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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春欧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2013-06-26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697 证券简称:欧亚集团 公告编号:临2013—013

      长春欧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30元(含税)。

      扣税后按持股主体和持股期限的不同,分别为每股0.285元、0.27元和0.24元。

      股权登记日:2013年7月1日。

      除息日:2013年7月2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3年7月5日。

      一、通过利润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公司201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公司2013年5月16日召开的201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刊登在2013年5月17日的《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二、利润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12年度。

      2、发放范围:截止2013年7月1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分配方案:以公司2012年末总股本159,088,075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30元(含税),共计发放红利47,726,422.50元。

      4、扣税情况:

      (1)持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规定,其股息红利所得统一暂按25%计入应纳所得税,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为5%,扣税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285元。

      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一年(含1年)的,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超过一年的,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5%。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的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上级税务机关申报缴税。

      (2)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由公司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扣税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0.27元。如其认为取得的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三、分红派息具体实施日期

      1、股权登记日:2013年7月1日。

      2、除息日:2013年7月2日。

      3、红利发放日:2013年7月5日。

      四、分派对象

      截止2013年7月1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分红派息实施办法

      1、持有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的红利由本公司直接发放。

      2、公司股东长春市汽车城商业总公司、长春市兴业百货贸易公司的红利由本公司直接发放。

      3、其他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由本公司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结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部门:本公司总经理办公室

      联系电话:0431——87666905

      七、备查文件

      公司2012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及公告。

      特此公告。

      长春欧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0一三年六月二十六日