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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强化事后监管 推进监管公开
    2013-06-21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交所就发布《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答记者问

      ⊙记者 王璐

      

      2013年6月20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了《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自2013年7月1日起实施。上交所相关负责人就《办法》的有关事宜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记者:上交所发布《办法》的目的是什么?《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纪律处分实施细则》)是什么关系?

      

      答:为贯彻落实证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和推进“规则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的要求,不断完善自律管理,更好地维护市场秩序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上交所制定、发布了《办法》。具体而言,发布《办法》主要是基于以下几个方面的考虑:

      一是加强和改进自律管理,转变监管方式。《办法》配合上交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直通车”等业务的实施,为上交所积极转变监管方式,即从比较注重事前审核、前端控制转变到更加注重事后监管、事后查处,提供了有力的支持和保障,有利于促进监管资源的合理配置,提高监管效率。

      二是规范上交所自律监管行为,提高监管透明度。《办法》从实体和程序两个方面,对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的实施作了系统性规定,并强化了监管公开的要求,从制度上保证上交所依法、有效、公正地履行监管职责。

      三是丰富上交所自律监管手段,提高监管有效性。《办法》针对信息披露直通车、新股炒作等监管重点,增加了具有针对性的监管措施,有助于增强对违规行为的威慑力,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四是全面梳理、整合上交所在监管中采取的各类惩处手段,简化监管规则体系。《办法》将原本分散在不同业务规则中的各类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进行整合,就其种类、程序、适用标准等作出统一规定,简化了业务规则,方便市场理解和适用。

      《办法》覆盖、吸收了上交所2008年7月1日发布的《纪律处分实施细则》的内容,并对其中部分规定作了完善。《办法》发布实施的同时,《纪律处分实施细则》予以废止。

      

      记者:上交所《纪律处分实施细则》发布至今已近五年,实施的情况如何?

      

      答:《纪律处分实施细则》发布以来,上交所严格遵循其规定,实行“查审分离”的纪律处分机制。近五年来,纪律处分委员会共审核纪律处分事项260余件,经过审核,本所共作出公开谴责160例,通报批评499例,对111个证券账户予以限制交易,并对14人公开认定一定时期内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

      《纪律处分实施细则》确立的纪律处分机制,在上交所市场监管中发挥了积极作用。一方面,加强了市场监管的规范性、专业性。通过完备的程序设计、相对独立的委员会运作,强化了交易所内部的监督制约,使程序正义的理念贯穿纪律处分工作始终。具有丰富监管经验的专业人员从不同角度独立发表意见,突出了自律管理的专业性,促进了自律管理机制的完善。另一方面,提升了市场监管的公正性、透明性。纪律处分委员会集中审核所有纪律处分事项,通过判例参照提高了审核标准的一致性,同时,业务部门提交纪律处分建议之前,一般需要向监管对象发出意向书征询其意见,也充分保障了监管对象的知情权和辩解权。

      

      记者:《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的情况如何?

      

      答:2013年5月13日至5月17日,上交所通过官方网站向市场公开征求了对《办法》的意见,得到了上市公司、证券公司等市场主体的积极反馈。从反馈意见的情况来看,市场对《办法》制定的意义及其总体内容作出了积极的评价,认为其有助于提高监管的公开性、规范性和有效性,有利于市场健康稳定发展。同时针对个别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的种类设置、适用情形及程序安排等具体条款提出了修改意见。

      上交所汇总整理了反馈意见,并逐条进行认真研究讨论,在此基础上对《办法》进行了进一步修改完善,修改的内容包括增加交易所作出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决定的期限要求、对个别纪律处分的适用情形作进一步明确等。

      

      记者:《办法》规定了哪些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

      

      答:《办法》从上交所的监管实际出发,共规定了9种纪律处分和19种监管措施。

      《办法》规定的纪律处分包括:(1)通报批评;(2)公开谴责;(3)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4)建议法院更换上市公司破产管理人或管理人成员;(5)暂停或限制会员交易;(6)取消会员交易权限;(7)取消会员资格;(8)限制投资者证券账户交易;(9)认定证券账户持有人为不合格投资者。

      《办法》规定的监管措施包括:(1)口头警示;(2)书面警示(监管关注);(3)监管谈话;(4)要求限期改正;(5)要求公开更正、澄清或说明;(6)要求公开致歉;(7)要求聘请证券服务机构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8)要求限期参加培训或考试;(9)要求限期召开投资者说明会;(10)要求上市公司董事会追偿损失;(11)对未按要求改正的上市公司暂停适用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12)建议上市公司更换相关任职人员;(13)对未按要求改正的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实施停牌;(14)不接受相关股东的交易申报;(15)暂不受理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出具的文件;(16)暂停受理或办理相关会员业务;(17)将证券账户列入监管关注账户;(18)要求投资者提交合规交易承诺书;(19)盘中暂停证券账户当日交易。

      

      记者:适用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应当考虑哪些因素?

