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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华安易富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3-06-21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A18版)

    (九)认购开户与账户备案

    1、现金认购

    投资者选择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方式认购本基金时需持有证券账户,证券账户是指上海证券交易所A股账户(以下简称“A股账户”)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账户(以下简称“基金账户”)。

    (1)如投资者需新开立证券账户,则应注意:

    开户当日无法办理指定交易,建议投资者在进行认购前至少2个工作日办理开户手续。

    (2)如投资者已开立证券账户,则应注意:

    1)如投资者未办理指定交易或指定交易在不办理本基金现金认购业务的发售代理机构,需要指定交易或转指定交易在可办理本基金现金认购业务的发售代理机构。

    2)当日办理指定交易或转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当日无法进行认购,建议投资者在进行认购前至少提前1个工作日办理指定交易或转指定交易手续。

    3)使用专用交易单元的机构投资者无需办理指定交易。

    (3)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证券账户只能进行基金份额的二级市场交易及基金份额的现金申购、赎回,如投资者需要参与基金份额的黄金现货合约申购、赎回,则应开立黄金账户,并按照规定的程序与规则向基金管理人进行账户备案。办理黄金现货合约申购、赎回业务账户备案的具体规则在开始黄金现货合约申购、赎回公告中载明。

    2、黄金现货合约认购

    投资者选择网下黄金现货合约认购方式认购本基金时需同时持有证券账户和黄金账户,且需确保该两个账户的证件号码及名称属于同一投资者所有,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备案。其中黄金账户是指投资者通过上海黄金交易所会员单位或直接向上海黄金交易所申请开立的用于交易上海黄金交易所黄金现货合约的账户及其所对应的交易编码。

    参与网下黄金现货合约认购的投资者除需满足开立证券账户的相关要求外,在办理黄金账户开立以及账户备案过程中,还应注意:

    (1)若投资者新开立黄金账户,则应按照上海黄金交易所的相关规则提前办理相关开户手续,有关黄金账户相关业务办理的规则及流程详见上海黄金交易所相关规则;

    (2)若投资者已开立黄金账户,在完成账户备案后,则可通过基金管理人以直销方式办理网下黄金现货合约认购;

    (3)投资者在进行账户备案时使用的证券账户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必须属于本基金的网下现金发售代理机构。

    (十)认购费用

    销售机构在办理现金认购时可按照不超过0.5%的比率收取一定的认购费用,认购费用由投资者承担,具体如下表所示:

    基金管理人办理网下现金认购时按照上表所示费率收取认购费用;发售代理机构办理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时可参照上述费率结构收取一定的佣金。

    通过基金管理人现金认购本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认购费率为500元/每笔。

    基金管理人办理网下黄金现货合约认购不收取认购费用。投资者办理网下黄金现货合约认购过程中产生的黄金现货合约过户费用按照上海黄金交易所的规定收取,并由投资者承担。

    (十一)网上现金认购

    1、认购时间

    2013年7月17日至2013年7月19日9:30-11:30和13:00-15:00(周六、周日及法定节假日不受理)。如上海证券交易所对网上现金认购时间作出调整,基金管理人将作出相应调整并及时公告。

    2、认购限额

    网上现金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单一证券账户每笔认购份额需为1,000份或其整数倍,最高不得超过99,999,000份。投资者可以多次认购,累计认购份额不设上限。

    3、认购申请

    投资者在认购本基金时,需按发售代理机构的规定,备足认购资金,办理认购手续。网上现金认购申请提交后,不可撤单。

    4、认购金额的计算

    通过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上现金认购的投资者,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认购费用、认购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费用=认购份额×认购费率

    认购金额=认购份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由发售代理机构在投资者认购确认时收取,投资者需以现金方式交纳认购费用。

    5、清算交收

    T日通过发售代理机构提交的网上现金认购申请,由该发售代理机构冻结相应的认购资金,登记结算机构进行清算交收,并将有效认购数据发送发售协调人,发售协调人将实际到位的认购资金划往基金管理人预先开设的基金募集专户。

    6、认购确认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可通过其办理网上现金认购的销售网点查询认购确认情况。

    (十二)网下现金认购

    1、认购时间

    2013年6月24日至2013年7月19日,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及其指定发售代理机构确定。

    2、认购限额

    网下现金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投资者通过发售代理机构办理网下现金认购的,每笔认购份额须为1,000份或其整数倍;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办理网下现金认购的,每笔认购份额须在10万份以上(含10万份)。投资者可以多次认购,累计认购份额不设上限。

    3、认购手续

    投资者在认购本基金时,需按销售机构的规定,到销售网点办理相关认购手续,并备足认购资金。网下现金认购申请提交后在销售机构规定的时间之后不得撤销。

    4、认购金额和利息折算的份额的计算

    (1)通过基金管理人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投资者,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认购费用、认购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费用=认购份额×认购费率

    认购金额=认购份额×(1+认购费率)

    净认购份额=认购份额+认购金额产生的利息/基金份额面值

    认购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投资者认购确认时收取,投资者需以现金方式交纳认购费用。

