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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泰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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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泰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3-06-21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A19版)

    只有申购赎回授权参与人方可以参与本基金的申购赎回。认购本基金而非本基金的申购赎回授权参与人的投资人不能赎回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只能在本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通过上市交易卖出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三、发售期限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四、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五、募集场所

    本基金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发售代理机构的网点公开发售。各发售代理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投资人应当在基金管理人及其指定发售代理机构办理基金发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基金管理人、发售代理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增加或变更发售代理机构,并另行公告。

    六、募集规模

    本基金的募集总额应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含黄金现货实盘合约认购所募集的黄金现货实盘合约市值)应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

    七、基金的面值

    本基金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认购价格为人民币1.00元。

    八、投资人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时间安排

    本基金的募集期限不超过3个月,自基金份额开始发售之日起计算。

    本基金自2013年6月24日至2013年7月19日进行发售。其中,网下现金认购的日期为2013年6月24日至2013年7月19日,网上现金认购的日期为2013年7月17日至2013年7月19日,黄金现货实盘合约认购的日期为2013年6月24日至2013年7月19日。

    如果在此期间未达到本招募说明书第七部分第一款规定的基金备案条件,基金可在募集期限内继续销售,直到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也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2、认购开户

    (1)投资人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本基金时需具有证券账户,证券账户是指上海证券交易所A股账户(以下简称“上海A股账户”)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账户(以下简称“基金账户”)。

    1)如投资人需新开立证券账户,则应注意:开户当日无法办理指定交易,建议投资人在进行认购前至少2个工作日办理开户手续。

    2)如投资人己开立证券账户,则应注意:

    A、如投资人未办理指定交易或指定交易在不办理本基金发售业务的证券公司,需要指定交易或转指定交易在可办理本基金发售业务的证券公司。

    B、投资人办理指定交易或转指定交易的当日无法进行认购,建议投资人在进行认购前至少1个工作日办理指定交易或转指定交易手续。

    C、使用专用席位的机构投资者无需办理指定交易。

    (2)投资人以黄金现货实盘合约认购本基金时,需同时具有证券账户和黄金账户,并事先完成账户备案手续。

    3、认购费用

    本基金不收取认购费用。

    4、网上现金认购

    (1)认购时间:2013年7月17日至2013年7月19日上午9:30—11:30和下午1:00—3:00。

    (2)通过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上现金认购的投资人,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认购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金额=认购价格×认购份额

    (3)认购限额:网上现金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单一账户每笔认购份额需为1,000份或其整数倍,最高不得超过99,999,000份。投资人应以证券账户认购,可以多次认购,累计认购份额不设上限。

    (4)认购申请:投资人在认购本基金时,需按发售代理机构的规定,备足认购资金,办理认购手续。网上现金认购申请提交后,投资人可以在当日交易时间内撤销指定的认购申请。

    (5)清算交收:T日通过发售代理机构提交的网上现金认购申请,由该发售代理机构冻结相应的认购资金,登记机构进行清算交收,并将有效认购数据发送发售协调人,发售协调人于网上现金认购结束后的第4日将实际到位的认购资金划往预先开设的基金募集专户。

    (6)认购确认:在募集期结束后3个工作日之后,投资人应通过其办理认购的销售网点查询认购确认情况。

    5、网下现金认购

    (1)认购时间:2013年6月24日至2013年7月19日,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及其指定发售代理机构确定。

    (2)认购金额的计算

    1)通过基金管理人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投资人,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认购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金额=认购价格×认购份额

    净认购份额=认购份额+认购金额产生的利息/认购价格

    2)通过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认购金额的计算方式:同通过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上现金认购的认购金额的计算。

    (3)认购限额:网下现金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单一账户每笔认购份额需为1,000份或其整数倍。投资人应以证券账户认购,可以多次认购,累计认购份额不设上限。

    (4)认购手续:投资人在认购本基金时,需按销售机构的规定,到销售网点办理相关认购手续,并备足认购资金。网下现金认购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

    (5)清算交收: T日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交的网下现金认购申请,由基金管理人于T+2日进行有效认购款项的清算交收,将认购资金划入基金管理人预先开设的基金募集专户。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额保留至整数位,小数部分舍去。

