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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机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度分红派息实施公告
    2013-06-25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335 证券简称:国机汽车 公告编号:临2013-35号

      国机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度分红派息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0元(含税),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00元(含税)

      ● 每股派发现金红利(扣税后):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为0.095元;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为0.090元

      ● 股权登记日:2013年7月1日

      ● 除息日:2013年7月2日

      ●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3年7月8日

      一、通过利润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情况

      本公司201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2013年5月28日召开的公司201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相关决议公告刊登于2013年5月29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二、利润分配方案

      1、利润分配方案:以截至2012年末总股本560,004,607.00股为基础,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00元(含税),合计分配56,000,460.70元。公司2012年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2、发放年度:2012年度

      3、发放范围:截至股权登记日2013年7月1日下午3:00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所有股东。

      4、扣税说明:

      (1)对于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有关规定,先按5%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95元;如股东的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实际税负为5%。

      个人转让股票时,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由本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90元。

      (3)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机构投资者及法人股东,其现金红利所得税自行缴纳,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0元;

      三、分红派息的具体实施日期

      股权登记日:2013年7月1日

      除息日:2013年7月2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3年7月8日

      四、分配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2013年7月1日下午3:00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所有股东。

      五、分配实施办法

      1、以下股东的本次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发放:中国机械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天津渤海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2、除上述股东外的公司其他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证券登记结算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咨询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10-88825988

      联系传真:010-88825988

      联系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三街6号中科资源大厦北楼,国机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邮政编码:100190

      七、备查文件

      公司2012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及公告。

      特此公告。

      国机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3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