    (2)通过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认购金额的计算

    同通过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上现金认购的认购金额的计算。

    5、清算交收

    T日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交的网下现金认购申请,由基金管理人于T+2 日进行有效认购款项的清算交收,将认购资金划入基金管理人预先开设的基金募集专户。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额保留至整数位,小数部分舍去。

    T日通过发售代理机构提交的网下现金认购申请,由该发售代理机构冻结相应的认购资金。各发售代理机构将每一个投资者证券账户提交的网下现金认购申请汇总后,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上网定价发行系统代该投资者提交网上现金认购申请。之后,登记结算机构进行清算交收,并将有效认购数据发送发售协调人,发售协调人将实际到位的认购资金划往基金管理人预先开设的基金募集专户。

    6、认购确认

    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可通过其办理网下现金认购的销售网点查询认购确认情况。

    (十三)网下黄金现货合约认购

    1、认购时间

    通过基金管理人进行网下黄金现货合约认购的日期为2013年6月24日至2013年7月19日。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基金管理人确定。

    2、认购限额

    网下黄金现货合约认购以各黄金现货合约数量申报,最低认购申报数量为1,000克,超过1,000克的部分必须为1,000克的整数倍。在网下黄金现货合约认购期间投资者可以多次提交认购申请,累计申报数量不设上限。

    可用于认购的黄金现货合约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3、认购申请

    投资者在认购本基金时,需按销售机构的规定,到销售网点办理认购手续,并备足认购所需黄金现货合约。网下黄金现货合约认购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

    4、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

    投资者的认购份额=■(第i种黄金现货合约在网下黄金现货合约认购期最后一日的均价×有效认购数量)/1.00

    其中:

    (1)i代表投资者提交认购申请的第i种黄金现货合约,如投资者仅提交了1种黄金现货合约的申请,则i=1。

    (2)“第i种黄金现货合约在网下黄金现货合约认购期最后一日的均价”由基金管理人根据上海黄金交易所的当日行情数据,以该黄金现货合约的总成交金额除以总成交数量计算,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若该黄金现货合约在当日暂停交易或无成交,则以同样方法计算最近一个交易日的均价作为计算价格。

    (3)“有效认购数量”是指由基金管理人确认的并据此以进行清算交收的黄金现货合约数量。

    5、清算交收

    每日日终,基金管理人将通过直销机构办理的黄金现货合约认购数据汇总,并初步确认各黄金现货合约的有效认购数量,上海黄金交易所根据基金管理人提供的确认数据将投资者账户内相应的黄金现货合约过户至基金的专用账户。基金募集期结束后,登记结算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投资者认购份额明细数据进行投资者认购份额的初始登记。

    6、认购确认

    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可通过其办理网下黄金现货合约认购的销售网点查询认购确认情况。

    (十四)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通过基金管理人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有效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以基金管理人的记录为准。网上现金认购和通过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有效认购资金在登记结算机构清算交收后至划入基金托管专户前产生的利息,计入基金财产。

    (十五)募集期间的资金、黄金现货合约与费用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募集的黄金现货合约由上海黄金交易所过户至基金的专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的规定决定停止基金发售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办理验资和基金备案手续:

    1、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含网下黄金现货合约认购所募集的黄金现货合约价值)不少于2亿元;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

    (二)基金的备案

    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决定停止基金发售,且基金募集达到上述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募集结束之日起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三)基金合同的生效

    1、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3、本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用账户,网下黄金现货合约认购所募集的黄金现货合约由上海黄金交易所过户至本基金的专用账户,任何人不得动用。通过基金管理人认购的资金在募集期形成的利息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折成投资者认购的基金份额,归投资者所有。

    (四)基金募集失败的处理方式

    1、基金募集期届满,未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则基金募集失败。

    2、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在基金募集期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同时将已过户的黄金现货合约退还给投资者。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代销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五)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数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20个工作日达不到200人,或连续2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八、基金份额折算与变更登记

    为提高交易便利或根据需要,基金管理人可向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基金份额折算与变更登记。基金份额折算后,基金的基金份额总额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额将发生调整,但调整后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占基金份额总额的比例不发生变化。基金份额折算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无实质性影响。基金份额折算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照折算后的基金份额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基金管理人应就其具体事宜进行必要公告,并提前通知基金托管人。

    九、基金份额的交易

    (一)基金份额上市

    基金合同生效后,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可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基金份额上市:

    1、基金募集金额不低于2 亿元(含网下黄金现货合约认购所募集的黄金现货合约价值);

    2、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1000 人;

    3、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基金上市前,基金管理人应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签订上市协议书。基金获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后,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份额上市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发布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二)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1、本基金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和交易时间交易。但当基金投资的在上海黄金交易所交易的黄金现货合约出现暂停交易、临时暂停交易等情形时,基金可根据具体情况申请暂停交易。

    2、本基金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

    (三)基金份额参考净值(IOPV)的计算与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每一交易日开市前向中证指数公司提供当日的申购赎回清单,中证指数公司在开市后根据现金申购赎回清单以及黄金现货合约的实时行情,计算并发布基金份额参考净值(IOPV),供投资者交易、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参考。