    T日通过发售代理机构提交的网下现金认购申请,由该发售代理机构冻结相应的认购资金。各发售代理机构将每一个投资人账户提交的网下现金认购申请汇总后,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上网定价发行系统代该投资人提交网上现金认购申请。之后,登记机构进行清算交收,并将有效认购数据发送发售协调人,发售协调人将实际到位的认购资金划往基金管理人预先开设的基金募集专户。

    (6)认购确认:在募集期结束后3个工作日之后,投资人应通过其办理认购的销售网点查询认购确认情况。

    6、黄金现货实盘合约认购

    (1)认购时间:2013年6月24日至2013年7月19日,具体业务办理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认购限额:黄金现货实盘合约认购每笔认购必须为1000克的整数倍。可用以认购的黄金现货实盘合约为Au99.95合约和Au99.99合约。投资人可以多次提交认购申请,累计申报合约数量不设上限。

    (3)认购手续:投资人在认购本基金时,需到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办理认购手续,并备足黄金现货实盘合约。黄金现货实盘合约认购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

    (4)清算交收: 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办理黄金现货实盘合约认购。在本基金募集期结束后,对于投资人认购份额初始登记失败的,上海黄金交易所将根据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明细数据将黄金现货实盘合约退还到投资人黄金账户。

    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投资人净认购份额明细数据进行投资人认购份额的初始登记。

    (5)认购份额的计算方式:

    其中:

    (1)i代表投资人提交认购申请的第i个黄金现货实盘合约。可以提交认购申请的黄金现货实盘合约为Au99.95合约和Au99.99合约, n≤2。

    (2)“第i 个黄金现货实盘合约在认购期最后一日的均价”由基金管理人根据上海黄金交易所的当日行情数据,以该合约的成交金额除以成交量计算,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3)有效认购数量是由基金管理人确认的并据以进行清算交收的黄金现货实盘合约数量。有效认购数量单位为克。

    九、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通过基金管理人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有效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投资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网上现金认购和通过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有效认购资金在登记机构清算交收后至划入基金托管专户前产生的利息,计入基金财产,不折算为投资人基金份额。

    十、募集期间的费用

    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基金募集期间,上海黄金交易所关于黄金现货实盘合约的过户费、仓储费等相关费用,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含黄金现货实盘合约认购所募集的黄金现货实盘合约市值)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 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募集生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对于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黄金现货实盘合约,由上海黄金交易所协助基金管理人办理相关黄金现货实盘合约的退还工作;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折算与变更登记

    一、基金份额折算的时间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逐步调整实际组合直至达到投资比例限制的要求,此过程为基金建仓。基金建仓期不超过3个月。

    本基金存续期间,基金管理人可向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基金份额折算与变更登记。本基金进行基金份额折算的,基金管理人确定基金份额折算日,并提前公告。

    二、基金份额折算的原则

    基金份额折算由基金管理人向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并由登记机构进行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基金份额折算的比例和具体安排请详见届时披露的份额折算公告。

    折算日折算后的每份基金份额净值将与0.01克黄金现货合约Au99.99的价值一致。基金管理人将按照份额折算日黄金现货合约Au99.99的收盘价,确定折算日折算后的每份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可调整每份基金份额对应的黄金现货合约克数,并提前进行公告。

    基金份额折算后,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总额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额将发生调整,但调整后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占基金份额总额的比例不发生变化。基金份额折算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无实质性影响。基金份额折算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照折算后的基金份额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如果基金份额折算过程中发生不可抗力,基金管理人可延迟办理基金份额折算。

    三、基金份额折算的方法

    基金份额折算的具体方法在份额折算公告中列示。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上市

    一、基金份额上市

    基金合同生效后,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可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以及相关业务规则,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上市:

    1、基金募集金额(含黄金现货实盘合约认购所募集的黄金现货实盘合约市值)不低于2亿元;

    2、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1000人;

    3、《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以及相关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基金份额上市前,基金管理人应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签订上市协议书。基金份额获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份额上市日前至少3个工作日发布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二、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基金份额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须遵照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的相关业务规则、通知、指南等有关规定。

    三、终止上市交易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可终止基金的上市交易,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不再具备本部分第一款规定的上市条件;

    2、基金合同终止;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上市;

    4、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终止基金上市的决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发布基金终止上市公告。

