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去年有关通知的基础上,保监会已正式草拟了相关管理办法的征求意见稿,并于近日下发至保险公司。眼下融资需求更为迫切的人身险(寿险、健康险、养老险)公司将率先受益
⊙记者 黄蕾 ○编辑 孙忠
由于此前没有明文规定,“财务再保险”这一国际流行的利润调节工具,在国内一直游走在“灰色地带”。在强烈的市场诉求下,这一新型融资工具即将得以“阳光化”,成为国内保险公司资本补充的一条新途径。
本报昨日从相关渠道获悉,继放行可转债之后,保监会正考虑增加新的资本补充工具——财务再保险。在去年有关通知的基础上,保监会正式草拟了相关管理办法,并于近日下发至保险公司。眼下融资需求更为迫切的人身险(寿险、健康险、养老险)公司将率先受益。
从“灰色地带”到“阳光化”
多位保险业人士向上证报透露,他们近日收到了保监会下发的《人身保险公司使用再保险改善偿付能力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中明确提出,人身险公司可以通过使用再保险来改善偿付能力,具体包括“年度可续保、共保和修正共保”这三种形式。“根据监管要求,我们要在7 月10 日前将书面意见反馈上去。”
为行内人所熟知的是,偿付能力充足率等于保险公司的实际资本与最低资本的比率,最低偿付能力是保险公司在承担现有负债的基础上,进一步支持未来发展而建立的预警指标。想提高偿付能力充足率,或增加自有实际资本,或降低最低资本的要求。
而财务再保险这一新型融资工具的具体操作模式便是:或保险公司通过办理再保险业务,从再保险公司获得一笔收入,进而增加实际资本;或保险公司将风险转移给再保险公司后,通过计提应收分保准备金,进而降低最低资本;或保险公司将风险转移给再保险公司后,通过降低长期险业务风险保额或降低短期险业务自留保费和综合赔款金额,进而降低最低资本等。通过以上一种或多种的组合来改善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
事实上,和传统再保险一样,财务再保险也是保险公司转移风险的工具,只是更侧重于分担财务风险(包括信用风险、资产风险、利率风险、时间风险等),其优点在于能实现一般再保险不能达到的目的,兼具“风险转移”和“财务安排”的功能。在欧美保险市场,是一种较为普遍的资本补充工具。
一位业内人士私下告诉上证报记者,由于此前没有明文规定,财务再保险在国内属于“灰色地带”。然而,利用财务再保险来解决偿付能力问题,早已被国内一些保险公司所尝试。“尤其是这两年遭遇熊市,不少偿付能力告急、融资渠道又相对有限的未上市中小保险公司(包括财险公司和寿险公司),都使用过这一工具。”
严防被滥用误用
来自市场的诉求,得以让这一新型融资工具有望“阳光化”。不过,财务再保险的胎动,也引发了业内一番争议。“每一种融资方式都有明显的缺点,办理财务再保险,保险公司的保费就会外流。”
而更令部分业内人士担忧的是,这一财务工具可能会被滥用,即再保险公司只是将利润提前支付给保险公司,而承担较少风险甚至不承担任何风险。如果是这种情况,那这一工具形同借款合同,保险公司只是出于“粉饰”财务报表的目的,对于保险公司自身也是一种伤害。
在国际保险界有这样一个比喻,“风险转移”和“财务安排”好比天平的两端,财务再保险在其中寻找的是一个平衡点。如果过多偏向“财务安排”,就会演变为“纯粹的资金转移”工具。因此,业内人士呼吁,在我国财务再保险还处于萌芽期时,应建立一个合理的利用机制,进行有效约束,防止其被滥用误用。
对此,监管部门已心中有数。征求意见稿中明确表示,人身险公司使用财务再保险改善偿付能力,应建立在转移风险的基础上,且实际效果显著影响偿付能力的,才适用此管理办法。“判断效果是否显著,应当对比办理再保险前后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状况,如果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则认为效果显著:办理再保险后,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从不足变为充足,或者从充足Ⅰ类变为充足Ⅱ类的;办理再保险后,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充足率提高二十个百分点以上(含)。”
由于财务再保险有调节保险公司财务状况的功能,而保险公司财务报表上显示的财务状况并不一定反映真实情况,很容易误导监管者和消费者。因此,为确保被保险人、投保人和投资者的利益,征求意见稿还要求,保险公司在安排财务再保险后的十个工作日内,须向保监会报送说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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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再保险
财务再保险是原保险人把已有业务的利益或损失分给再保险人,由再保险人来承担将来保险业务收益的风险。依据合同约定,原保险人支付一定的分保费给再保险人,再保险人按照原保险人的要求向其返还扣除经营费用之后的保费和投资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