    1、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公式为: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现金申购赎回清单中黄金现货合约的数量与黄金现货合约最新成交价的乘积之和+现金申购赎回清单中的预估现金部分]/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的基金份额

    2、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3位。

    3、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公式,并予以公告。

    (四)基金份额终止上市交易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可终止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1、不再具备本部分第(一)款规定的上市条件;

    2、基金合同终止;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上市;

    4、基金合同约定的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5、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终止基金上市的决定之日后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发布基金份额终止上市交易公告。

    (五)在不损害届时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申请在其他证券交易所同时挂牌交易,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六)法律法规、监管部门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上市交易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投资者在场内可以选择现金申购、赎回或黄金现货合约申购、赎回两种方式办理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业务。如无特指,本部分内容适用于本基金场内的现金申购、赎回业务和黄金现货合约申购、赎回业务。

    未来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开通本基金的场外申购、赎回等业务,场外申购赎回的适用条件、业务办理时间、业务规则、申购赎回原则、申购赎回费用等相关事项届时将另行约定并公告。

    (一)申购、赎回业务办理场所

    投资者应当在基金管理人或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办理申购、赎回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照基金管理人或申购赎回代理机构提供的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和赎回。

    基金管理人将在开始申购、赎回业务前公告办理该业务的申购赎回代理机构的名单,并可依据实际情况在提前公告后增加或减少申购赎回代理机构。本基金办理现金申购、赎回业务与办理黄金现货合约申购、赎回业务的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可能有所不同,投资者应关注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公告。

    (二)申购、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现金申购、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现金申购与现金赎回。本基金可在基金上市交易之前开始办理现金申购、赎回,但在基金申请上市期间,可暂停办理申购、赎回。在确定现金申购开始时间或现金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于开始现金申购或现金赎回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现金申购或赎回的开始时间。

    投资者办理现金申购、赎回业务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日,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为开放日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时间以及基金管理人接受办理现金申购、赎回业务的其他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现金申购、赎回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赎回开始公告中载明。本基金现金申购、赎回与黄金现货合约申购、赎回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可能有所不同,投资者应关注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公告。

    2、黄金现货合约申购、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后可接受办理黄金现货合约申购与黄金现货合约赎回。本基金可在基金上市交易之前开始办理黄金现货合约申购、赎回,但在基金申请上市期间,可暂停办理黄金现货合约申购、赎回。在确定黄金现货合约申购、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之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黄金现货合约申购或赎回的开始时间。

    投资者办理黄金现货合约申购、赎回业务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上海黄金交易所的共同交易日,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基金管理人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上海黄金交易所的交易时间确定并在申购、赎回开始公告中载明。本基金黄金现货合约申购、赎回与现金申购、赎回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可能有所不同,投资者应关注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公告。

    投资者在办理黄金现货合约申购、赎回业务前应于基金管理人或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处进行账户备案,备案成功后则具备办理黄金现货合约申购、赎回业务资格。

    3、申购、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变更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交易市场、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登记结算机构的业务规则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实际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业务办理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三)申购、赎回的原则

    1、本基金申购、赎回采用份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和赎回均以份额申请。

    2、本基金现金申购、赎回的对价包括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本基金黄金现货合约申购、赎回的对价包括黄金现货合约、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3、申购、赎回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

    4、申购、赎回应遵守业务规则及基金管理人的相关规定。

    5、未来,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基金的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组成。

    6、未来,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开通本基金的场外申购、赎回业务,并提前公布场外申购、赎回的原则。

    7、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但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

    (四)申购、赎回的程序

    1、申购、赎回申请的提出

    (1)账户准备与账户备案

    1)投资者办理现金申购或现金赎回业务,应持有并使用证券账户。

    2)投资者办理黄金现货合约申购或黄金现货合约赎回业务,应同时持有并使用证券账户和黄金账户,且需确保该两个账户的证件号码及名称属于同一投资者所有,并在办理业务前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规则向基金管理人进行账户备案。

    3)投资者在进行账户备案时使用的证券账户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必须属于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即代办证券公司)。办理黄金现货合约申购、赎回业务账户备案的具体规则在开始黄金现货合约申购、赎回公告中载明。

    (2)投资者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以及申购、赎回的具体方式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本基金现金申购、赎回与黄金现货合约申购、赎回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可能有所不同。

    (3)投资者提交申购申请时,必须根据当日申购赎回清单以及申购的具体方式备足相应数量的对价,否则所提交的申购申请无效。

    (4)投资者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和现金,否则所提交的赎回申请无效。

    2、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

    投资者T日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在受理当日进行确认。如投资者未能按照申请当日申购赎回清单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购对价,则申购申请失败;如投资者持有的符合要求的基金份额不足或未能根据申请当日申购赎回清单要求准备足额的预估现金,则赎回申请失败。

    正常情况下,投资者T日提交的现金申购申请,在受理并确认后,基金份额在T+1日可卖出、可赎回;投资者T日提交的黄金现货合约申购申请,在受理并确认后,基金份额在T日可卖出、可赎回。