    若因上述1、4项等原因使本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上海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的,本基金将在履行适当程序后由交易型开放式基金变更为投资于黄金现货合约的非上市的开放式基金,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基金份额参考净值(IOPV)的计算与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每一个开放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开市前向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提供当日的计算文件,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在开市后根据计算文件和黄金现货合约最新成交价格计算,并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基金份额参考净值(IOPV),供投资人交易、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参考。

    1、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公式为: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最小申购赎回单位中黄金现货合约数量×最新成交价+预估现金)/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的基金份额。

    2、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3位。

    3、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方法,并予以公告。

    第十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现采用黄金合约申购赎回和现金申购赎回两种方式。黄金合约申购赎回通过上海黄金交易所办理,现金申购赎回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办理。

    一、黄金合约申购赎回

    黄金合约申购赎回是指以黄金现货合约为主要对价办理申购或赎回的业务,仅接受合约申赎参与人的申请。

    (一)合约申赎参与人

    可参与本基金黄金现货合约申购赎回业务的投资人为合约申赎参与人。基金管理人可以指定以黄金现货合约进行申购和赎回业务的投资人类型。基金管理人将在开始办理申购赎回业务前公告合约申赎参与人类型,并可依据实际情况增加、变更合约申赎参与人类型,并应提前2日在指定媒体上予以公告。

    只有合约申赎参与人可以参与本基金的黄金合约申购赎回,除合约申赎参与人以外的其他投资人可以通过上市交易买卖本基金份额或其他方式申购赎回本基金份额。

    (二)申购和赎回场所

    合约申赎参与人应当在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办理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申购赎回代理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或者按上海黄金交易所允许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黄金合约申购与赎回。合约申赎参与人与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可以为同一人。本基金的联接基金作为申购赎回授权参与人之一按照上海黄金交易所认可的方式进行申购赎回。

    基金管理人将在开始办理黄金合约申购、赎回业务前公告申购赎回代理机构的名单,并可依据实际情况增减、变更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基金管理人增减、变更申购赎回代理机构时,应提前2日在指定媒体上予以公告。

    (三)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黄金合约申购赎回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上海黄金交易所的共同交易日,具体的开放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上海黄金交易所的共同交易日的共同交易时间,合约申赎参与人应在开放日的开放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黄金合约申购与赎回。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上海黄金交易所的交易日及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黄金合约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黄金合约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黄金合约申购、赎回开放日前2日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四)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本基金采用份额申购、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赎回均以份额申请;

    2、本基金的黄金合约申购赎回对价为黄金现货合约、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3、本基金申购、赎回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

    4、本基金申购、赎回应遵守上海黄金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通知或指南等规定。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合约申赎参与人必须根据申购赎回代理机构规定的程序,或上海黄金交易所认可的方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黄金合约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合约申赎参与人申购本基金时,须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备足申购对价,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和现金,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合约申赎参与人申购、赎回申请在受理当日进行确认。如合约申赎参与人未能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购对价,则申购申请失败。如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符合要求的基金份额不足或未能根据要求准备足额的现金,则赎回申请失败。

    合约申赎参与人可在申请当日通过其办理申购、赎回的代理机构查询有关申请的确认情况。合约申赎参与人应及时查询有关申请的确认情况,否则,如因申请未得到确认而造成的损失,由合约申赎参与人自行承担。

    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受理申购、赎回申请并不代表该申购、赎回申请一定成功。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3、申购和赎回的清算交收与登记

    合约申赎参与人T日申购、赎回成功后,登记机构在T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为其办理基金份额的登记。上海黄金交易所在T日办理黄金现货合约的清算交收,并于T+1日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

    如果在清算交收时发现不能正常履约的情形,则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黄金交易所和登记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定进行处理。

    上海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和上海黄金交易所可因包括但不限于技术系统等情况,对清算交收与登记的办理时间、方式等进行调整。本基金管理人将在实施日前3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公告。

    合约申赎参与人应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约定和申购赎回代理机构的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应付的现金差额。因合约申赎参与人原因导致现金差额未能按时足额交收的,基金管理人有权为基金的利益向该合约申赎参与人追偿并要求其承担由此导致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资产的损失。

    (六)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合约申赎参与人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需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

    2、本基金黄金合约申购赎回的最小申购、赎回单位为30万份,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其进行更改。

    3、基金管理人调整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基金管理人可设定申购份额上限和赎回份额上限,以对当日的申购总规模或赎回总规模进行控制,并在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