      

      答:《办法》规定,适用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应当综合考量监管对象违规行为的主观因素、客观因素和具体情节等因素。

      需要考量的主观因素包括:监管对象的主观状态是否存在过错,过错是故意或者过失;监管对象为单位的,该单位是否存在内部人共同故意,或者是否仅系相关个人行为造成单位违规;违规行为发生后,监管对象是否继续掩饰、隐瞒,是否采取适当的补救、改正措施,是否及时向本所或者本所监管部门报告,在调查中是否积极配合,是否干扰、阻碍调查的进行等。

      需要考量的客观因素包括:违规行为所涉及的相关金额的大小、占相关财务数据的比重;违规的次数、持续时间的长短;违规行为对证券交易价格和投资者投资决策的影响程度;违规行为对上市公司的证券发行上市、重大资产重组等事项或者条件的影响程度;违规行为给投资者、上市公司造成损失的大小,违规当事人从中获取利益的大小;违规行为对证券市场和证券监管造成的影响程度;违规行为被相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查处的情况等。

      涉及多个监管对象之间的责任大小时,需要考量的具体情节包括:监管对象在违规事项中所起的是主要作用还是次要作用,是主动参加还是被动参加,是直接参与还是间接参与;监管对象对于违规事项及其内容的知情情况;监管对象的职务、职责、权限、履职及诚信记录;监管对象的专业背景和技能等。

      对监管对象从重实施纪律处分或者监管措施,需要考量的情形包括:最近12个月内,曾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被本所实施纪律处分、监管措施;违规行为导致证券或者证券衍生品种交易发生异常波动或者非正常停牌,情节严重等。

      

      记者: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的实施程序有什么不同?

      

      答:纪律处分的实施适用“查审分离”程序,违规调查和审核分别由监管业务部门和纪律处分委员会作出,上交所根据纪律处分委员会的意见作出决定并实施。纪律处分的一般程序为:(1)本所监管部门向监管对象发送纪律处分意向书;(2)监管对象自收到纪律处分意向书后5个交易日内予以回复或不回复;(3)本所监管部门向纪律处分委员会提交纪律处分建议书;(4)纪律处分委员会开会审议或者通讯表决,形成纪律处分意见书;(5)本所根据纪律处分委员会的纪律处分意见书,作出纪律处分决定。

      监管措施由轻到重分别适用三种不同程序:(1)口头警示由监管工作人员直接作出;(2)书面警示等12种监管措施,由监管业务部门决定并实施;(3)对未按要求改正的上市公司暂停适用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等6种监管措施,由监管业务部门先向监管对象发送意向书,并经法律部会签、总经理或其授权的副总经理同意后实施。

      

      记者:《办法》针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直通车”,规定了哪些监管手段?

      

      答:上交所将于今年7月1日开始实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监管模式由事前审核变为以事后监管为主。

      为了有效应对信息披露直通车实施后可能出现的新型违规行为,防范信息披露违规风险,保证事后问责的有效性,《办法》新设了9种监管措施,包括:要求公开更正、澄清或说明;要求公开致歉;要求限期参加培训或考试;要求限期召开投资者说明会;要求上市公司董事会追偿损失;对未按要求改正的上市公司暂停适用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建议上市公司更换相关任职人员;对未按要求改正的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实施停牌;不接受相关股东的交易申报。

      上述监管措施除适用于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外,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用于上市公司等主体的其他违规情形,以进一步增强监管的针对性和威慑力,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记者:上交所实施纪律处分或者监管措施时,如何保护监管对象的合法权益?

      

      答:为了保护监管对象的合法权益、提高监管的公正性,《办法》通过多种程序设计,为监管对象提供了充分表达意见、进行辩解的渠道。

      一是要求事先发送意向书。除个别监管措施或特殊情形外,上交所或相关监管业务部门在启动相关纪律处分或监管措施程序前,需要提前向监管对象发送意向书,向其说明违规行为及拟作出的惩处等,监管对象可以在5个交易日内就是否接受惩处回复意见。

      二是增设了纪律处分听证程序。针对公开谴责、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监高等较为严厉的纪律处分,相关监管对象可以要求召开纪律处分听证会,当场向纪律处分委员会说明情况,进行辩解、举证和质证。

      三是设置复核程序。对于上交所业务规则中规定可以复核的纪律处分事项,相关监管对象对于纪律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上交所《复核制度暂行规定》等业务规则的规定,向复核委员会申请复核。

      

      记者:《办法》在监管公开方面作了哪些规定?

      

      答:《办法》改变了目前上交所仅有部分纪律处分决定对外公开的状况,大幅度扩展了对外公开的范围,实现了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结果全面公开。《办法》规定了多个层次的公开要求:

      一是上交所公开。上交所作出的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中,口头警示、书面警示措施需要定期公开,其他则需要在作出后及时公开。

      二是要求监管对象在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监管对象未按要求公开的,上交所可以采取进一步的纪律处分或者监管措施。

      三是记入诚信档案。上交所采取的纪律处分和相关监管措施记入诚信档案,并按要求将有关内容记入证监会建立的资本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供监管中参考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