    基金销售机构受理申购、赎回申请并不代表该申购、赎回申请一定成功。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结算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投资者在办理黄金现货合约申购、赎回业务前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向基金管理人进行账户备案,备案成功后则具备办理黄金现货合约申购、赎回业务资格。若原账户备案信息发生变更,投资者应及时向基金管理人或申购赎回代理机构更新账户备案信息,如因投资者未及时更新账户备案信息导致黄金现货合约申购、赎回业务失败或处理迟延而造成的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3、申购、赎回的登记与清算交收

    (1)现金申购、赎回的登记与清算交收

    本基金现金申购业务中的现金替代采用逐笔全额结算处理;现金赎回业务中的现金替代采用代收代付处理;现金申购、赎回业务涉及的现金差额和现金替代退补款采用代收代付处理。

    投资者T日提交的现金申购申请受理后,登记结算机构在T日为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登记以及现金替代的交收,在T+1日办理现金差额的清算,并将结果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与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在T+2日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

    投资者T日提交的现金赎回申请受理后,登记结算机构在T日为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的注销,在T+1日办理现金差额的清算,并将结果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与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在T+2日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现金赎回替代款的清算交收由基金管理人和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协商处理,正常情况下,该款项的清算交收于T+7日(指开放日)内办理,但如果出现上海黄金交易所交易清算规则发生较大变化、基金赎回数额较大或组合中的黄金现货合约因暂停交易、流动性不足等原因导致无法足额卖出,则该款项的清算交收可延迟办理。

    对于因申购赎回代理机构交收资金不足,导致投资者现金申购失败的情形,按照申购赎回代理机构的相关规则处理。

    基金管理人、登记结算机构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资金清算交收和份额登记的办理时间、方式以及处理规则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公告。

    (2)黄金现货合约申购、赎回的登记与清算交收

    投资者T日提交的黄金现货合约申购申请受理后,上海黄金交易所在T日办理黄金现货合约的交收,登记结算机构在T日为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的登记,并将结果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在T日办理现金差额的清算,与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在T+1日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

    投资者T日提交的黄金现货合约赎回申请受理后,登记结算机构在T日为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的注销,并将结果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在T日办理现金差额的清算,与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在T+1日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正常情况下,由上海黄金交易所在T日办理赎回的黄金现货合约的交收。

    基金管理人、上海黄金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黄金现货合约交收、资金清算交收和份额登记的办理时间、方式以及处理规则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公告。

    投资者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申购赎回清单以及基金管理人和申购赎回代理机构的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应付的现金差额、现金替代和现金替代退补款。因投资者原因导致现金差额、现金替代和现金替代退补款未能按时足额交收的,基金管理人有权为基金的利益向该投资者追偿并要求其承担由此导致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资产的损失。

    若投资者用以申购的部分或全部黄金现货合约或者用以赎回的部分或全部基金份额因被国家有权机关冻结或强制执行导致不足额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指示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及登记结算机构依法进行相应处置;如该情况导致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资产遭受损失的,基金管理人有权代表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资产要求该投资者进行赔偿。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需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

    本基金最小申购赎回单位为 30万份,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情况、市场情况、投资者需求等因素对基金的最小申购赎回单位进行调整,并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黄金现货合约的交易情况等因素,设定申购份额上限和赎回份额上限,以对当日的申购总规模或赎回总规模进行控制,并在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

    (六)申购、赎回的对价和费用

    1、现金申购对价是指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应交付的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现金赎回对价是指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应交付给投资者的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现金申购对价、现金赎回对价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数额确定。

    2、黄金现货合约申购对价是指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应交付的黄金现货合约、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黄金现货合约赎回对价是指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应交付给投资者的黄金现货合约、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黄金现货合约申购、赎回对价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数额确定。

    3、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日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计算公式为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估值日基金份额总数。如遇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申购赎回清单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具体包括现金申购赎回清单和黄金现货合约申购赎回清单。其中T日的现金申购赎回清单在当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开市前公告,T日的黄金现货合约申购赎回清单在上海黄金交易所开市前公告。

    若未来市场情况发生变化、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化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对基金份额净值、申购赎回清单计算和公告的时间或频率进行调整并提前公告。

    4、投资者在办理现金申购或赎回时,销售机构可按照不超过0.5%的标准收取一定的费用/佣金,其中包含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等收取的相关费用。

    5、投资者在办理黄金现货合约申购或赎回时,销售机构可按照不超过0.1%的标准收取一定的费用/佣金,其中包含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等收取的相关费用。

    6、由于现金申购、赎回与黄金现货合约申购、赎回方式上的差异,投资者在进行现金申购、赎回时所支付、取得的对价与进行黄金现货合约申购、赎回时所支付、取得的对价方式不同。投资者可自行判断并选择适合自身的申购赎回场所、方式。

    (七)现金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与格式

    1、现金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

    T日现金申购、赎回清单公告内容包括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所对应的各黄金现货合约信息、现金替代、T日预估现金部分、T-1日的现金差额、基金份额净值及其他相关内容。

    2、黄金现货合约相关内容

    现金申购赎回清单将公告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所对应的黄金现货合约名称、代码及数量。

    3、现金替代相关内容

    现金替代是指申购、赎回过程中,投资者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原则,用于替代全部或部分黄金现货合约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1)本基金现金替代只有1种类型:退补现金替代(标志为“退补”)。