    (七)申购、赎回对价及费用

    1、本基金黄金合约申购赎回对价为黄金现货合约、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2、申购对价、赎回对价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合约申赎参与人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数额确定。

    申购赎回清单由基金管理人编制。T日的申购赎回清单在当日开市前公告。

    3、合约申赎参与人在申购、赎回本基金份额时,无申购和赎回费用。

    4、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公告,计算公式为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如遇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八)、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与格式

    1、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

    T日申购、赎回清单公告内容包括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所对应的黄金数量、可用于申购赎回的黄金现货合约品种、T日预估现金部分、T-1日现金差额、基金份额净值、申购赎回份额上限及其他相关内容。

    2、可用于申购赎回的黄金现货合约品种

    可用于申购赎回的黄金现货合约品种为Au99.95合约和Au99.99合约。

    若以后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上海黄金交易所挂盘交易的黄金现货合约发生变更或增减,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变更或增减可用于申购赎回的黄金现货合约品种。届时基金管理人将在实施日前3个工作日公告。

    3、预估现金部分相关内容

    预估现金部分是指由基金管理人估计并在T日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布的当日现金差额的估计值,预估现金部分由申购赎回代理机构预先冻结。预估现金包括每1000克Au99.95合约预估现金,以及每1000克Au99.99合约预估现金。若可用于申购赎回的黄金现货合约品种发生变更,则相应计算用于申购赎回的每一黄金现货合约的每1000克预估现金。

    T日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T日预估现金部分。其计算公式为:

    每1000克Au99.99合约的预估现金=[(T-1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所对应的黄金数量(单位:克)×T-1日黄金现货合约Au99.99收盘价)/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所对应的黄金数量(单位:克)]×1000

    每1000克Au99.95合约的预估现金=每1000克Au99.99合约的预估现金+调整金额,其中调整金额为1000克Au99.99合约与1000克Au99.95合约的收盘价格差。

    另外,若T日为基金分红除息日,则计算公式中的“T-1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需扣减相应的收益分配数额。预估现金部分的数值可能为正、为负或为零。

    4、现金差额相关内容

    T日现金差额在T+1日的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现金差额包括每1000克Au99.95合约现金差额,以及每1000克Au99.99合约现金差额。若可用于申购赎回的黄金现货合约品种发生变更,则相应计算用于申购赎回的每一黄金现货合约的每1000克现金差额。

    现金差额的计算公式为:

    每1000克Au99.99合约的现金差额=[(T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所对应的黄金数量(单位:克)×T日黄金现货合约Au99.99的收盘价)/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所对应的黄金数量(单位:克)]×1000

    每1000克Au99.95合约的现金差额=Au99.99现金差额+调整金额,其中调整金额为1000克Au99.99合约与1000克Au99.95合约的收盘价格差。

    T日合约申赎参与人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需按T+1日公告的T日现金差额及合约申赎参与人T日申购赎回记录中的Au99.95合约的数量及Au99.99合约的数量明细记录进行清算交收。

    现金差额的数值可能为正、为负或为零。在合约申赎参与人申购时,如现金差额为正数,则合约申赎参与人应根据其申购的基金份额支付相应的现金,如现金差额为负数,则合约申赎参与人将根据其申购的基金份额获得相应的现金;在合约申赎参与人赎回时,如现金差额为正数,则合约申赎参与人将根据其赎回的基金份额获得相应的现金,如现金差额为负数,则合约申赎参与人应根据其赎回的基金份额支付相应的现金。

    5、申购份额上限和赎回份额上限

    申购份额上限是指当日可接受的黄金合约申购总份额。如果合约申赎参与人的申购申请接受后将使当日黄金合约申购总份额超过黄金合约申购份额上限,则合约申赎参与人的申购申请失败。

    赎回份额上限是指当日可接受的黄金合约赎回总份额。如果合约申赎参与人的赎回申请接受后将使当日黄金合约赎回总份额超过黄金合约赎回份额上限,则合约申赎参与人的赎回申请失败。

    6、申购、赎回清单的格式

    申购、赎回清单的格式列举如下: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合约申赎参与人的申购、赎回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上海黄金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因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黄金交易所、申购赎回代理机构、登记机构等的异常情况无法办理申购或赎回,包括但不限于系统故障、网络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数据错误等。

