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收到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的公告
证券代码:000520 股票简称:*ST凤凰 编号:2013-35
长航凤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于近日收到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定书,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了公司对中国光大银行湖北省分行诉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一、 本案基本情况
因公司已到期的贷款本金和利息未能如期偿付,公司发布了贷款逾期公告,相关内容详见上海证券报2013年4月11日2013-07号公告。
2013年5月20日,公司收到中国光大银行武汉分行的《民事起诉状》以及湖北省高院的《传票》、《民事裁定书》,要求公司于 2013 年 7月3日上午 9 时,到湖北省高级人员法院综合楼西区,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进行应诉。相关内容详见上海证券报2013年5月22日2013-29号公告。
公司认为与船舶担保或优先权有关的借款合同纠纷,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应由海事法院管辖。据此,在答辩期内,公司对该案的管辖权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了异议申请。
二、民事裁定书的内容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公司与中国光大银行湖北省分行的借款合同纠纷,属于普通民商事案件,亦不存在被告所称的抵押、担保及查封资产之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均在湖北省武汉市,且诉讼标的金额在1亿元以上,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关于本院级别管辖的规定。据此,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长航凤凰股份有限公司对本案的管辖权异议理由不能成立。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及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长航凤凰股份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最高人民法院。”
三、本案的后续进展
鉴于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了本公司管辖权异议的申请,本公司对本次裁定不服,并在收到裁定书后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递交了上诉状,将上诉于最高人民法院。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后期利润的可能影响
由于最高人民法院尚未对公司的上诉进行裁定,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本案的管辖权尚存在不确定性,其影响暂无法准确估计。
五、备查文件
1、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本公司将根据上述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长航凤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3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