    退补现金替代是指当投资者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时,允许使用现金作为该黄金现货合约的替代,基金管理人按照申购、赎回清单要求,代理投资者买入或卖出黄金现货合约,并与投资者进行相应结算。

    (2)退补现金替代

    本部分“T+N日”指T日后的第N个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上海黄金交易所同时开放交易的工作日。

    1)适用情形:退补现金替代的黄金现货合约是指基金管理人认为需要在投资者现金申购或赎回时代理投资者买入或卖出的黄金现货合约。

    2)申购现金替代保证金:对于退补现金替代的黄金现货合约, 申购现金替代保证金的计算公式为:

    替代金额=替代黄金现货合约数量×该黄金现货合约T日参考开盘价

    申购现金替代保证金=替代金额×(1+现金替代溢价比例)

    收取溢价的原因是,基金管理人需要在收到申购确认信息后,在上海黄金交易所买入相应的黄金现货合约,基金的实际买入价格(或实际结算价格)加上相关交易费用后与申购时该黄金现货合约的参考开盘价有所差异。为便于操作,基金管理人在现金申购、赎回清单中预先确定现金替代溢价比例,并据此收取申购现金替代保证金。如果预先收取的申购现金替代保证金高于购入该部分黄金现货合约的实际结算成本,则基金管理人将退还多收取的差额;如果预先收取的申购现金替代保证金低于基金购入该部分黄金现货合约的实际结算成本,则基金管理人将向投资者收取欠缺的差额。

    3)申购现金替代保证金和赎回对应的替代金额的处理程序

    T日,基金管理人将在现金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布现金替代溢价比例,并据此收取申购现金替代保证金。

    对于确认成功的T日现金申购申请和现金赎回申请,T+1日终,基金管理人根据所购入或卖出的被替代黄金现货合约的实际单位购入成本或实际单位卖出金额、实际购入或卖出的相关费用、被替代黄金现货合约的T+1日收盘价(被替代黄金现货合约T+1日在上海黄金交易所无交易的,取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计算并确定被替代黄金现货合约的单位结算成本,在此基础上根据替代黄金现货合约数量和现金替代保证金确定基金应退还现金申购投资者的款项、现金申购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以及赎回替代金额。T+1日后的第1个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上海黄金交易所共同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将应退款或补款与相关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办理交收;T+7日(指开放日)内,基金管理人将应支付的赎回替代金额与相关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办理交收。若发生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可以对以上交收日期进行相应调整。

    4、预估现金部分相关内容

    预估现金部分是指为便于计算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及申购赎回代理机构预先冻结申请申购、赎回的投资者的相应资金,由基金管理人计算的现金数额。

    T日现金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T日预估现金部分,其计算公式为:

    T日预估现金部分=T-1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现金申购、赎回清单中退补现金替代黄金现货合约的数量、T日黄金现货合约预计开盘价的乘积之和

    其中,若T日为基金分红除息日,则计算公式中的"T-1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需扣减相应的收益分配数额。预估现金部分的数值可能为正、为负或为零。

    5、现金差额相关内容

    T日现金差额在T日后的第一个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日的现金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其计算公式为:

    T日现金差额=T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现金申购、赎回清单中退补现金替代黄金现货合约的数量、T日黄金现货合约收盘价的乘积之和

    T日投资者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需按T+1日公告的T日现金差额进行资金的清算交收。

    现金差额的数值可能为正、为负或为零。在投资者申购时,如现金差额为正数,则投资者应根据其申购的基金份额支付相应的现金,如现金差额为负数,则投资者将根据其申购的基金份额获得相应的现金;在投资者赎回时,如现金差额为正数,则投资者将根据其赎回的基金份额获得相应的现金,如现金差额为负数,则投资者应根据其赎回的基金份额支付相应的现金。

    6、现金申购、赎回清单的格式

    现金申购、赎回清单的格式举例如下:

    (八)黄金现货合约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与格式

    1、黄金现货合约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

    T日黄金现货合约申购、赎回清单公告内容包括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所对应的各黄金现货合约信息、各黄金现货合约T日预估现金部分、各黄金现货合约T-1日的现金差额、基金份额净值及其他相关内容。

    2、黄金现货合约相关内容

    黄金现货合约申购赎回清单将公告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所对应的黄金现货合约代码及数量。

    3、预估现金部分相关内容

    预估现金部分是指为便于计算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及申购赎回代理机构预先冻结申请申购、赎回的投资者的相应资金,由基金管理人计算的现金数额。

    T日黄金现货合约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各黄金现货合约T日预估现金部分,其计算公式为:

    第i种黄金现货合约T日预估现金部分=(T-1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T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黄金现货合约的数量、T日第i种黄金现货合约预计开盘价的乘积之和)×单位转换系数

    其中,i代表可以用于黄金现货合约申购赎回的第i种黄金现货合约。

    其中,单位转换系数使计算结果转换为第i种黄金现货合约一定数量单位(如:每千克)对应的T日预估现金。

    其中,若T日为基金分红除息日,则计算公式中的"T-1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需扣减相应的收益分配数额。预估现金部分的数值可能为正、为负或为零。