    4、基金管理人在开市前未能公布申购赎回清单。

    5、作为申购赎回对价的黄金现货合约暂停或临时暂停交易。

    6、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7、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上海黄金交易所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黄金合约申购或赎回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被拒绝的申购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退还申购对价,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当足额支付赎回对价。在暂停申购、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十)集合申购与其他服务

    在条件允许时,基金管理人可开放集合申购业务,即允许多个合约申赎参与人集合其持有的黄金现货合约共同构成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或其整数倍进行申购。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有权制定集合申购业务的相关规则。

    在条件允许时,本基金也可采取其他合理的申购方式,基金管理人将于新的申购方式开始执行前予以公告。

    二、现金申购赎回

    现金申购赎回是指以现金替代为主要对价办理申购或赎回的业务,仅接受现金申赎参与人的申请。

    (一)现金申赎参与人

    可参与本基金现金申购赎回业务的投资人为现金申赎参与人。基金管理人可以指定以现金替代进行申购和赎回业务的投资人类型。基金管理人将在开始办理申购赎回业务前公告现金申赎参与人类型,并可依据实际情况增加、变更现金申赎参与人类型,并应提前2日在指定媒体上予以公告。

    只有现金申赎参与人可以参与本基金的现金申购赎回,除现金申赎参与人以外的其他投资人可以通过上市交易买卖本基金份额或其他方式申购赎回本基金份额。

    (二)申购和赎回场所

    现金申赎参与人应当在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办理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申购赎回代理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或者按上海证券交易所允许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现金申购与赎回。

    基金管理人将在开始办理现金申购、赎回业务前公告申购赎回代理机构的名单,并可依据实际情况增减、变更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基金管理人增减、变更申购赎回代理机构时,应提前2日在指定媒体上予以公告。

    (三)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现金申购赎回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上海黄金交易所的共同交易日,具体的开放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现金申赎参与人应在开放日的开放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上海黄金交易所的交易日及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现金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现金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现金申购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2日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四)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本基金采用份额申购、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赎回均以份额申请;

    2、本基金的现金申购赎回对价为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3、本基金申购、赎回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

    4、本基金现金申购赎回的申购、赎回价格依据招募说明书约定的代理买卖原则确定,与受理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或有不同;

    5、本基金现金申购赎回应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黄金交易所和登记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通知或指南等规定。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现金申赎参与人必须根据申购赎回代理机构规定的程序,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方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现金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现金申赎参与人申购本基金时,须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备足申购对价,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和现金,否则所提交的现金申购、赎回申请无效。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现金申赎参与人申购、赎回申请在受理当日进行确认。如现金申赎参与人未能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购对价,则申购申请失败。如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符合要求的基金份额不足或未能根据要求准备足额的现金,则赎回申请失败。

    现金申赎参与人可在申请当日通过其办理申购、赎回的代理机构查询有关申请的确认情况。现金申赎参与人应及时查询有关申请的确认情况,否则,如因申请未得到确认而造成的损失,由现金申赎参与人自行承担。

    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受理申购、赎回申请并不代表该申购、赎回申请一定成功。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3、申购和赎回的清算交收与登记

    现金申赎参与人T日申购成功后,登记机构在T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为其办理基金份额和现金替代的交收。基金管理人在T+1日办理现金差额的清算,在T+2日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

    现金申赎参与人T日赎回成功后,登记机构在T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为其办理基金份额的交收。基金管理人在T+1日办理现金差额的清算,在T+2日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正常情况下,赎回现金替代金额的清算交收于T+2日内办理。但如果出现基金投资市场交易清算规则发生较大变化、基金赎回数额较大或组合内黄金现货合约流动性不足等原因导致无法足额卖出等情况,则赎回款项的清算交收可延迟办理。

    对于因申购赎回代理机构交收资金不足,导致现金申赎参与人申购失败的情形,按照申购赎回代理机构的相关规则处理。

    上海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和上海黄金交易所可因包括但不限于技术系统等情况,对清算交收与登记的办理时间、方式等进行调整。本基金管理人将在实施日前3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公告。

    如果登记机构在清算交收时发现不能正常履约的情形,则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以及相关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现金申赎参与人应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约定和申购赎回代理机构的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应付的现金差额和现金替代退补款。因现金申赎参与人原因导致现金差额或现金替代退补款未能按时足额交收的,基金管理人有权为基金的利益向该现金申赎参与人追偿并要求其承担由此导致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资产的损失。

