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基金经理炒股的前提
新基金法第十八条为基金从业人员炒股放开了口子,社会各界普遍担心这会让老鼠仓更加严重。在美国,共同基金雇员个人的投资交易活动受到了各种联邦证券法规的限制。从实践的情况来看,这些限制有效地解决了利益冲突问题,违规行为得到了较好的控制。其结果是,基金从业人员要进行个人账户交易并不容易。一些基金经理为避免麻烦,最终选择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进行个人账户交易,而是将其所有资金都投入到自己公司所管理的基金中去。国内基金法要求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从业人员证券投资的申报、登记、审查、处置等管理制度,这些管理制度的周全程度,将是避免违规行为的关键。在这方面,美国基金公司道德准则中的政策和程序,是可资借鉴的。
⊙上海证券基金评价
研究中心首席分析师
代宏坤
道德准则与行为标准
根据美国《投资顾问法案》204A-1的要求,注册的投资顾问(包括基金管理公司)必须建立、维护和执行道德准则。这一道德准则不仅是合规手册,而应是预先按公开、诚信等原则设定的行为规范。好的道德准则应该向员工有效地传达公司关于信托责任的价值观,最基本的要求是所有员工必须遵守相关的法律规范,但许多基金公司的行为准则标准都远高于此,这些道德准则至少要包括下面的一些方面:
(1)要求基金公司制定行为标准。法规并不要求基金公司采纳某些特定的标准,但是基金公司选择的这些标准必须反映公司及其员工的信托责任;
(2)要求基金公司员工遵守证券法的相关规定;
(3)要求所有公司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就其个人证券交易行为及持有股份进行定期报告,基金公司要定期查核;
(4)要求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及时向公司首席监察官报告违反道德准则的行为;
(5)要求基金公司向每一个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提供道德准则的书面文本,并要进行书面确认。
个人证券交易要求
对于防范个人证券交易的政策和程序,《投资顾问法案》规则204A-1并不要求基金公司采纳某些特定的预防措施,而是可以根据基金公司自身的情况来进行制定。
在实践中,大多数基金公司的道德准则通常会包括下面的要点,或者强调了这些要点,这些要点确实是所有的基金公司在制定个人证券交易政策与程序时应该考虑的。(1)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在进行个人证券交易前,要事先得到书面许可,通常称为事先批准,这远不止是一个盖章的程序。(2)禁止个人交易基金公司正在研究和买卖的证券;(3)对于基金公司具有内幕消息的证券,禁止基金或个人进行交易;(4)设定“禁止期”。在基金有一个待定的买卖指令时,内幕信息知情人员不能交易证券,不能在基金交易某个证券前后7日内交易该证券。任何上述期间内的交易产生的利润应当上缴。(5)禁止或限制短期交易。内幕消息知情人一般不得从事短线交易、在短期时间段内(60天)进行证券的买卖,任何从短期交易中获得的利润必须上缴;(6)要求个人交易只能通过指定的经纪商进行;(7)要求个人向基金公司提供复制的交易清单和账户清单。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交易下面几类证券时,可以免受事先批准条款的约束。这些例外的证券包括:(1)美国政府债券;(2)货币市场工具——银行承兑汇票、银行存单、商票、回购协议和其他高质量短期债券工具;(3)货币市场基金份额;(4)交易和持有其他基金的份额。
此外,首次公开发行(IPO)和私人配售往往也必须得到事先批准。私人配售的投资收益相当可观,因为私人配售的机会非常有限,所以证券交易委员会希望确保基金并未以私人配售方式贿赂内幕消息知情人。首次公开发行也可能会遇到类似的问题,所以许多投资顾问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进行个人账户交易。
除了个人证券交易程序,规则204A-1还建议基金公司在其道德准则中包括如下的条款:(1)限制接受礼物。通常规定,员工不得收受与本公司有业务往来的客户或送给客户价值超过100美元的礼物或现金;(2)限制内幕消息知情人担任上市公司董事;(3)公司及合规人员定期查核公司道德准则及个人证券交易报告的程序。
持股与交易报告