    4、现金差额相关内容

    各黄金现货合约T日现金差额在T日后的第一个上海黄金交易所交易日的黄金现货合约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其计算公式为:

    第i种黄金现货合约T日现金差额=(T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T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黄金现货合约的数量、T日第i种黄金现货合约收盘价的乘积之和)×单位转换系数

    其中,i代表可以用于黄金现货合约申购赎回的第i种黄金现货合约。

    其中,单位转换系数使计算结果转换为第i种黄金现货合约一定数量单位(如:每千克)对应的T日现金差额。

    T日投资者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需按T+1日公告的各黄金现货合约T日现金差额进行资金的清算交收。

    现金差额的数值可能为正、为负或为零。在投资者申购时,如现金差额为正数,则投资者应根据其申购的基金份额支付相应的现金,如现金差额为负数,则投资者将根据其申购的基金份额获得相应的现金;在投资者赎回时,如现金差额为正数,则投资者将根据其赎回的基金份额获得相应的现金,如现金差额为负数,则投资者应根据其赎回的基金份额支付相应的现金。

    5、黄金现货合约申购、赎回清单的格式

    黄金现货合约申购、赎回清单的格式举例如下: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赎回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接受投资者的申购、赎回申请。

    2、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上海黄金交易所临时停市。

    3、黄金现货合约暂停或临时暂停交易。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的情况。

    5、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基金管理人、申购赎回代理机构等因异常情况无法办理申购业务。

    6、基金管理人开市前因异常情况未能公布申购赎回清单。

    7、因异常情况导致申购赎回清单无法编制或编制不当。

    8、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9、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出现巨额赎回。

    10、基金管理人认为可能有损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其他申购、赎回投资者利益的其他情形。

    11、当日申购或赎回申请达到基金管理人设定的申购份额上限或赎回份额上限的情形。

    12、法律法规、交易所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在发生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情形之一时,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可能同时暂停。

    发生暂停申购、赎回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公告。在暂停申购、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发生上述除第8项以外的情形时,对于已经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该情形的实际影响延缓支付赎回对价。

    (十)其他申购赎回方式及服务

    1、若本基金推出ETF联接基金,在本基金开放申购赎回之前,ETF联接基金可以通过特殊申购的方式使用黄金现货合约或现金资产换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申购价格为特殊申购日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不收取申购费用。

    特殊申购的申购份额计算如下:

    申购份额=[■(第i种黄金现货合约特殊申购日收盘价×特殊申购数量)+特殊申购的现金总额]/特殊申购日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

    上述特殊申购日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不含联接基金特殊申购部分,由基金管理人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

    其中,

    (1)i代表特殊申购的第i种黄金现货合约,若特殊申购仅提交了1种黄金现货合约,则i=1。

    (2)“第i种黄金现货合约特殊申购日收盘价”由基金管理人根据上海黄金交易所当日行情数据计算。若该黄金现货合约在当日暂停交易或无成交,则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作为计算价格。

    特殊申购份额采用截尾法保留至整数位,舍去部分归入本基金基金资产。

    2、在条件允许时,基金管理人可开放集合申购,即允许多个投资者集合其持有的资金,共同构成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或其整数倍,进行申购。

    3、在条件允许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开通本基金的场外申购、赎回等业务,场外申购、赎回的具体办理方式等相关事项届时将另行公告。

    4、如果上海证券交易所推出ETF分级业务,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为本基金增设分级份额。基金管理人可就分级后的全部或部分份额申请上市,并制定、公布相应的业务规则。

    5、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理机构可依据本基金合同开展其他服务,双方需签订书面委托代理协议,并公告。

    (十一)基金的销售

    本基金的销售业务由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办理。基金管理人委托代销机构办理本基金认购、申购、赎回等销售业务的,应与代销机构签订代销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销机构之间在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等销售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投资者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十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冻结与质押等其他业务

    本基金的登记结算机构可依据其业务规则,受理基金份额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冻结与质押等业务,并收取一定的费用。

    (十三)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前提下,根据市场情况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的安排进行补充和调整并提前公告。

    十一、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紧密跟踪国内黄金现货价格的表现。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上海黄金交易所挂盘交易的黄金现货合约等黄金品种、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

    本基金投资于黄金现货合约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90%。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理念

    黄金兼具商品和投资属性,具有资产保值、抵御通胀、与证券市场相关性低等投资优势。本基金主要投资于上海黄金交易所挂盘交易的黄金现货合约等黄金品种,力求获得我国黄金现货市场收益率,为投资者提供一类管理透明、成本较低、有效跟踪国内黄金现货价格的投资工具。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将绝大部分基金财产投资并持有上海黄金交易所挂盘交易的黄金现货合约等黄金品种,来实现跟踪国内黄金现货价格表现的目标。本基金投资于黄金现货合约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90%。若因特殊情况(如上海黄金交易所市场流动性不足、黄金现货合约存量不足、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等)导致无法获得足够数量的黄金现货合约时,基金管理人将采用合理方法进行替代投资,以达到跟踪国内黄金现货价格的目的。