    (六)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现金申赎参与人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需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

    2、本基金现金申购赎回的最小申购、赎回单位为30万份,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其进行更改。

    3、基金管理人调整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基金管理人可设定申购份额上限和赎回份额上限,以对当日的申购总规模或赎回总规模进行控制,并在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

    (七)申购、赎回对价及费用

    1、本基金的现金申购赎回对价为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2、申购对价、赎回对价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现金申赎参与人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数额确定。

    申购赎回清单由基金管理人编制。T日的申购赎回清单在当日开市前公告。

    3、现金申赎参与人在申购、赎回本基金份额时,无申购和赎回费用。

    4、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公告,计算公式为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如遇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八)、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与格式

    1、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

    T日申购、赎回清单公告内容包括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所对应的黄金数量、可用于申购赎回的黄金现货合约品种、T日预估现金部分、T-1日现金差额、基金份额净值、申购赎回份额上限及其他相关内容。

    2、可用于申购赎回的黄金现货合约品种

    可用于申购赎回的黄金现货合约品种为Au99.95合约和Au99.99合约。

    若以后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上海黄金交易所挂盘交易的黄金现货合约发生变更或增减,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变更或增减可用于申购赎回的黄金现货合约品种。届时基金管理人将在实施日前3个工作日公告。

    3、现金替代相关内容

    现金替代是指申购、赎回过程中,现金申赎参与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用于替代部分或全部黄金现货合约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1)现金替代的类型为退补现金替代(标志为“退补”)。

    退补现金替代是指当现金申赎参与人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时,允许使用现金作为黄金现货合约的替代,基金管理人按照申购赎回清单要求,代理现金申赎参与人买入或卖出黄金现货合约,并与现金申赎参与人进行相应结算。

    (2)退补现金替代

    1)适用情形:退补现金替代的黄金现货合约是指基金管理人认为需要在现金申赎参与人申购或赎回时代其买入或卖出的黄金现货合约。

    2)申购现金替代保证金:对于退补现金替代的黄金现货合约,申购现金替代保证金的计算公式为:

    替代金额=替代黄金现货合约数量(克)×该黄金现货合约T-1日收盘价

    申购现金替代保证金=替代金额×(1+现金替代溢价比例)

    收取现金替代溢价的原因是,基金管理人需要在收到申购确认信息后,在上海黄金交易所市场买入黄金现货合约,实际购入成本与替代金额可能有所差异。为便于操作,基金管理人在申购赎回清单中预先确定现金替代溢价比率,并据此收取申购现金替代保证金。如果预先收取的申购现金替代保证金高于基金购入该部分黄金现货合约的实际成本,则基金管理人将退还多收取的差额;如果预先收取的申购现金替代保证金低于基金购入该部分黄金现货合约的实际成本,则基金管理人将向现金申赎参与人收取欠缺的差额。

    3)申购现金替代保证金的处理程序

    T日,基金管理人在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布现金替代溢价比率,并据此收取申购现金替代保证金。

    对于确认成功的T日申购申请,T+1日日终,基金管理人若已购入全部被替代的黄金现货合约,则以申购现金替代保证金与被替代黄金现货合约的实际购入成本(注,含交易等各项费用)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现金申赎参与人或现金申赎参与人应补交的款项;若未能购入全部被替代黄金现货合约,则以申购现金替代保证金与所购入的部分被替代黄金现货合约实际购入成本加上按照T+1日的收盘价计算的未购入的部分被替代黄金现货合约市值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现金申赎参与人或现金申赎参与人应补交的款项。

    T+1日后第1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将应退款和补款与相关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办理交收。若发生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可以对交收日期进行相应调整。

    4)赎回对应的现金替代金额

    赎回时,对于退补现金替代的黄金现货合约,现金替代金额为扣除相关费用后的黄金现货合约的卖出金额。

    5)赎回对应的现金替代金额处理程序

    对于确认成功的T日赎回申请,T日基金管理人将卖出黄金现货合约。T日日终,基金管理人若已卖出全部被替代的黄金现货合约,则以被替代黄金现货合约的实际卖出金额(注,扣除交易等各项费用),确定基金应支付的现金替代金额;若未能卖出全部被替代黄金现货合约,则以已卖出部分的被替代黄金现货合约实际卖出金额(注,扣除交易等各项费用)加上按照T日的收盘价计算的未卖出部分的被替代黄金现货合约市值,确定基金应支付的现金替代金额。

