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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连电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行签署战略合作协议的公告
    2013-06-25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606 证券简称:大连电瓷 公告编号:2013-024

      大连电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行签署战略合作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本次签署的“战略合作协议”仅为协议双方在未来发展、经营思路及潜在的合作领域所达成的初步共识,不意味着协议双方已经就任何具体的事项达成一致意见,当发生本协议范畴内的具体业务时,协议双方需遵照国家有权机构的法律、法规及各自的风险控制要求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和披露义务。

      为发展长期、稳定、互惠、互利的业务合作关系,共同拓展业务领域,建立新型银企战略伙伴关系,大连电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甲方”)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行(以下简称“辽宁分行”或“乙方”)于2013年6月21日在大连签署了《战略合作协议》,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建立长期战略合作关系。

      甲方视乙方为最重要的长期银行合作伙伴,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乙方为金融业务的主要合作银行。甲方及下属公司将在乙方开立并保留相应账户。

      乙方视甲方为最重要的客户之一,在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国家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充分利用乙方的服务资源,为甲方以及下属公司提供各类金融服务。

      二、乙方同意,在符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乙方内部风险管理制度及有关业务操作规程并满足乙方授信条件的前提下,乙方根据甲方未来三年发展规划,拟为甲方核定人民币拾亿元整授信总额,战略合作第一阶段,根据甲方发展需要,可从乙方获得的各项授信和融资的总余额不超过陆亿元整。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和双方协商意见,协议有效期内可调整上述授信和融资额度。

      三、甲方及下属企业在业务发展过程中将积极考虑与乙方的合作,视乙方为最重要的长期合作伙伴及业务主办行,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乙方为金融业务(包括但不限于各类贷款、贸易融资、股权融资、债务融资、债务动态管理、现金管理、投资银行、财务顾问和保险顾问、国际结算、国内结算等)的合作银行。

      本协议自双方有权签字人签署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2年。到期时如双方无异议,协议有效期自动延展2年。协议有效期内,任何一方需终止本协议的,应提前30日书面通知另一方,经双方协商同意后方可终止。

      本协议属甲乙双方意向性协议,未尽事宜,按甲乙双方签订的具体合同执行。具体合同与本协议存在冲突的,以具体合同为准。

      特此公告。

      大连电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