内部消息知情人员必须放弃与其财务状况相关的大部分的隐私。为了确保他们严格遵守了相应的道德准则,他们必须定期披露其证券持有和交易的情况。根据《投资顾问法案》规则204A-1的要求,基金公司的道德准则必须要求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定期地向公司的首席监察官或其他指定人员报告其个人证券交易及所持股份的情况。报告主要按照《投资公司法案》条款17j-1要求的模式来制定。报告的类型分为初始持股报告、年度持股报告和交易报告。
基金公司的道德准则必须要求员工在成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后,以后每一年度均要向首席监察官或者道德准则中公司指定的其他人员提交个人持有证券的报告。持有股份报告的内容包括:
(1)股票的名称和类型、交易代码、持股的数量等;(2)开立账户的经纪商的名称;(3)提交报告的日期。按照《投资公司法案》规则17j-1,如果内幕信息知情人个人证券账户清单提供了法规及道德准则要求的所有报告信息,也能够达到初始或年度持股报告的要求。
然而,法规不允许内幕信息知情人仅因为所有这些信息已在不同季度的交易报告中提供,就回避填写初始或者年度持股报告。因为,持股报告可以提供信息的快照,基金公司的合规人员和SEC查核人员不需要再从交易报告中来拼凑这些信息。
基金公司道德准则必须要求“受限人员”每个季度向首席监察官或者道德准则中公司指定的特定人员提交证券交易报告。季度交易报告必须在每个季度结束后的30天之内提交,报告必须包括上一季度内涉及的所有交易。每份季度交易报告必须至少包含下面的信息:(1)交易的日期、证券名称和代码、股份数量等;(2)交易的性质(例如,买入、卖出,或者其他类型的获取、处置);(3)证券的交易价格;(4)进行交易的经纪人的名称;(5)提交报告的日期。如果内幕信息知情人能够复制包含在交易确认或者账户清单中的信息,并且基金公司在季度结束后不超过30天内接受到这些证明或清单,道德准则也可以不需要内幕信息知情人提交交易报告。对于在季度间没有个人证券交易的受限人员,不需要提交季度报告来说明情况。因为这是不必要的,也造成了负担。
规则204A-1允许个人证券交易报告的例外情况,在如下情况下不需要提交季度交易报告:(1)依照自动投资计划进行的交易;(2)对于内幕信息知情人不能直接或间接影响或控制的账户持有的证券;
执行与查核
此外,基金公司的道德准则也应该对违规及处罚、员工的道德准则教育、公司对道德准则的执行等做出具体的安排。
在违规报告及处罚方面的规定,按照204A-1的规定,基金公司的道德准则必须要求对任何违规行为进行及时的内部报告。基金公司要确定这些违规行为是向首席监察官报告,还是向道德准则中指定的其他人员报告。在后一种情况中,基金公司必须具有首席监察官也能定期地接受到各种违规行为的报告的程序。对于基金公司来说,要创造一个鼓励和保护报告的环境,应该考虑如何防止对检举人员的报复。很多基金公司允许匿名检举,还有的可能把报复行为视为对道德准则的进一步违反,还有的公司寻找其他的方法来确保雇员感觉到进行报告是安全的。
在有的基金公司的道德准则中,并不包含违反了道德准则后的罚款或其他的惩罚体系。然而,很多基金公司在道德准则中也包括了惩罚规则,确保雇员对于道德准则的重要性,以及违反后的结果会有深刻的理解。无论是公司还是个人的非法行为,违反了联邦证券法的惩罚是非常严厉的,即使个人没有从违规中获利,也要受到处罚。对于违规行为,处罚可能包括行业禁入、追缴非法所得,判刑、罚款等。
在对雇员进行道德准则教育方面,基金公司应让员工知晓道德准则的程序、避免无意中违反准则。根据规则204A-1,基金公司的道德准则必须要求公司为每一个“受限人员”提供道德准则的文本。要求每一个“受限人员”书面确认接收到了这些文本。尽管进行雇员教育不是作为道德准则的一个要素所必须的,但是希望基金公司要确保其雇员在道德准则的原则和程序上受到足够的训练。在实践中,有很多基金公司在教育方面开展了很多好的实践活动。例如,很多公司对新人和老员工举行定期的训练,提醒他们与道德准则相关的义务;有的公司可能需要员工证明他们已经阅读并且理解了道德准则,并要求进行年度检查。
在公司查核和执行方面,规则204A-1要求基金公司维持和执行其道德准则。基金公司的首席监察官,或者公司授权人员具有执行公司道德准则的首要责任。执行道德准则必须包括查核“受限人员”的证券报告。规定的其他的检查程序还包括:在审查个人的持股和交易报告时,不仅应评估“受限人员”是否遵循了特定程序,还应该比较个人交易证券和受限的证券清单;评估“受限人员”是否为自己的个人账户交易了与基金相同的证券;周期性地分析“受限人员”的交易模式,以发行是否有违规行为;调查“受限人员”自己账户的业绩与基金业绩之间的任何实质性差异;调查“受限人员”为自己交易获利的百分比与为基金获利的百分比之间的任何实质性差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