    正常情况下,赎回现金替代金额的清算交收于T+2日内办理。但如果出现基金投资市场交易清算规则发生较大变化、基金赎回数额较大或组合内黄金现货合约流动性不足等原因导致无法足额卖出等情况,则赎回款项的清算交收可延迟办理。

    6)上海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和上海黄金交易所可因包括但不限于技术系统等情况,对清算交收与登记的办理时间、方式等进行调整。本基金管理人将依据届时的相关调整进行现金替代相关内容的清算交收办理时间、方式的调整。本基金管理人将在实施日前3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公告。

    4、预估现金部分相关内容

    预估现金部分是指由基金管理人估计并在T日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布的当日现金差额的估计值,预估现金部分由申购赎回代理机构预先冻结。

    T日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T日预估现金部分。其计算公式为:

    T日预估现金部分=T-1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申购、赎回清单中退补现金替代黄金现货合约的数量(单位:克)与其T-1日收盘价的乘积

    另外,若T日为基金分红除息日,则计算公式中的“T-1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需扣减相应的收益分配数额。预估现金部分的数值可能为正、为负或为零。

    5、现金差额相关内容

    T日现金差额在T+1日的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

    现金差额的计算公式为:

    T日现金差额=T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 申购、赎回清单中退补现金替代黄金现货合约的数量(单位:克)与其T日收盘价的乘积

    T日现金申赎授权参与人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需按T+1日公告的T日现金差额进行交收。

    现金差额的数值可能为正、为负或为零。在现金申赎参与人申购时,如现金差额为正数,则现金申赎参与人应根据其申购的基金份额支付相应的现金,如现金差额为负数,则现金申赎参与人将根据其申购的基金份额获得相应的现金;在现金申赎参与人赎回时,如现金差额为正数,则现金申赎参与人将根据其赎回的基金份额获得相应的现金,如现金差额为负数,则现金申赎参与人应根据其赎回的基金份额支付相应的现金。

    6、申购份额上限和赎回份额上限

    申购份额上限是指当日可接受的现金申购总份额。如果现金申赎参与人的申购申请接受后将使当日现金申购总份额超过现金申购份额上限,则现金申赎参与人的申购申请失败。

    赎回份额上限是指当日可接受的现金赎回总份额。如果现金申赎参与人的赎回申请接受后将使当日现金赎回总份额超过现金赎回份额上限,则现金申赎参与人的赎回申请失败。

    7、申购、赎回清单的格式

    (九)拒绝或暂停现金申购、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现金申赎参与人的现金申购、赎回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上海黄金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因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黄金交易所、申购赎回代理机构、登记机构等的异常情况无法办理申购或赎回,包括但不限于系统故障、网络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数据错误等。

    4、基金管理人在开市前未能公布申购赎回清单。

    5、作为基金主要投资品种的黄金现货合约暂停或临时暂停交易。

    6、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7、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上海黄金交易所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现金申购或赎回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被拒绝的申购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退还申购对价,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当足额支付赎回对价。在暂停申购、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等其他业务

    基金的登记机构可依据其业务规则,受理基金的非交易过户、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等业务,并收取一定的手续费用。

    四、其他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前提下,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的安排进行补充和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紧密跟踪黄金资产的价格变化,追求跟踪误差的最小化。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在上海黄金交易所挂盘交易的黄金现货合约、债券、回购、货币市场工具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持有的黄金现货合约的价值不低于基金资产的90%。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取被动式管理策略。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紧密跟踪黄金资产的价格变化,本基金可从事黄金租赁业务、黄金互换业务及投资于黄金现货延期交收合约等,以期降低基金运营费用的拖累,降低跟踪误差水平。本基金进行保证金交易只能用于风险管理或提高资产配置效率。

    正常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风险管理目标是追求日均跟踪偏离度不超过0.35%,年化跟踪误差不超过4%。当基金跟踪误差超过了上述范围时,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避免跟踪误差的进一步扩大。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的黄金现货合约的价值不低于基金资产的90%;

    (2)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限制。

    因市场波动等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办理黄金实物的出、入库业务;

