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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甘肃亚盛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2013-06-25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108 证券简称:亚盛集团 公告编号:2013—056

    甘肃亚盛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扣税前与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

    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前)0.02500元
    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后)0.02375元

    ● 股权登记日:2013年7月1日

    ● 除权(除息)日:2013年7月2日

    ●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3年7月5日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时间

    甘肃亚盛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2013年5月8日召开的公司201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刊登于2013年5月10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

    二、分配方案

    (一)发放年度:2012年度

    (二)发放范围:截止2013年7月1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三)本次分配以 2012 年 12 月 31 日公司总股本 1,946,915,121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0.25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48,672,878.03元(含税)。

    扣税说明:

    1、对于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有关规定,持股期限(指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续时间)超过1 年的,税负为5%,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02375元;持股期限在1 个月以上至1 年(含1 年)的,税负为10%,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0225 元;持股期限在1 个月以内(含1 个月)的,税负为20%,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020元。公司统一暂按5%的税负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个人转让股票时,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于次月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应在资金账户留足资金,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2、对于国内居民企业股东(含机构投资者),其现金红利所得税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0.025元。

    3、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要求,由公司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0225元。如相关股东取得的股息收入需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可按规定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三、实施日期

    (一)股权登记日:2013年7月1日

    (二)除权(除息)日:2013年7月2日

    (三)现金红利发放日:2013年7月5日

    四、分派对象

    截止2013年7月1日(A股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五、分红实施办法

    (一)公司对股东甘肃省农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甘肃亚盛盐化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现金红利由公司直接发放。

    (二)除上述股东以外,其他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

    (三)已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部门:甘肃亚盛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事务管理部

    联系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雁兴路21号

    联系电话:0931-8857057

    传 真:0931-8857182

    邮 编:730010

    七、 备查文件目录

    甘肃亚盛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及公告。

    特此公告。

    甘肃亚盛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

    证券代码:600108 证券简称:亚盛集团 公告编号:临2013-057号

    甘肃亚盛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签署募集资金

    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甘肃亚盛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13年5月8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十八次会议及2013年5月27日召开的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的议案》,决定对现代农业物流体系建设项目的投资规模做出调整,变更该项目投资资金人民币 20,000万元,拟用于投资公司内蒙古阿鲁科尔沁旗20万亩优质商品苜蓿基地建设项目(详细内容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披露的“2013-037”号公告)。

    为便于募集资金的结算和管理,方便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建设,该项目实施单位公司全资子公司甘肃亚盛田园牧歌草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全资子公司阿鲁科尔沁旗田园牧歌草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鲁科尔沁旗草业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阿鲁科尔沁旗支行(以下简称:建设银行阿鲁科尔沁旗支行)开设了募集资金专用账户,该账户仅用于支付内蒙古阿鲁科尔沁旗 20 万亩优质商品苜蓿基地项目所需的相关投入开支等,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该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具体情况如下:

    户 名账 户开户银行
    阿鲁科尔沁旗田园牧歌草业有限公司15001647742052505247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阿鲁科尔沁旗支行

    近日,阿鲁科尔沁旗草业公司与本次发行保荐机构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南证券”)、建设银行阿鲁科尔沁旗支行已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现将该协议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一、阿鲁科尔沁旗草业公司已在建设银行阿鲁科尔沁旗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15001647742052505247,甘肃亚盛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将以分期支付的方式从建行兰州铁路支行转移20000万元募集资金至甲方的上述募集资金专户。该专户仅用于阿鲁科尔沁旗草业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内蒙古阿鲁科尔沁旗 20 万亩优质商品苜蓿基地”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阿鲁科尔沁旗草业公司与建设银行阿鲁科尔沁旗支行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西南证券作为阿鲁科尔沁旗草业公司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西南证券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以及甘肃亚盛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阿鲁科尔沁旗草业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西南证券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阿鲁科尔沁旗草业公司和建设银行阿鲁科尔沁旗支行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西南证券每半年度对阿鲁科尔沁旗草业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阿鲁科尔沁旗草业公司授权西南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梁俊、张炳军可以随时到建设银行阿鲁科尔沁旗支行查询、复印阿鲁科尔沁旗草业公司专户的资料;建设银行阿鲁科尔沁旗支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建设银行阿鲁科尔沁旗支行查询阿鲁科尔沁旗草业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西南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建设银行阿鲁科尔沁旗支行查询阿鲁科尔沁旗草业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建设银行阿鲁科尔沁旗支行按月(每月10日前)向阿鲁科尔沁旗草业公司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西南证券。

    六、阿鲁科尔沁旗草业公司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阿鲁科尔沁旗草业公司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西南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西南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西南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建设银行阿鲁科尔沁旗支行,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建设银行阿鲁科尔沁旗支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西南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阿鲁科尔沁旗草业公司可以主动或在西南证券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西南证券发现阿鲁科尔沁旗草业公司、建设银行阿鲁科尔沁旗支行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协议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十一、本协议一式八份,协议三方各持两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甘肃监管局各报备一份。

    特此公告。

    甘肃亚盛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