    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可以适当参与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黄金现货延期交收合约和黄金远期。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本基金本着审慎原则,主要以提高投资效率、降低交易成本、风险管理等为目的,而非用于投机。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宏观经济、政策法规和我国黄金市场供需状况等因素,结合定性和定量方法,确定黄金现货延期交收合约和黄金远期的投资时机。基金管理人将结合本基金的总体规模、黄金延期交收合约市场流动性以及中国证监会的相关限定和要求,确定参与黄金延期交收合约交易的投资比例。

    本基金力争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0.25%,年跟踪误差不超过3%。

    基于流动性管理的需要,本基金可以投资于期限在一年期以下的国家债券、央行票据和政策性金融债等,债券投资的目的是保证基金资产流动性,有效利用基金资产,提高基金资产的投资收益。

    基金管理人将建立黄金现货合约交易的决策小组,授权特定的管理人员负责黄金现货合约的投资审批事项,同时针对黄金现货合约交易制定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等制度。

    未来,随着投资工具的发展和丰富,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改变投资目标的前提下,相应调整和更新相关投资策略,并在招募说明书更新中公告。

    (五)投资管理程序

    1、投资决策体系

    本基金管理人实行三级决策体系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三级决策体系的责任主体是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协调小组和基金经理。决策管理的原则是集体决策、分层授权、职责明确和运作规范。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基金投资的最高决策机构,投资协调小组是基金投资的协调机构和中间桥梁,投资协调小组由基金投资部、投资研究部、固定收益部、指数投资部负责人及业务骨干组成。基金经理是基金运作的直接管理人。

    2、投资管理程序

    研究支持、投资决策、组合构建、交易、评估、组合维护的有机配合共同构成了本基金的投资管理程序。严格的投资管理程序可以保证投资理念的正确执行,避免重大风险的发生。

    (1)研究支持:指数投资部依托公司整体研究平台,整合外部研究机构的研究成果开展国内黄金现货价格的追踪,通过对黄金现货合约等相关信息的搜集与分析,进行基金资产流动性分析及业绩归因分析等工作,作为基金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

    (2)投资决策:投资决策委员会依据指数投资部提供的研究报告,定期召开或遇重大事项时召开投资决策会议,决策相关事项。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议,每日进行基金投资管理的日常决策。

    (3)组合构建:根据国内黄金现货价格的表现情况,结合研究支持,基金经理构建黄金现货合约组合。基金经理将采取适当的方法,以降低买入成本、控制投资风险。

    (4)交易执行:集中交易部负责具体的交易执行,同时履行一线监控的职责。

    (5)绩效评估:风险管理部定期和不定期对投资组合相对业绩比较基准的跟踪效果进行跟踪和评估,并对风险隐患提出预警。绩效评估能够确认组合是否实现了投资预期、组合误差的来源及投资策略成功与否,基金经理可以据此检讨投资策略,进而调整投资组合。

    (6)组合监控与调整:基金经理将根据国内黄金现货价格的变动,基金申购和赎回的现金流量情况以及组合投资绩效评估的结果,采取适当的跟踪技术对投资组合进行监控和调整,密切紧跟国内黄金现货价格的表现。

    (7)合规监察:合规稽核部对整个投资管理流程进行实时监控。

    基金管理人在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有权根据环境变化和实际需要对上述投资管理程序做出调整,并在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中公告。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国内黄金现货价格收益率。

    目前国内黄金现货价格收益率以Au99.99合约价格为基础进行计算。如果上海黄金交易所Au99.99合约终止交易,或者上海黄金交易所推出其他代表性更强、更适合作为我国黄金现货的基准价格的计算依据时,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有权变更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的计算依据,不需另行召开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黄金ETF,其风险收益特征与国内黄金现货价格的风险收益特征相似,不同于股票基金、混合基金、债券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

    (七)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黄金现货合约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90%;

    (2)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本基金在开始进行黄金现货合约投资之前,应与基金托管人就相关开户、清算、估值、交收等事宜另行具体协商。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因黄金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办理黄金实物的出、入库业务;

    (9)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10)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八)基金的黄金租借和黄金质押

    本基金可以进行黄金租借和黄金质押。

    (九)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3.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十二、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黄金现货合约等黄金品种、债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财产以基金名义开立银行存款账户,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开立上海黄金交易所交易资金结算专用账户,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证券交易清算资金的结算备付金账户,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本基金的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登记结算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处分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按基金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以及其他基金合同约定的费用。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三、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二)估值方法

    1.上海黄金交易所场内的黄金现货实盘合约,以其估值日在上海黄金交易所场内的市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上海黄金交易所场内的黄金现货延期交收合约,以其估值日在上海黄金交易所的当日结算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结算价估值。

    3.本基金参与上海黄金交易所场内黄金租借的租金收入或支出,在租约持有期间按租借合同约定的费率和计算方法逐日确认。

    4.本基金参与上海黄金交易所场内黄金质押的利息收入或支出,在质押期间按质押合同约定的费率和计算方法逐日确认。

    5.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

    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

    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

    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

    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

    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

    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6.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7.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8.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9.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黄金现货合约等黄金品种、债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1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3位以内(含第3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结算机构、或代销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追偿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费用,应列入基金费用,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直接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结算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结算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因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给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者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如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8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四、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本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现金方式;

