见如下:
同意:578,916,508股,占99.9926%;
反对:42,900股,占0.0074%;
弃权:0股,占0.0000%。
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简称“立信会计”)审计,公司2012年度合并报表实现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51,647万元;2012年度母公司单体报表的净利润为801万元,由于上年度母公司未分配利润结余为-44,243 万元,本年净利润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仍为负数。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亏损未弥补完毕前不能进行利润分配。
公司2012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如下:公司2012 年度不实施利润分配,不进行公积金转增股本。
(六)审议公司《关于续聘2013年度审计机构并确定其2012年度工作报酬的议案》
参加表决的股数为:578,959,408股,意见如下:
同意:578,957,808股,占99.9997%;
反对:1,600股,占0.0003%;
弃权:0股,占0.0000%。
本公司第七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建议公司继续聘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13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公司拟支付立信会计财务报告审计费用人民币103 万元、内部控制审计费用人民币47 万元。并提交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七)审议《关于公司2013年度日常经营性关联交易及追认公司2012年度日常经营性关联交易超额部分的议案》》(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2013年3月29日公告)
参加表决的股数为:112,074,333股,意见如下:
同意:112,072,733股,占99.9986%;
反对:1,600股,占0.0014%;
弃权:0股,占0.0000%。
(八)审议《关于上海广播电视台与文广科技、文广制作公司签署劳务委派的关联协议的议案》(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2013年3月29日公告)
参加表决的股数为:112,074,333股,意见如下:
同意:112,072,733股,占99.9986%;
反对:1,600股,占0.0014%;
弃权:0股,占0.0000%。
本次会议除审议通过上述议案外,还听取了《百视通新媒体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12年度述职报告》,(全文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2013年3月29日公告)。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经通力律师事务所陈巍、王利民律师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结论意见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均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的本次股东大会决议;
2、通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百视通新媒体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百视通新媒体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