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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博汇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度分红派息实施公告
    2013-06-24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966 证券简称:博汇纸业 编号:临2013-016

      转债代码:110007 转债简称:博汇转债

      山东博汇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度分红派息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05元(含税);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05元(含税)

      ● 扣税前每股现金红利0.005元;扣税后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每股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00475元、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每股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0045元

      ● 股权登记日:2013年6月27日

      ● 除息日:2013年6月28日

      ●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3年7月4日

      一、通过利润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山东博汇纸业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经2013年5月19日召开的公司201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利润分配方案

      1、本次分红派息以公司实施利润分配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股东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05元(含税)。

      2、发放年度:2012年度

      3、发放范围:截止2013年6月27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4、扣税说明

      (1)对于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有关规定,其股息红利所得统一暂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为5%。公司暂按5%的税率代扣所得税后进行发放,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人民币0.00475元。

      个人及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5%。

      (2)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由公司按10%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人民币0.0045元。该类股东如能在本公告日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向本公司提供相关合法证明文件如:①以居民企业身份向中国税务机关缴纳了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凭证;②以居民企业身份向中国税务机关递交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③该类股东虽为非居民企业,但其本次应获得分配的现金红利属于该类股东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证明文件。本公司核准确认有关股东属于居民企业股东后,则安排不代扣代缴 10%企业所得税;如果该类股东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证明文件,则本公司将按照 10%税率代扣代缴 QFII 股东的现金红利所得税。

      (3)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及公司控股股东山东博汇集团有限公司,企业所得税自行缴纳,每股实际派发现金人民币0.005元。

      (4)如存在本公司已知非居民企业之外的其他非居民企业股东,本公司未代扣代缴所得税,该类股东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在所得发生地自行缴纳现金红利所得税。

      三、分红派息具体实施日期

      1、股权登记日:2013年6月27日

      2、除息日:2013年6月28日

      3、现金红利发放日:2013年7月4日

      四、分红派息对象

      截止2013年6月27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五、分红派息实施办法

      1、公司股东山东博汇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现金红利由公司直接发放;

      2、公司其他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己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咨询联系办法

      1、咨询机构:山东博汇纸业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

      2、咨询电话:0533-8539966

      3、联系人:潘庆峰

      七、备查文件

      1、山东博汇纸业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山东博汇纸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三年六月二十一日

      

      证券代码:600966 证券简称:博汇纸业 编号:临2013-017

      转债代码:110007 转债简称:博汇转债

      山东博汇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根据2012年度

      分红派息实施方案调整“博汇转债”

      转股价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转股价格无需调整:仍为6.16元/股

      根据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发行条款及中国证监会关于可转债发行的有关规定,在本公司可转债发行之后,当公司因送红股、增发新股或配股、派息等情况(不包括因可转债转股增加的股本)使公司股份发生变化时,将按下述公式进行转股价格的调整:

      送股或转增股本:P1=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

      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

      派息:P1= 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1为调整后转股价,P0为初始转股价,n为送股率,A为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k为增发新股或配股率,D为每股派息。

      公司将在2013年6月27日(股权登记日)实施2012年度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05元(含税)的分配方案,根据上述约定,“博汇转债”(110007)的转股价格无需调整。

      P1= P0-D(6.16元/股-0.005元/股)=6.16元/股

      注:计算结果四舍五入,精确到人民币单位分。

      “博汇转股”(190007)自2013年6月28日起恢复交易,转股价格仍为6.16元/股。

      特此公告。

      山东博汇纸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三年六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