    (9)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上海黄金交易所挂盘交易的Au99.99合约。

    如果由于市场原因,该品种的黄金现货合约流动性发生重大改变,或该品种的黄金现货合约不再挂盘交易,则基金管理人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有权变更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主要投资对象为黄金现货合约,预期风险收益水平与黄金资产相似,不同于股票基金、混合基金、债券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本基金拥有的黄金现货合约、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黄金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或由上海黄金交易所保管黄金现货合约。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第十三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本基金所拥有的黄金现货合约及其他各类有价证券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黄金现货实盘合约估值方法

    黄金现货实盘合约按估值日其所在交易所的当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收盘价估值。

    2、黄金现货延期交收合约估值方法

    黄金现货延期交收合约按估值日其所在交易所的当日结算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结算价估值。

    3、交易所上市债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登记机构、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黄金现货合约涉及的上海黄金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基金投资证券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第十四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的上市费及年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黄金现货合约交易手续费、延期费、过户费、仓储费、登记费等上海黄金交易所相关规则约定的其他费用;

    9、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10、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发布服务费用;

    1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 %÷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11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现金方式;

    2、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3、当基金净值增长率超过业绩比较基准同期增长率达到1%以上,可进行收益分配;

    4、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收益分配每年至多4次。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根据以下原则确定:使收益分配后基金净值增长率尽可能贴近业绩比较基准同期增长率。基于本基金的性质和特点,本基金收益分配不须以弥补浮动亏损为前提,收益分配后可能使除息后的基金份额净值低于面值;

    5、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则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6、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酌情调整以上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此项调整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于变更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基金收益分配数额的确定

    1、在收益评价日,基金管理人计算基金净值增长率和业绩比较基准同期增长率,并计算基金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同期增长率的差额,当差额超过1%时,基金管理人有权进行收益分配。

    2、基金净值增长率为收益评价日基金份额净值与基金上市前一工作日基金份额净值之比减去1乘以100%(期间如发生基金份额折算,则以基金份额折算日为初始日重新计算);业绩比较基准同期增长率为收益评价日业绩比较基准收盘值与基金上市前一工作日业绩比较基准收盘值之比减去1乘以100%(期间如发生基金份额折算,则以基金份额折算日为初始日重新计算)。精确到百分号内小数点后2位,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3位四舍五入。

    3、根据前述收益分配原则确定收益评价日本基金的可分配收益、收益分配比例及收益分配数额。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6个月结束之日起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15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体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体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份额折算日公告、基金份额折算结果公告

    基金管理人确定基金份额折算日,并提前将基金份额折算日公告登载于指定报刊及网站上。

    基金份额进行折算并由登记机构完成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后,基金管理人将基金份额折算结果公告登载于指定报刊及网站上。

    (五)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份额获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3个工作日前,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六)申购赎回清单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通过网站、申购赎回代理机构或其他媒介公告当日的申购赎回清单。

    (七)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或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八)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对价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申购赎回授权参与人能够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九)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十)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和终止上市;

    2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下转A22版)

    基本信息
    最新公告日期2013-06-07
    基金名称国泰黄金ETF
    基金管理人公司名称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代码518800
    T-1 日信息内容
    Au99.95现金差额(单位:元/kg)110
    Au99.99现金差额(单位:元/kg)80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资产净值(单位:元)832740
    基金份额净值(单位:元)2.7758
    T 日信息内容
    Au99.95预估现金(单位:元/kg)110
    Au99.99预估现金(单位:元/kg)80
    申购上限(单位:份)100000000
    赎回上限(单位:份)100000000
    是否需要公布IOPV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单位:份)300000
    申购、赎回的允许情况允许申购和赎回
    黄金现货合约信息内容
    黄金现货合约黄金数量(克)
    Au99.99合约和/或Au99.95合约3000

    基本信息
    最新公告日期2013-06-07
    基金名称国泰黄金ETF
    基金管理人公司名称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一级市场基金代码518801
    2013-06-06日信息内容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现金差额240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资产净值(单位:元)832740
    基金份额净值(单位:元)2.7758
    2013-3-8 日信息内容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预估现金部分(单位:元)240
    现金替代比例100%
    是否需要公布IOPV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单位:份)300000
    申购、赎回的允许情况允许申购和赎回
    申购份额上限(单位:份)500000000
    赎回份额上限(单位:份)500000000
    黄金现货合约信息内容
    证券代码证券简称证券数量(克)现金替代标志现金替代溢价比例替代金额
    Au99.99黄金3000退补10%8325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