    3、基金收益评价日核定的基金累计报酬率超过业绩比较基准同期累计报酬率达到1%以上,可进行收益分配;

    4、在符合基金收益分配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最多4次,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数额的确定原则为:使收益分配后基金累计报酬率尽可能贴近业绩比较基准同期累计报酬率;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5、基于本基金的性质和特点,本基金收益分配无需以弥补亏损为前提,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有可能低于面值;

    6、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登记结算机构或上海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基金收益分配数额的确定原则

    1、在基金收益评价日,基金管理人计算基金累计报酬率、业绩比较基准同期累计报酬率。

    基金累计报酬率=(收益评价日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上市前一日基金份额净值-1)×100%,(期间如发生基金份额折算,则以基金份额折算日为初始日重新计算)

    业绩比较基准同期累计报酬率=(收益评价日业绩比较基准收盘值÷基金上市前一日业绩比较基准收盘值-1)×100%,(期间如发生基金份额折算,则以基金份额折算日为初始日重新计算)

    基金收益评价日本基金相对业绩比较基准的超额收益率=基金累计报酬率-业绩比较基准同期累计报酬率

    当超额收益率超过1%时,基金管理人可以进行收益分配。

    2、根据前述收益分配原则计算截至收益分配评价日本基金的份额可分配收益,并确定收益分配比例。

    3、每基金份额的应分配收益为份额可分配收益乘以收益分配比例,保留小数点后3位,第4位舍去。

    (三)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收益分配基准日、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四)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应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

    十五、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基金的证券交易或结算所产生的费用;

    8、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9、基金的黄金现货合约交易或结算产生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手续费、延期费、结算、过户费、仓储费、运保费等相关费用及其他类似性质的费用);

    10、基金的黄金租借业务及质押业务相关费用;

    11、数据使用等费用;

    12、为了基金利益与基金有关的诉讼、追索费用,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因自身原因而导致的除外;

    13、基金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应当缴纳或预提到的任何税收、征费及相关利息、费用和罚金;

    14、基金上市费及年费;

    15、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基金合同约定或行业惯例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在中国证监会规定允许的前提下,本基金可以从基金财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具体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在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载明。

    (二)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参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三)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五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1%÷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五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3、除管理费和托管费之外的基金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四)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前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体进行公告。

    (六)基金税收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的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2、本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3、本基金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书面确认。

    (二)基金的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基金管理人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按规定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披露事项在规定时间内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发售时对基金情况进行说明的法律文件。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编制并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登载在指定媒体和网站上。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6个月结束之日起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将在公告的15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公告内容的截止日为每6个月的最后1日。

    (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三)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体和网站上。

    (四)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体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将说明基金募集情况。

    (五)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本基金获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六)基金资产净值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公告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2、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3、基金管理人将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或自然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述市场交易日(或自然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和网站上。

    (七)申购赎回清单公告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业务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通过网站以及其他媒介公告当日的申购赎回清单。

    (八)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季度报告

    1、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年度报告需经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体和网站上;

    4、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5、基金定期报告应当按有关规定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九)临时报告与公告

    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议;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50%;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30%;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认购份额认购费率
    50万份以下0.5%
    50万份(含)-100万份0.3%
    100万份以上(含)每笔1,000元

    基本信息
    最新公告日期2013年6月6日
    基金名称华安易富黄金交易型开放式基金
    基金管理公司名称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一级市场基金代码510881
      
    2013-6-5日信息内容
    现金差额(单位:元)-3300.00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净值(单位:元)832200.00
    基金份额净值(单位:元)2.774
      
    2013-6-6日信息内容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预估现金部分(单位:元)-3300.00
    现金替代比例上限100%
    申购上限(单位:份)100000000
    赎回上限(单位:份)100000000
    是否需要公布IOPV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单位:份)300000
    申购赎回的允许情况申购和赎回皆允许

    黄金现货合约信息内容
    黄金现货合约代码黄金现货合约名称黄金现货合约

    数量(克)

    现金替代标志现金替代

    溢价比率

    替代金额

    (单位:人民币元)

    Au99.99黄金99.993000退补15%835500.00

    基本信息
    最新公告日期2013年6月6日
    基金名称华安易富黄金交易型开放式基金
    基金管理公司名称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一级市场基金代码510881

    2013-6-5日信息内容
    Au99.95现金差额(单位:元/千克)-1100.00
    Au99.99现金差额(单位:元/千克)-1100.00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资产净值(单位:元)832200.00
    基金份额净值(单位:元)2.774

    2013-6-6日信息内容
    Au99.95预估现金(单位:元/千克)-1100.00
    Au99.99预估现金(单位:元/千克)-1100.00
    申购上限(单位:份)300000000
    赎回上限(单位:份)300000000
    是否需要公布IOPV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单位:份)300000
    申购赎回的允许情况申购和赎回皆允许

    黄金现货合约信息内容
    黄金现货合约代码黄金现货合约数量(克)
    Au99.99合约和/或Au99.95合约3000

      (下转A24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